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原則與實踐相結合 第四章 關於憲法

當人們談到憲法和政府時,顯然他們指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否則這兩個名詞為什麼用法迥異呢?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一種無效的權力。

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並無其他來源。一切被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攫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間並不能改變兩者的性質。

在考查這一問題時,美國的情景宛如《創世記》那樣呈現在人們面前;我們對政府起源的考查也可以通過當代發生的事情找到一條捷徑。我們無需到古時陰暗的角落裡去尋找材料,也不必冒險去胡亂猜測。我們一下子就被帶到一個能看清政府起始的地方,好像我們曾經生活在《創世記》里那樣。基於事實的真實書卷就直接擺在我們面前,它們不是歷史書卷,沒有被陰謀詭計或傳統的錯誤搞得殘缺不全。

我想在這裡簡要地闡述一下美國憲法的起源,這樣憲法與政府之間的區別就一清二楚了。

有必要提醒一下讀者,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十三個州。在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後,每一個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每一個州在組成自己的政府時都是獨自行動,但是總的原則相同且全國通用。在許多州政府組成之後,就著手組織聯邦政府,這個政府管理全國一切有關全體利益的事務,同時處理各州之間的相互往來或對外事宜。我想先以一個州政府(賓夕法尼亞州政府)為例,然後再談聯邦政府。

賓夕法尼亞州雖然面積同英國差不多,當時只分為十二個縣。在同英國政府發生爭執的初期,每一個縣都已經選舉出一個委員會;由於費城設有自己的委員會,是情報最集中的地點,它便成為好幾個縣委員會的聯絡中心。等到有必要著手成立政府時,費城委員會就提議在該城召開各縣委員代表大會。大會於1776年7月下旬舉行。

雖然這些縣委員會當初是由人民選舉的,但選舉的目的並不是專門為了制定憲法,也不曾授予它們這樣的權力。由於按照美國的權利觀點,這些委員會不能擅自行使這樣的權力,它們只能就此事進行協商,並開始一系列的工作。因此與會者僅限於說明情況,並向各縣建議,每縣選舉六名代表赴費城出席代表大會,這些代表有權起草憲法並就其展開公開討論。

這次大會由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擔任會議主席,在討論並一致通過一部憲法之後,就下令予以公布——不是作為既成事實,而是提交給全體人民討論以徵求贊成或反對意見,然後休會到規定的時間,休會期滿又重新開會。由於這時民意已一致贊同憲法,這部憲法就在人民的權力之下被簽署、蓋章和公布,並將原件作為公共檔案存檔。接著會議規定了組成政府的代表的普選日期以及政府開始運作的時間。在做完這些事情之後會議就解散了,代表們各回各家去干他們的本行。

這部憲法首先制定了一項《人權宣言》,其次規定了政府應有的形式及其應有的權力(高等法院和陪審員的權力)、選舉的方式、代表與選民人數的比例、每屆代表大會的期限(以一年為期)、徵稅和公款支出的核算方式、公務人員的任命方式,等等。

隨後成立的政府不得任意更改或違反憲法中的任何一條。這部憲法對政府來說就是法律。但是由於排除經驗的益處是不明智的,為了防止錯誤的累積(如果發現任何錯誤的話),也為了使政府隨時與該州的形勢步調一致,憲法規定每七年選舉一次代表召開大會來修改憲法;如果有必要的話,將其中的條文加以更改、增補或廢除。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一種有條不紊的程序:政府公布一部根據民眾意願制定的憲法。這部憲法不僅是一種權威,而且是一種對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它是這個州的「政治《聖經》」。幾乎每個家庭都有一本憲法。政府人員人手一冊。每當對一項法案的原則或對任何一種權威的應用範圍有爭論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裡取出這本憲法,把涉及爭議的章節念一遍,這是再常見不過的事。

舉出了一個州的例子後,我再來說明一下美國聯邦憲法提出和形成的過程。

國會在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召開的頭兩次會議,不過是一些省(即後來的州)的立法機關的代表會議,而且除了公認的和作為一個公共團體所必須具有的權力外,別無其他權力。一切關於美國內政的問題,國會只向地方議會提出建議,由它們任意取捨,國會一點都不強迫;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比任何一個歐洲的政府都受到更加真誠的愛戴和服從。這個例子像法國國民議會的例子一樣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並不在於它自身,而在於國民的愛戴以及人民覺得支持政府有益無害。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政府就無異於兒童掌權,它雖然像法國的舊政府那樣一時可以魚肉人民,但最後只能加快自己的垮台。

在《獨立宣言》發表後,就可以規定和確立國會的權威了,因為這符合代議制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至於這種權威應當比當時國會任意行使的權威大還是小,則另當別論,那隻不過是措施是否正確的問題。

為了這一目的誕生了叫做「聯邦條款」的法案(這是一種不完善的聯邦憲法),經過長時間的審議之後於1781年通過。這項法案並不是國會的法案,因為它和代議制政府關於一個團體不應給自己授權的原則相抵觸。國會先諮詢各州認為必須賦予聯邦哪些權力,以便聯邦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各州意見統一後,就將這些權力集中於國會。

不妨指出,在這兩個例子里(一個是賓夕法尼亞州的例子,另一個是美國聯邦的例子),並不存在以人民為一方和以政府為另一方之間的契約概念。人民彼此約定組建一個政府,這就是契約。認為任何政府都能作為同全體人民訂立契約的一方,就等於承認政府在其獲得存在的權利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人民與那些行使政府職權的人之間能夠發生的唯一契約關係,應發生在人民選舉和僱用這些人並付給他們報酬之後。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為了謀利就有權去開設或經營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種信任。人民給予政府的這種信任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並不擁有權利,只有義務。

在舉出一部憲法最初形成的兩個例子之後,我想說明一下自它們制定以來所發生的變化。經驗證明,由各州憲法授予各州政府的權力過大,而由聯邦條款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則過小。這個缺點不在於原則,而在於權力的分配。

許多小冊子和報紙刊登了關於改組聯邦政府的適當性和必要性的文章。通過報刊和會談進行了一段時間的公開討論之後,弗吉尼亞州感到貿易方面有些不利,提議召開一次大陸會議。結果是由五六個州議會派出代表於1786年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市舉行會議。由於不具備從事改革的充分權威,這次會議只是就這一措施的適當性發表了大致的意見,並建議次年召開一次由全國各州參加的大會。

這個大會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華盛頓將軍當選主席。他當時同任何州政府或國會都沒有關係。獨立戰爭結束後,他就解甲歸田,過著平民的生活。

大會深入討論了所有的問題,在進行了種種辯論和調查研究之後,就聯邦憲法的幾個部分取得了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是如何授權和實施聯邦憲法的問題。

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並沒有像一幫朝臣那樣迎請一個荷蘭總督或者德國選侯,而是把整件事交由這個國家的民意和利益來決定。

他們首先指示公布這部已擬定的憲法。其次,他們指示各州選出代表召開一個會議來專門研究這部憲法,表態予以批准或否決。他們還指示只要任何九個州認可與批准這部憲法,這些州就應立即著手按比例選舉他們的新聯邦政府議員,屆時新的聯邦政府應開始工作,舊聯邦政府的工作就此結束。

據此,有幾個州著手召開它們的代表會議。其中有些會議以壓倒性的多數批准了憲法,有兩三個州則全票一致通過。其他幾個州的代表會議發生了許多爭論和意見分歧。在波士頓召開的馬薩諸塞州的代表會議有大約三百人,占多數的不過比半數多十九或二十票。但是代議制政府的特點正是心平氣和地按多數決定一切問題。在馬薩諸塞州代表會議的辯論結束並付諸表決之後,那些投反對票的議員起立宣稱:「雖然我們對憲法有過爭議並投票反對,因為我們對憲法某些部分的看法與別的議員不同;然而鑒於表決的結果贊成這個已擬定的憲法,我們就應該用實際行動支持憲法,就像自己投過贊成票一樣。」

九個州一致同意後(其餘各州在召開州代表會議之後也陸續表示同意),聯邦政府的舊機構被撤銷,新政府成立,由華盛頓將軍任總統。在此我不禁要指出,這位先生的品德和貢獻足以讓所有那些被稱作「國王」的人汗顏。當這些傢伙從人們的血汗勞動中攫取同他們的能力和貢獻毫不相稱的巨額薪酬時,華盛頓將軍卻盡其所能作了一切貢獻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