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變法與黨爭 七 新政暴風

熙寧二年(1069)九月,實施青苗法,引起朝廷內外一片反對的浪潮。

青苗法是用政府糴常平米的本錢,春散秋斂,借與農戶,出息二分,本意在於青黃不接時,救濟農民的睏乏。不料付諸執行,官吏竟將此一優良的社會融資政策,變作政府放債取息,增加庫收的工具。二分利息,本已不輕,照韓琦說:「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論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則政府竟自成了盤剝重利的高利貸,難怪范鎮要說:「物議紛紛,皆雲自古來未有天子開課場者。」

宋代老百姓的租稅負擔,已經非常沉重,韓琦論青苗,又說:「今天下田稅已重……更有農具、牛皮、鹽錢、麴錢、鞋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於夏秋起納,官中更加細絹斛斗,低估價例,令民將此雜錢折納。……諸如此類,不可悉舉,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更引《周禮》,謂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

歐陽修說:「田野之民,安知周公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若使天下曉然,知非為利,只乞除去二分息,但納本錢。」

青苗法不但重利盤剝,實行後,產生一個最大的流弊,就是「抑配」,即強迫攤配。原來詔令規定青苗錢的貸放是「取民情願」則與之,不許追呼、均配和抑勒。而提舉使務以多散(放)為功,訂立各郡的定額,州郡要達到定額,只能不分貧富,像配給一樣強迫借與,又使貧富相保,終於致使貧者還不出錢流散逃亡,富者為之破產。韓琦疏言:「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借錢一千,納一千三百,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相違。又條約雖禁抑勒,然不抑散,上戶必不願請;下戶雖願請,請時甚易,納時甚難,將來必有督索、同保均賠之患。」所以蘇軾說:「青苗不許抑配之說,亦是空文。果不抑配,其間願請人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家若自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已急,則繼之逃亡,逃亡之餘,則均之鄰保。」

從此以後,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每日忙於逮捕積欠官錢的貧戶,官廳里則日夜鞭打這些窮人,很多人「因欠青苗,至賣田產、鬻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

顧名思義,貸放青苗錢,當然只以農戶為限,但官吏為欲邀功,競爭貸放的實績,城市裡本無青苗,也強迫市人接受放款。事聞於帝,神宗便問安石道:「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

其性情的固執,不惜強辭奪理來衛護己見,實已到了不講道理的程度。如三朝老臣富弼,看到皇帝如此專任安石,自忖無法爭得過他,只好稱疾求退。神宗問他:「卿即去,誰可代卿者?」弼薦文彥博,帝默然。良久,帝問:「王安石如何?」富弼也默不作聲。

張方平極言新法之害,不忍親見這樣的朝局,力求外放。神宗多方挽留,而方平去意甚堅,遂出知陳州。陛辭時,神宗還問:「能復稍留乎?」對曰:「退即行矣。」

方平辟蘇轍為陳州學官,二月,轍亦離京,蘇軾更是孤單,後作《次韻子由初到陳州見寄》詩,有曰:

舊隱三年別,杉松好在不?

吾今尚眷眷,此意恐悠悠。

閉戶時尋夢,無人可說愁。

還來送別處,雙淚寄南州。

蘇軾是個最不能忍事的人,面對如此的政事,不堪滿懷失望,但也無處訴說,就又常常懷念故鄉的祖宗墳墓,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實現還鄉之夢。

其時,神宗欲用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光固辭不拜。

神宗將這事就商於王安石,安石說:「司馬光外托劘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與國論,此消長之機也。」

司馬光是反對派的領袖人物,王安石不歡迎他,是當然之事,所以更進一層說:「光才豈能害政,但在高位,則異論之人,倚以為重。」

理想主義的人,常常看不起保守人物,認為他連害政的本事都沒有,皆是他身邊那些異論之徒在掀風作浪,意指蘇軾、劉攽等人。

參知政事趙抃,為反對派遣青苗提舉官,四齣擾民,懇求去位,又出知杭州。

熙寧三年(1070),改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募役法。

保甲法的目的,是為解決兵制問題,實施兵農合一的制度,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戰陣,是即改「募」為「征」,恢複唐代的府兵舊制而已。

但是宋至仁宗朝時,國家承平已久,勢官富戶,佔地無限,土地漸次集中。失去土地的農民,變成大量的遊民。政府將這些遊民,收編為軍隊,資以衣食,才不致擾亂社會。所以宋代的傭兵,國防意義少,救濟意義多。

保甲法則放棄了這許多過剩的勞動力,使到處充斥的遊民,失掉出路,饑寒所迫,必然流為盜賊。河東、陝西、京西一帶,寇賊成群,白晝行劫,則是實施保甲以後,不久就發生的現象。另一方面,徵召有業的農民,訓練為兵,不得儘力田地,妨礙生產,甚至有不能維持生計,棄家逃亡者。更不應該的是,保甲需要武器(弓弩),政府也不供給,責成他們自購。百姓買一弓,要花千五百錢,買十支箭,要六七百錢,城裡有人典當了衣物買弓箭的。保甲五日一教,實在也教不出什麼戰陣能力來,後來又改為一月教練三天,則更是有名無實了。

宋代原來採用傭兵制,所以人民須服力役,而徭役的負擔非常沉重。役別有「衙前」,主官物之供給或運輸,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負催征與償逋的責任,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給官使奔走,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各以等第差充。

民戶分九等,上四等須給役,下五等可免。役使頻仍,生貲不給,老百姓為逃避徭役,土地不敢多耕,骨肉不敢相聚,以免提高戶等,即須差役。

募役法又稱免役,得據家貲高下,各令出錢僱人代役,合於「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原則,在熙寧新法中,可以算是最適合社會需要的便民良法。可惜執行的官吏,務求役錢增羨,變成聚斂之具。單丁女戶,原無力役義務,現在則要擔負助役錢,另又在役錢上平添百分之二十的免役寬剩錢,說是備以應付水旱之災的需要,實是分外的搜括。

唐改租庸調為兩稅,宋承之,兩稅中既已包括「庸」(免役錢)在內,再征役錢,不啻庸外增庸。蘇軾道:「今兩稅如故,奈何復欲取庸。」又說:「女戶單丁,蓋天民之窮者也,古之王者,首務恤此。」而欲致君於堯舜的新政,卻「忍不加恤」。至於從役錢再加征二分的寬剩錢,則更是明目張胆的搜括了。

還有一個最大的漏洞,每人出錢多寡,既隨家貲高下而定,而家貲高下,又隨官吏審定,漫無標準,不但人民巧避失實,而吏緣為奸,或指富為貧,或指貧為富,顛倒混淆,任意敲榨,老百姓真是沒有命了。

神宗胸懷隱痛,亟求富國強兵,以御外侮。王安石雖然明知變法大事,決不能速求成效於年歲之間,但至一旦負起實際責任來時,他卻不能控制。新制日下,法令滋彰,一法尚未成功,另一法已經頒布,使奉行的官吏都茫然不能省記,老百姓在新政暴風下,只有惶惑或恐懼的份兒,人心浮動,謠言四起。更糟糕的是安石用刑賞來壓迫地方官,促令積極推行新政,地方官怕推行的成績不好,時間落後,自身要遭罪譴,只好不擇手段,加倍壓迫到老百姓身上去,如再加上胥吏的渾水摸魚,從中舞弊,則紛擾苛刻,任何良法美意,都會變成殘民之具。

新政之來,勢如暴風,老臣的反對無用,言官的諍諫不聽,「道不同,不相為謀」,他們只好紛紛求退,朝中就換了一批新人進來,如趙抃罷,以韓絳為參知政事;呂公弼罷,以馮京為樞密副使;曾公亮罷,馮京升參知政事、以吳充為樞密副使。至熙寧三年十二月,王安石與韓絳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拜真相之職。

余如知審官院孫覺奉派視察實施青苗的情況,說了「民實不願與官相交」的實話,坐奉詔反覆之罪,貶知廣德軍;御史中丞呂公著反對青苗和任用呂惠卿,神宗怒貶知潁州;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為反對安石引薦李定為監察御史里行是破壞法制,坐累格詔命而落職,而天下人壯之,稱之為「熙寧三舍人」。監察御史里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及其他言官薛昌朝、林旦、蔣育等皆因論政觸怒王安石,都被罷斥,出為外郡。

熙寧三年(1070)三月,呂惠卿知貢舉,蘇軾被命為編排官。從這一年起,天子御試,不用詩賦,專考策問,而應考的舉子則迎合時勢,爭言成法的缺失。有葉祖洽者,邵武人,對策中竟說:「祖宗法度,苟且因循,陛下當與忠智豪傑之臣,合謀而鼎新之。」考官宋敏求、蘇軾都欲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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