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烏台詩獄 七 定讞

御史台勘狀奏上後,十月十五日奉御批:「見勘治蘇軾公事,應內外文武官曾與蘇軾交往,以文字譏訕政事者,該取會問驗看若干人,聞奏。」

但是,在此同一日,因太皇太后患病,肆赦天下的詔令也發表了,假如不問死罪,蘇軾至少已無生命之憂,大家鬆了一口氣。而中書省復奏:該案內收受蘇軾有譏諷文字,不申繳入司者,計有王鞏等二十九人;承受無譏諷文字者,計有章傳、蘇舜舉等四十七人。

十一月三十日結案,御史台具狀申奏,神宗派遣發運三司度支副使陳睦赴獄錄問。

杭州有王復秀才,世代業醫,家在候潮門外,大門前有兩棵檜木,枝葉繁茂,數百年的古樹,蘇軾在杭時,為王復賦此詩。群小於勘狀外後又搜獲得此,先於台獄裡,問過蘇軾:「蟄龍有無譏諷?」

軾回答得非常巧妙:「王安石詩:天下蒼生待霖雨,不知龍向此中蟠。此龍是也。」

獄吏就不敢往下再問。

這時候,李定、舒亶輩功敗垂成,非常著急,只有再想辦法激怒神宗,要把他搞到大逆不道的死罪,就不入赦免之列。於是就想用雙檜詩這條新證據,由右相王珪(禹玉)於進見皇上時,忽言:「蘇軾於陛下確有不臣之意。」

神宗改容道:「卿何以知之?」

王珪就舉出軾作雙檜詩內,有「根到九泉無曲處,此心惟有蟄龍知」句為證,對曰:「陛下飛龍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知於地下之蟄龍,非不臣而何?」

神宗道:「詩人之詞,安可如此論。彼自詠檜,何預朕事。」

章惇在旁,介面疏解道:「龍者,非獨人君,人臣俱可以言龍也。」

神宗也說:「自古稱龍者多矣,如荀氏八龍,孔明卧龍,豈人君也。」

王珪語塞,退朝後,章惇詰問王珪道:「相公乃欲覆人家族嗎?」

珪曰:「這是舒亶說的。」

章惇氣憤得大嚷道:「舒亶的口水也可以吃的嗎!」

即此之故,蘇軾非常感激章惇,後在黃州致章子厚書,有曰:「一旦有患難,無復相哀者,子厚平居遺我藥石。及困急,又有以救恤之,真與世俗異矣。」即是指此。

王珪,字禹玉,四川華陽人,一向盤踞在翰林院里,受知於英宗,掌內外製者十五年,為詩文好用金玉錦繡字樣,時人譏之為「至寶丹」 ,而他自以為文章獨步天下,不料後起的蘇軾,文名掩蓋了他的光彩,非常嫉視,一定不能讓他出頭。

政治上,他只是一個庸俗的官僚,只要高官厚祿。王安石勢盛時,他就竭力逢迎他,傳說有這樣一個笑話:

一日,珪與安石同侍朝,有一隻大虱子從安石的襦頭上,爬到須上去了,皇上看到,笑了一笑,安石並不知道。

退朝後,王珪指以告安石,安石命侍從來捉它,珪說:「不可輕去,輒獻一言,以頌虱之功。」

「如何?」安石問,珪應聲曰:「屢游相須,曾經御覽。」

現在,安石退休了,他所推薦自代的吳充卻事事要與他為異,所以依附王安石的這一輩喪家之犬,就群歸王相國之門,他也利用他們,增進自己的政治地位,原是非常自然的情勢。

詔派陳睦複審,錄問無異,罪名是以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該處徒刑二年,案在大赦期中,應蒙恩赦。

這個結論,使李定、舒亶等大為著慌,於是李定再進言道:

軾起於草野,垢賤之餘,朝廷待以郎官、館職,不為不厚。所宜忠信正直,思所以報上之恩。而乃怨未顯用,肆意縱言,譏諷時政。自熙寧以來,陛下所造法度,悉以為非。古之議令者,猶有死而無赦。況軾所著文字,訕上惑眾,豈徒議令之比?軾之奸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再使之從政則壞法。乞特行廢絕,以釋天下之惑。

御史舒亶則已跡近瘋狂,不但認為牽連入案的王詵、王鞏都罪不容誅,甚至因收受譏諷文字,不申入司的張方平、司馬光、范鎮等也都該殺頭,其言曰:

駙馬都尉王詵,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並與王鞏往還,漏泄禁中語。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詵恬聞軾言,不以上報,既乃陰通貨賂,密與燕遊。至若鞏者,向連逆黨,已坐廢停(定國曾被牽入趙世居謀叛案,被追兩官勒停)。詵於此時,同罣論議,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按詵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趣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乞不以赦論。

又言:

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人,除王詵、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無足論。乃若方平、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攽、劉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而陛下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

神宗不失為一個頗有理性的人主,對於舒亶這番狂言,極抱反感,置之不理。不過,他自來聽多了毀謗蘇軾的話,心中不能無疑,但他相信凡人做了錯事,心裡總有愧疚,不免恐懼,這種內心的罪惡感,亦必將有焦躁不安、言行失常的形跡流露於外,若能一切坦然,即是問心無愧之人。他又想,一個喜歡謗訕他人的人,身陷獄中,必多怨言,所以到了這件案獄必須決定處分時,神宗就秘密派遣一個小黃門去獄中察看蘇軾的動靜。

這件事太戲劇化了,不容易使人相信,但《春渚紀聞》的作者何薳是根據他的父親何去非親耳聞於蘇軾的記述,而去非又是宋代傑出的兵學家,是蘇軾談兵的好朋友,去非撰《備論》一書,也由蘇軾具狀進呈朝廷,這父子二人都不是編造故事的人,似乎可以信有其事。

據何去非說,元祐中蘇軾出知杭州,邀去非與劉景文(景文也是武官)同游西湖,親聆蘇軾對景文道:「某今日餘生,皆裕陵(神宗)之賜。」景文問其故,軾續言道:「某被逮系御史獄,審理畢,案已奏上。這一晚上,夜鼓打後,某方就寢,忽見一人排闥而入,投篋於地,就席地枕篋而卧,到了四更時分,某熟睡中,被人搖醒,他連聲道:『賀喜學士,賀喜學士!』我轉側間,問是怎麼,他說:『安心熟寢就好。』此人即匆匆挈篋而出。後來我才知道,獄案結奏後,舒亶這幫人還在皇上面前竭力攻訐,非欲置之死地不可,而皇上卻並無深罪之意,秘密派遣一個小黃門來,察看某起居情狀,適某熟睡,鼻息如雷,他就以所見馳報皇上,皇上顧謂左右道:『朕知蘇軾胸中無事者。』」

於是,神宗就自禁中特遣馮宗道赴御史台覆按本案,歸報後,即行定讞。所為處分是:

一、蘇軾責授檢校尚書、水部員外郎充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轉押前去。

二、絳州團練使、駙馬都尉王詵,追兩官,勒停(勒令停職)。

三、著作佐郎、簽書應天府判官蘇轍,監筠州鹽酒稅務。

四、正字王鞏監賓州鹽酒務,令開封府差人押出京城,督促赴任。

五、收受有譏諷文字而不申繳官司者,二十二人,各罰銅有差(宋制,犯罪官員可納銅贖罪):計張方平、李清臣各罰銅三十斤;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劉攽、李常、孫覺、曾鞏、王汾、劉摯、黃庭堅、戚秉道、吳琯、盛僑、王安上、周邠、杜子方、顏復、陳珪、錢世雄,各罰銅二十斤。

六、收受無譏諷文字者,不罪。

蘇軾於八月十八日入獄,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獄,歷時四個月又十二日。

據南宋詩人周必大說:元豐己未東坡所供詩案,南宋時已經有印本行世,題為《烏台詩案》。原供真跡,在靖康之變時台吏隨駕攜至揚州,張全真時為御史中丞,南渡後,取而藏之於家。

全真死,其子乞張丞相德遠撰寫墓誌,割其半贈與德遠為潤筆。全真家餘存的一半,周必大曾借來觀看,全部都是蘇軾親筆所寫,凡有塗改,皆一一畫押於下,而每頁紙幅上端,都蓋有御史台的大印,是正式的公文檔卷。

歷時千年,此一檔卷真跡,當然早已泯滅,即印本的《烏台詩案》,亦不易得見 ,而施(元之)注蘇詩,逐一繫於詩下注中,可以尋繹,但是宋人喜歡穿鑿附會,其間雜說甚多,不見得都是真實。

不過,此案本身,原是基於曲解和羅織,故入人罪,所以如何取證,如何判斷等,也就並不重要了。

元祐時,蘇軾為避謗乞外,狀奏平生,溯述此事的前因後果,則非常鮮明平實,引以為結。

……昔先帝召臣上殿,訪問古今,敕臣今後遇事即言。其後臣屢議事,未蒙施行,乃復作為詩文,寓物托諷,庶幾流傳上達,感悟聖意。而李定、舒亶、何正臣三人,因此言臣誹謗,然猶有近似者,以諷諫為誹謗也。

臣得罪下獄,定等選差悍吏皇甫遵(遵通僎)如捕寇賊。即與妻子訣別,留書與弟轍,處置後事,自期必死。過揚子江,便欲自投江中,而吏卒監守不果。到獄即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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