商 階級關係

王權

商代的最高統治者是商王,商王自稱「餘一人」「一人」,享有絕對權力。商代王位的繼承法為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兩制並用,凡子即王位者其父即為直系。周祭中,直系先王及配偶有資格列入祀典,而無旁系先王的配偶。到商代後期更有「大示」(直系先王的廟主)及「小示」(旁系先王的廟主)之分別,祭祀「大示」的宗廟為「大宗」,祭祀「小示」的宗廟為「小宗」。這種家族中祭祀上的差別,正是商代宗法制度的表現。

卜辭中商王親屬稱謂有祖、妣、父、母、兄、弟,且有「多祖」「多妣」「多父」「多母」之稱。先王的配偶稱妻、妾、母、奭,與商王有血緣親族關係的有「王族」「多子族」。這些宗族同商王形成親疏不同的宗法關係,他們構成「百姓」的主體,而為首的是商王自己。

官制

商王以下的統治機構,分「內服」「外服」,即王畿內與畿外之地方兩種。《尚書·酒誥》中有「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結合卜辭的記載,商代的官制在畿內大致有:負責政務的尹、多尹、臣。臣又有王臣、小臣、小眾人臣、管理耕藉的小藉臣、管理山林的小丘臣、管理車馬的馬小臣等。武官有多馬、多亞、多箙、多射、多犬、五族戍等。史官有作冊、多卜、多工、巫、祝、吏等。王畿外為商代之「四土」,這些地區散布著許多「服王事」的方國及部落,為商代的侯、伯。卜辭及文獻中有攸侯、杞侯、周侯、犬侯、先侯、侯虎、侯告及宋伯、沚伯、易伯等等,他們不僅要臣服於商王,還向商納貢,負擔勞役及奉命征伐。有關商代官制的材料不多,尚需進一步探討。

軍隊

商代軍隊以師為單位,卜辭有「王作三師,右、中、左」。「三師」為軍隊的基本組織形式,大概相當於後世的三軍。雖然每師的具體人數尚未見有記載,但從商代的征伐戰爭規模可知一二。徵招兵員有時幾百人,甚至上千人,戰爭時間有的長達幾個月,殺敵亦有千百人。另外,商王的大規模田獵活動也相當於一次出征,並通過狩獵訓練軍隊。

商代軍隊包括車兵及步兵,作戰方式普遍使用車戰。考古發掘中發現不少商代車馬坑,殷墟小屯C20號墓中出有一車四馬三人以及三人使用的三套兵器,可知一兵車載三人。小屯宗廟遺址前的祭祀坑中還發現象徵軍隊陣式的葬坑,包括兩個方陣。一陣為步兵,有三百人左右;另一陣有兵車五輛。部分列左、中、右三組,與卜辭記載相符。車戰中,射手以弓箭為武器,墓葬里還有大批青銅兵器,如戈、矛、鏃、鉞及胄等。

平民和奴隸

商代的平民和奴隸由眾、芻、羌、仆、奚、妾等不同身份的人組成。卜辭有眾、眾人,是商代的自由平民。他們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有戰事時還被征參加作戰。商代奴隸的來源是俘虜,卜辭中有「獲羌」,即從羌方俘獲來的奴隸。又說「王令多羌田」及「多羌獲鹿」,可知羌人用於農田勞動及狩獵活動。奚、妾大概為女奴隸。奴隸的另一個來源是罪犯,《說文》中之「象罪人之在屋下執事者」,即為來自罪犯的奴隸。

人殉和人祭

商代的奴隸,不僅要從事各種勞役,而且可以任意遭殺戮,甚至用以殉葬或祭祀祖先,其數量很大。殷墟侯家莊大墓中的殉葬者,約四百人,僅武官村大墓中就有殉葬者近百人。其中有被反綁及砍下頭的殉人。殷墟還發現有很多人祭的遺迹,在一批排葬坑及散葬坑中,有被殺的無頭人骨架及人頭骨。此外,宮殿建築、宗廟以至一般居室的基址中,也都發現有人祭遺址。卜辭中亦有大量殺人祭祀的記載,其中最多一次殺祭者達五百人。人祭的手段包括砍頭、肢解、焚燒等。被殺者多為俘虜,其中又以羌的數量最多,此外還有僕及少數的妾等。

刑罰

商代的刑罰有伐(砍頭)、撲、墨(即黥刑)、劓(用刀割鼻)、宮(宮刑)、刖(用刀或鋸割去腿)等,後世的五刑在商代即已有之。卜辭中有不少關於刖刑的記載,一次受刑者達數十人及百人。殷墟曾發掘出戴梏的男女陶俑,男俑雙手梏在背後,女傭雙手梏在胸前。卜辭中的「 」字,就是刑具的象形字;「執」字,即人跪地手戴梏形;「圉」字,即方框中之人跪地戴梏,意為牢獄;還有王命小臣「作圉」,即建造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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