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正文

在國家或個人挑釁和激怒對方的不文明行為中,伯克先生論法國大革命的小冊子非比尋常。無論法國人民還是國民議會都沒有操心英國或英國議會的事務,而伯克先生竟在議會和公共場合無端地對法國國民和國民議會進行攻擊,這種行為不可借規矩來原諒,也不可用政策來辯解。

英語中幾乎所有能找到的謾罵語言都被伯克先生用來抨擊法國國民和國民議會了。所有怨恨、偏見、無知或者有意所能表達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頁的篇幅中體現得淋漓盡致。按照伯克先生寫作的思路和計畫,他似乎本可以寫上成千上萬頁。情緒激憤之下,如果舌頭或筆頭失去控制,那麼話題雖然沒有被詳盡地研究,作者卻被搞得精疲力竭了。

伯克先生對法國種種事態的見解一直是錯誤的,他自己也頗感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麼與眾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麼滿懷惡意,以至於他有各種新的借口堅持下去。在某個時期,伯克先生根本不相信法國會發生任何革命。那時他的看法是,法國人既沒有膽略幹革命,也沒有毅力支持革命。但是現在革命爆發了,他就想通過譴責革命來掩飾他以前的看法。

辱罵國民議會猶嫌不足,他在書中還用很大的篇幅辱罵普賴斯博士(Dr. Price,當今最宅心仁厚的人之一)以及革命會和憲政資料研究會這兩個英國的社會團體。

普賴斯博士曾於1789年11月4日佈道,那天是1688年發生在英國的所謂「革命」的紀念日。伯克先生在談到這次佈道時說:「這位愛談政治的牧師接著認定,根據革命的原則,英國人民已經獲得了三項基本權利:

1.選舉自己的地方長官;

2.罷免違法亂紀的地方長官;

3.組織自己的政府。」

普賴斯博士並沒有說做這些事的權利屬於這個人或那個人,或者屬於這一類人或那一類人;而是說它屬於全體人民,是所有國民固有的權利。而伯克先生卻否認英國國民擁有這種權利:全體人民也好,部分人民也罷,還否認任何地方存在這種權力。而且更加不可思議的是,他竟然說:「英國人民絕對不要這樣一種權利。誰要是主張這種權利,他們將不惜犧牲生命財產來抵制。」人們拿起武器和犧牲自己的生命財產不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權利而是為了摒棄權利,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發明,和伯克先生髮表悖論的天賦倒是十分相稱。

伯克先生所用的證明方法就同他說過的話一樣荒謬無稽。他認為享有這種權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經去世,這種權利也同他們一道消失了。為了證明這一點,他引用了英國議會約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瑪麗所作的聲明:「神職與世俗的上下兩院的議員們謹以上述人民(指當時在世的英國人民)的名義,最謙卑忠誠地表達他們自己和他們子孫後代的永遠順從之意。」他還引用了議會在同一王朝統治期間通過的另一項法案中的條文,他說這一條文「使我們(指當時在世的人)和我們的子孫後代對他們和他們的子孫後代永遠承擔義務」。

伯克先生以為祭出這些條文,他的論點就理所當然地成立了。他想要通過宣稱這些條文永遠廢除了國民的權利來證明他的論點。他並不滿足於這樣的再三聲明,還進一步說什麼「即使英國人民在革命前享有這種權利(他承認早期不但在英國,而且在整個歐洲,情況都是如此),但英國國民在革命時期就為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孫後代嚴肅認真且永遠地否定和放棄這種權力」。

鑒於伯克先生不時從這些可怕的原則中吸取毒素,非但加害英國國民,而且加害法國大革命和國民議會,並用「篡奪者」一詞來指控那些可敬的、過去和現在都光彩奪目的人,我將毫不客氣地用另一套原則來回敬他。

1688年英國議會做了一件事。對他們本身及其選民而言,他們有權這樣做,而且似乎也應該這樣做。但是除了這項因受委託而擁有的權利之外,他們卻擅自建立了另一項權利,即永遠約束和控制其子孫後代的權利。這樣,事情本身就分成了兩部分:他們受委託而擁有的權利和他們擅自建立的權利。第一項權利得到了認可;對於第二項權利我要作如下答覆:在任何國家,從來不曾有、從來不會有、從來也不可能有一個議會,或任何一類人,或任何一代人,擁有權利或權力來永遠約束和控制其子孫後代,或永遠規定世界應如何統治及由誰來統治,因此所有這類條款、法案或聲明本身就是無效的。它們的制定者企圖用它們來完成自己既無權利又無權力也無力量去執行的事情。任何一個時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像以前所有的時代和世代的人那樣自主自由地採取行動。

死後統治的狂妄設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謬無禮的。人不能視他人為私有財產,任何世代的人也不能視後代人為私有財產。1688年或其他任何時期的議會或國民無權處置今天的國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約束和控制他們,正如今天的議會或國民無權處置、約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後的國民一樣。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須符合那個時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適應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權力與需求也隨之消失;既然不再參與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權決定由誰來統治世界或如何組織和管理政府。

我並不是在為贊成或反對此處或別處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黨而爭辯。他們有權去做全體國民所選擇的事情,伯克先生卻說不行。那麼,權利究竟存在於何處呢?我是為生者的權利辯護,反對死者用一紙空文規定的權威斷送、控制和契約化這些權利;伯克先生卻為死者的權威辯護,不顧生者的權利和自由。曾經有個時期,國王在臨終前用遺囑轉讓他們的王位,把人民像荒野里的野獸一樣移交給他們指定的任何繼承人。這種做法現在已被徹底廢除,幾乎淡出人們的記憶。雖然這種做法過於醜惡而讓人難以置信,但是伯克先生卻用類似性質的議會條文來建立他的政治教派。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一些共同的原則。在英國,無論父母或家長,或自稱全能的議會權威人物,都無權約束或控制一個年過二十一歲的人的人身自由。那麼,1688年的議會或任何一屆議會有什麼權利根據可以永遠約束子孫後代呢?

那些已經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們彼此相距之遠,讓人難以設想。那麼,他們之間還可能存在什麼義務?他們中的一方已死而另一方尚未出生,且還能制定什麼樣的規章或原則?雙方在這個世界上永無見面的機會,一方怎能永遠控制另一方呢?

在英國,據說未經本人同意,不能拿別人錢包里的錢。但是,誰授權或誰能授權1688年的議會控制並剝奪子孫後代的自由(這些人尚未出生,無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永遠限定和限制他們在某些情況下採取行動的權利呢?

就人的理解力而言,伯克先生向讀者表達的信息荒謬得無以復加。他對他們以及未來的世人說,有一群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定了一項法律,現在國內沒有、永遠不會有、永遠不可能有一種權力來改變它。神權是耍了多少狡猾或有悖常理的手段才終於統治了輕信的人類。現在伯克先生又發現了一種新的神權,他藉助這種一貫正確的議會的權力縮短了他通往羅馬 的路程;他還指出議會過去所做的一切就像是出自神權,因為那種權力必然是超人的,人的權力永遠也不能改變它。

通過把那些條文公佈於眾,伯克先生卻做了一件好事,不是為他的事業而是為他的國家。這些條文證實,隨時提防別人企圖侵佔權力、防止這種企圖趨向極端是多麼必要。令人驚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權力而獲罪被逐,但是這樁罪竟然被逐放他的議會以另一種形式重犯。這就表明人們在革命時期對人權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屆議會擅自建立的永遠支配人們及其後代自由的權利(因受委託,它沒有也不可能擁有這種權利,也沒有人能給它這種權利),同詹姆士二世企圖建立的控制議會和國民的權利(他也因此獲罪被逐),在專制無理方面性質相同。唯一不同之處是(因為在原則上並無不同),一個是對在世的人僭權,而另一個則是對未出世的人僭權。既然兩者的立足點都靠不住,兩者必然同樣無效且無用。

伯克先生憑什麼又如何來證明人可以有權永遠約束子孫後代呢?他已經捧出了他的條文,但他還必須證明這種權利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存在,那麼它現在也一定存在,因為凡是屬於人性的東西,是不可能被人消滅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斷出生,也不斷死去。可是伯克先生卻塑造了一個政治上的亞當 ,子孫萬代都得永遠受其約束;因此,他必須證明他塑造的那個亞當擁有這種權力或權利。

繩索的韌性越差,可承受的拉力就越小;除非有意把它拉斷,否則就不應該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伯克先生的主張,他就會照伯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會大大地強化權威,以便對權威的正當性表示異議,而這種異議一旦冒頭,權威就不得不放棄。

只要稍稍動一下腦筋就會明白,在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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