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抗日戰爭時期及勝利後 記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中國民主政團同盟以卅年(1941年)「雙十節」揭曉於香港,余負經手之責,而深有遺憾於其事,因記其經過曲折於次:

一、同盟之前身

同盟之前身為「統一建國同志會」。此會發起於民國廿八年(1939年)10月間,訂有信約十二條,曾邀當局諒許成立。余於《我努力的是什麼》(發表於香港《光明報》)中記其事,今不再詳。同人因感於其組織鬆散,且未能強調吾人衷心之要求,乃更組成同盟。同盟實即由同志會改組而來也。

二、同盟之發起

同盟之發起,在民國廿九年(1940年)12月24日。是晨重慶報紙揭出國民參政會第二屆人選名單,即於名額一再擴充,而上屆在選之黨外人士或敢言之士顧屏除不少,殊失人望。余與黃任之、左舜生兩公不期而相會於重慶新村四號張君勱家。彼此感慨同深,遂發同盟之議。四人自晨至暮,討論整日,多所決定。次日(25日)黃公又約來冷御秋、江問漁二公同談。余出先一日談話記錄,供眾閱,眾認為無誤,並決定命名為「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不久舜生去蓉,君勱回滇,余亦返鄉間(璧山縣來鳳驛),相約於來春2月再聚於重慶,賡續進行之。

三、同盟之定議

民國三十年(1941年)2月中旬,同人先後到渝。以參政會將於3月1日開會,故各方朋友來者頗多,正好商議。其時適在皖南新四軍事件之後,有中共參政員全體不出席參政會表示抗議之嚴重問題,同人奔走兩方,力求勿以國內裂痕暴露於外(《我努力的是什麼》記其事甚詳)。雖大會期內中共參政員卒未出席,而以當局嘉納余等建議(建議組織國民參政會特別委員會),會後仍在奔走,直至3月底乃告停頓。其間聚議頻頻,而同盟之會商進行,即夾於其中。

同盟事經多次會商而後,主張綱領及組織章則均確定,並推定執行委員十三人。內常務委員五人,計為黃、左、張、章(伯鈞)及余。主席一人,由常委互推黃公擔任。總書記一人,互推左公擔任。其餘任務各有推定,余則被推赴港成立言論機關。

方同盟正在會商進行時,同人甚秘其事,而竟為當局所發覺。3月21日,蔣公在餐席上當眾責問於張岳軍(群)。張立時以電話詢君勱,君勱否認之。次日又訪君勱於家,君勱適外出。張語君勱介弟公權,謂已探得宣言全文,又知有綱領十二條而未得其文,且指出迭次聚議之地點在特園某號。黃公與余等共商應付,乃答以迭次聚議無非為奔走中共不出席之事,實秉最高領袖意旨而行;所謂組織,即是前之統一建國同志會;所謂十二條,即同志會之信約,均曾邀領袖之諒許者。至於宣言,則同人屢承領袖督責「你們要出來說公道話」,故有此擬議。蓋同盟宣言初推余起草;余寫成後,黃公主張先發一由個人簽名之時局宣言,即就余稿塗改,措辭略變,適將同盟一層隱去也。經解釋後,當局即未再追問。

四、《光明報》之籌備

往日統一建國同志會雖以國共兩方外之第三方自居,而在重慶蔣方統治下實不容吾人以真正第三方面目出現,故同盟勢不能不于海外建其言論機關。余之被推赴港以此。顧余雖願以言論自效,素日謹守,殊乏肆應之才,又不善西文。同盟內定主持報事者實為羅君隆基。君勱先生時亦有赴港協助之說。而黃公方任勸募戰時公債委員會秘書長,有海外各處巡視督導之責,行動最便利,則毅然自任赴港照料一切。

5月初間黃公抵港,余於20日自桂林飛往相會,不意黃公恰於此日飛返重慶,正好相左。余久候羅、張諸君不至,遂會同曾慕韓(青年黨)、徐夢岩(國社黨)、伍憲子(憲政黨)、周鯨文(東北同鄉會)、張雲川(第三黨)、甘介侯(代表桂系)諸君著手籌備。其後(8月初)奉內地通知決議以余任報社社長。

當時計算參政會應於9月中旬開會,同盟必須在會前發表,報紙至遲要在9月1日出版,不意忽生波折。

五、中間忽生波折

海外同人以時期迫促,無日不盼黃公之來。7月26日忽有李政君飛港,受黃公之託自渝帶來密函並抄件。蓋黃公於7月初自渝抵滇,君勱亦自大理來會,所有昆明同人迭有聚議。抄件即黃公返渝後就議決事項摘示其要點也。其中可注意者:

(一)對於原來綱領十二條,保留四條,先發表八條。所保留者皆揭出吾人衷心要求之條文(如反對國庫負擔黨費,反對特務機關等),且於發表諸條文字亦有刪改(如第二條刪去「結束黨治」四字)。要之,力避刺激國民黨。

(二)對於將次開會之參政會,除海外同人可不出席外,在內地者均出席。

(三)對外間為黃公及江問漁君守秘密,否認其參加組織。

嗣於8月3日又收得羅君隆基自昆明託人帶來密件,內計開談話會(非正式會)商決之事二十餘項,視渝件加詳。

8月12日余約同人集會,報告渝、滇來件,無不愕然。一致認為綱領不能分別發表,而刪去有力條文,尤所反對;同盟一切主張,應認定「發表於會(參政會)前,商洽(與當局商洽)於會外」之原則,不必預作出席或不出席之決定。至於為黃公守秘密一層,既奉指示,自當遵辦,但事實上早已盡人皆知,掩蓋不得,徒資笑柄而已。同時報告,余個人已分函內地同人堅決反對。今問題涉及根本,在根本問題解決前,報社籌備暫停進行。眾議僉同。曾、徐諸公並各函內地表示意見。

六、問題之回溯

此一變動蓋有由來,是須回溯過去之事。

方3月間在重慶頻頻聚商進行同盟之事,曾發生兩度爭執。其一度在綱領問題。綱領十二條在黃公主席之下通過眾議,其間文句修改,皆主席親筆於草案上塗乙批寫。以他人或不易辨識,即推黃公手自謄清,於下次會再提出宣讀。下次會仍由黃公主席,以手自寫訂之條文宣讀並傳觀,於是決議非有新加入分子提出有力意見,即不再修改。並約期某日(似為3月17日)同人全體齊集,在繕正之綱領後各自親筆簽名,以示決定。乃臨時黃公忽通知君勱改期,並函余主張改約少數人細談。及改期聚會,黃公即提出綱領十二條分別先後發表之說。如某某等條(指各有力條文)宜暫付保留。江問漁君又起而解釋之,謂如此等條文發表,不啻與當局決裂;在中華職業教育社一面,許多事業必發生障礙,「我們不能使學生失學,工人失業」,云云。余謂:「既謂如此,何不早言?幾經討論修改,未聞異議,乃至親自寫訂宣讀,考慮應周,都無一言。今乃欲推翻成案,豈事理所許?」李君(璜)幼椿謂江先生所言蓋指吾人所背負之包袱,包袱人人皆有,非獨職教社為然。欲顧全自己包袱,即不必作政治運動;欲作政治運動,即不能顧全包袱。最後黃公承認並非對十二條文忽生異議,乃顧慮發表之時機不得其當。眾人則承認,非至適當時機不發表。於是在此諒解下而發表延緩矣。

又一度是在組織章則問題。章則規定,凡同盟對內對外有所發表,必經常務委員會多數取決,而以主席及出席委員署名行之。黃公提議加一項:委員有不同意者得不署名(即以其餘委員列名發表)。余反對之,謂在一組織內應服多數,若許單獨立異,將無團體行動之可言。黃公謂不如是,則多數或且壓制少數。爭執甚久,卒從黃公之說。蓋眾人之意,今為初步聯合,尚非單一團體,強之無益也。

七、問題之解決

其後昆明來信,證明此一變動果出於黃公所為。欲求問題解決,非得與內地同人面談不可,而尤切盼於黃公之來。

8月18日晚黃公到港,19、20兩日連在九龍塘學校與余單獨洽談。黃表示其環境實不容其出名參加同盟,而留他在外,於同盟於大局,未始無用。於是決定黃公不列名。既不列名,故於綱領內容發表時機等問題一切聽由同人決定,彼亦不固執己見。對於在港同人,除慕韓一人外,均不願會面,一切托余轉達。

21日黃公約慕韓會晤,余亦在座。黃面許同盟揭曉後,當親寫一文在《國訊》發表,以示贊助。蓋黃公此來,題在募債,而實籌備其職教社之香港分社並自建其言論機關,所謂《國訊》海外版也。(後來《光明報》出版不久,《國訊》亦出版,黃有《我與中國民主政團同盟》一文,如其言。)

黃公既不固執,則一切問題唯待與內地同人商定。適有君勱之友盧廣聲君即在21日晚將自港飛渝,並轉赴昆明、大理,余急草成《十大綱領》並寫一長信託其帶去。信內重申「發表於會前,商洽於會外」之主張,而請求三事:

(一)請決定迅速發表(擬在「雙十節」)。

(二)請速定綱領——十條草案系彙集桂、港新加入分子之意見就原十二條增改而成,以供內地同人參考;無論如何決定,一經指示,即照發表,不再往返。

(三)請速寫定宣言——宣言一經內地發來,亦即遵照,不再往返。

28日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