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原則與實踐相結合 序言

當著手寫去年出版的《人的權利》第一部分的《結論》那一章時,我原本是打算把它大大加以擴充的。但是,經過對想要補充的東西全盤考慮,我感到這樣做不是篇幅太長,就是把我的計畫壓縮得太緊。因此,根據論題的需要,我就把那一章結束了,把我進一步要說的留待以後再說。

我作出這一決定還有一些別的原因。我想知道,在繼續寫下去之前,這部在思想上和表達方法上與英國過去的傳統大不相同的著作,在讀者中將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法國大革命為人類打開了廣闊的眼界。伯克先生的瘋狂反對把論戰帶到了英國。他對我所持的原則進行攻擊,而他知道(根據情報)我會就此同他展開論爭,因為我相信這些原則是好的,我曾經儘力加以確立,而且認為自己非捍衛不可。假若他不挑起這場論戰,我很可能會一聲不吭。

我拖延這本書的第二部分的另一個理由是,伯克先生在他的第一本書中曾答應有機會要重新討論這個問題,並將他所謂的「英國憲法」同法國憲法作一番比較。因此我靜候他的下一本書。可是,那以後他已出版了兩本書,卻並未兌現諾言。如果這種比較對他有利,他肯定不會避而不談的。

在最新著作《新輝格黨人對老輝格黨人的呼籲》(以下簡稱《呼籲》)中,他引用《人的權利》約有十頁的篇幅,並且不厭其煩地引用之後,還說他「根本無意駁斥它們」,意即無意駁斥書中包含的原則。我對伯克先生了解很深,知道如有可能,他是會駁斥的。可是,他非但沒有駁斥,反而馬上自我安慰說「他已盡了他的力」。他並未盡到他的力。他不曾兌現他要比較這兩種憲法的諾言。他引起了論爭、提出了挑戰,然後又臨陣脫逃,活生生地證明了他自己所說的「騎士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

他的最新著作《呼籲》,其名稱和內容都證實了他該受的譴責。原則必須以其本身的好壞為依據。如果是好的原則,必然站得住腳。如果像伯克先生那樣,把原則置於別人的權威庇護之下,那就只能叫人起疑。伯克先生不大喜歡別人分享他的榮譽,可是這回他卻巧妙地讓別人分擔了他的恥辱。

伯克先生是向哪些人發出呼籲呢?是出生於上世紀的一幫幼稚的思想家和半吊子政治家。這些人不論對任何原則都只要求適合他們的黨派目的,國民的利益總是被拋諸腦後,這是從那時起直到今天為止所有黨派的一貫特徵。在這樣的著作或這樣的政治中,國民看不出有什麼可取之處。一件小事可以鼓動一個政黨,但要鼓動一國國民卻非得是大事不可。

雖然我認為伯克先生的《呼籲》一無是處,可是對其中的一段話我倒要加以評論。伯克先生在大量引用《人的權利》卻並不駁斥其中所包含的原則之後說:「對這樣的著作除了刑事審判以外如果還值得加以辯駁的話,那些與伯克先生的想法和興趣相投的人,很可能會這樣做(加以辯駁)。」

首先,迄今還不曾有人這樣做過。從《人的權利》第一部分問世以來,已有各種各樣的人出過至少八本或十本小冊子對它加以攻擊。可是據我所知,還沒有一本再版過,連這些小冊子的名稱一般人都記不清。由於我不喜歡讓不必要的出版物在市面上泛濫成災,所以我一本也沒有答覆過。再者,就算抵擋住了其他人的攻擊,一個人也可能因寫得太多致使自己名聲掃地,所以我寫文章特別小心,以避免這種危險。

可是,正如我一方面反對不必要的出版物,另一方面也要儘可能避免讓人家以為我不吭聲是自命不凡。倘若伯克先生或在這個問題上贊同他的任何人就《人的權利》寫出一篇反駁文章,其印數達到《人的權利》的一半或四分之一,我就會對他作出答覆。但是在此以前,我將遵從公眾的判斷(大家知道我不是一個愛拍馬屁的人),這就是說,凡是公眾認為不值一讀的東西,也就不值得我去答覆。我估計《人的權利》第一部分在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銷量不下四五萬冊。

現在,我要評一評我引用的伯克先生那段話的另外一句。他說:「對這樣的著作除了刑事審判以外如果還值得加以辯駁的話。」

說實在的,對一本書如果不能加以駁斥,那麼作為變通辦法,的確只有用刑事審判將它蓋棺定論。對一本書定罪,最大的莫過於將它駁倒。但是如果按伯克先生指點的方法去做,定罪最終將針對刑事訴訟,而不是針對著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倒寧願身為作者,而不願充當將著作定罪的法官或陪審員。

還是言歸正傳吧。在起訴這個問題上,我跟一些專門從事這一行的先生們見解不同。現在我發現他們的看法逐漸和我趨於一致,所以我來充分闡釋一下,但要儘可能地簡單扼要。

我首先要舉出關於法律的例子,然後把它同政府或英國一向稱之為「憲法」的東西作一番比較。制定一項法律以禁止對這項法律或其他任何法律據以建立的原則(無論好壞)加以審查,這就是專制行為,這在英國就叫做霸權。

假使有一項壞的法律,那麼反對實施這項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不當、討論它的缺陷並闡明為什麼應該加以廢除或者為什麼必須用另一項法律來取代,這完全是另一回事。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遵守(我自己也身體力行),同時運用一切論據來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要好過強行違犯這項法律,因為違反壞的法律先例一開,也許會削弱法律的力量,並可能導致人們肆意違犯那些好的法律。

就政府的原則與形式而言,或者就所謂憲法及其各個組成部分而言,也是如此。應當建立政府並由人民付出代價來支持它,這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些人的權益。以此類推,對每一個政府和每一部憲法在原則上和形式上的缺點,必須像對一項法律的缺點一樣指出並公開討論,這是每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當這些缺點及其補救辦法為國民所了解後,就由國民來改革其政府或憲法,正如由政府來廢除或改革法律一樣。政府的職能僅限於制定與實施法律,而組織或改組、產生或更新憲法和政府的權利屬於國民。因此,這些主題,正如調查研究的主題,總是先於國家而產生的權利,不可能在不侵犯那個國家普遍權利的前提下使它們成為起訴對象。在這個立場上,我願同伯克先生辯論,隨時奉陪。把全部論點亮出來要比隱藏起來要好。挑起這場論戰的人是他自己,他不應臨陣脫逃。

我認為君主制和貴族制在歐洲任何一個進步國家不可能再續存七年。如果贊成它們的理由強過反對它們的理由,那麼君主制和貴族制就站得住腳,否則就站不住腳。人們現在不要人家告訴他們不應思考或不應閱讀;凡對政府的原則進行審查,鼓勵人們推敲、思考和證明不同制度的優劣的出版物都有發行的權利。如果這些出版物不受人關注,就犯不著起訴它們;如果它們受人關注,起訴也沒用,因為它並不能禁止人們閱讀這些出版物。這不是對作者判決而是對公眾判決,而且也是引發革命最有效的方法。

對於一切與一國的政府制度有關的問題,一個由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是沒有資格裁決的。如果既無證人可以查詢,又無事實可供對證,且整個事態擺在公眾面前,其功過將以他們的意見為準;如果在法庭里一無所知,法庭外則人盡皆知,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由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和其他任何陪審團差不多,而且很可能推翻由其他任何陪審團所定的案,或者由於陪審團內部意見不同而無法作出裁決。一國的國民是否贊成一本書或一項計畫是一回事,但是否願意把決定國民有無權利或是否願意把對政府進行政革的權利交給任何一個這樣的陪審團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我提及這些是為了讓伯克先生明白,我寫有關政府的問題並不是沒有考慮到什麼是法律和什麼是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唯一有作用的陪審團是一個由全體國民公平選舉出來的代表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全體國民的意見一致。如果伯克先生髮起組織這樣一個陪審團,我願意放棄作為另一個國家的公民的一切特權來捍衛這個陪審團的原則、遵守它作出的決定——只要伯克先生也這樣做,因為我認為該定罪的是他的著作和原則而不是我的。

至於人們因教育和習慣的原故而袒護政府的某種特定形式或制度,這些偏見還要經得住理智與思維的考驗。事實上,這種偏見不值一提。沒有人偏愛一種他明知是錯誤的東西。他之所以偏愛這東西是因為相信它是正確的,一旦他知道它並非如此,就會放棄這種偏見。我們對偏見只有一種片面的概念。可以說,除非人們能獨立思考,否則一切都是偏見而不是意見,因為只有經過推理與思考產生的想法才是意見。我提出這個看法,為的是讓伯克先生不要對英國曆來的種種偏見過於信賴。

我並不認為英國人民受到了公正的待遇。他們一向遭受各種黨派和一些竊取領袖之位的人欺騙。現在是時候讓這個國家起來打倒這些渣滓了。現在是時候消除那種長期以來一直鼓動拚命加重賦稅的不良意圖了。現在是時候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桎梏思想的讚歌與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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