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馳道、絲路與樓船——秦漢時期交通的開拓 5.驛傳制度的興起與健全

驛傳是我國古代的一種通信交通形式,是由國家管理並且為政治、軍事服務的一個系統。這個系統由郵傳與驛站等設施和機構組成,負責承擔傳遞文書、接待官員或使客的任務。我國的驛傳,殷商時期已經出現,甲骨文中已有「𨒬」、「傳」等字。「𨒬」表示抵達,「馹」則是後起的假借字。古代乘車曰「馹」、「傳」,乘馬曰「遽」、「驛」。後來設置的驛站主要是乘馬,所以常用「驛」字。

西周時,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的驛傳組織:「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這是按照路程遠近,設置規模不等的休息之處。戰國時,驛傳仍是郵驛合一,以傳為主,以郵傳命。驛路上設有館舍,負責接待過往的官員和使臣。今天河北的館陶縣,原名陶丘,戰國時趙國在此設立館舍,後演變為縣名。

秦統一六國後,對驛傳制度有所變革。在中央,由丞相手下的太僕負責全國性驛傳事務:「一雲周穆王置太僕正,以伯冏為之,掌輿馬。秦因之。」地方上則由郡、縣、鄉負責,所設機構有「郵」、「亭」、「傳」等。用車傳送稱作「傳」,步遞稱作「郵」,馬遞稱作「驛」。為驛傳設置的中途停駐之站稱作「置」,為郵遞設置的中途停駐之站稱作「亭」。亭也是縣以下的基層行政組織的一部分,「十里一亭,十亭一鄉」,負責當地治安、照管行旅、轉輸服役等,同時兼有傳遞文書等功能。漢高祖劉邦在秦朝時任泗水亭長,替縣裡押送服役百姓前往酈山去勞動,這也是組織運輸的一部分。西漢時,驛傳由丞相屬下的大行令等官員負責。東漢時,改由太尉屬下的法曹主管。地方上則由郡縣屬官「督郵」管理,具體管理傳舍的有「傳舍嗇夫」、「傳舍佐」,驛的管理及工作人員有「驛令史」、「驛佐」、「驛卒」,管理亭的有「亭長」等等。

秦漢兩代均用律規定了郵的設置間距:「十里置一郵」,特殊地方可以「廿里一郵」,個別郡可以「卅里一郵」。對郵的內部設置也有具體規定:

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為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陝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仆者,郵為炊;有僕者,叚〔假〕器,皆給水漿。

這一段律文的意思是:每一郵由12戶郵戶專門承擔工作。首都長安附近,因工作量較大,由24戶負責,與軍事前線相接的各郵為18戶。每一郵人去世或離職,接任者享有他的田地和住宅。郵戶家裡人口增多,戶數照舊。郵人的職責是送遞公文和緊急文書,不可以干其他職事。環境極差以及靠近邊界不能設郵的地方,由門亭卒、捕盜等人代行。北地郡、上郡、隴西郡三郡,每30里設一郵。地勢險峻,不適合設郵的地方,可以不受里距限制,在相對合適的地方設郵。每一郵內,都應該有炊事條件,設立取水的井和加工糧食的磨。受縣官委派公出的吏經過郵,郵提供喝的水或飲料,如果沒有帶僕人,郵戶代為炊作;有僕人的,郵提供炊具。

郵人傳遞文書的時間,也有明確規定。秦簡《行書律》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這是規定郵驛傳遞時,均須在文件上寫明到達月日和時刻。張家山漢簡《行書律》,則明確規定郵人送遞文書時的速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如果沒有在限定時間內送達,按照延誤時間的不同,分別有相應的懲治。

由於漢代亭的設置也是「十里一亭」,與郵的設置距離相同,而驛的設置是「三十里一置」。因此,《漢書》中常將郵、亭合稱為「郵亭」,如:「郵亭多壞敗者」,「繕治郵亭」,「令民咸知上意,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等等。

傳舍可能是一種官辦的旅館,在各縣均有設置,為上級官員行旅宿歇服務。上級行政官員因公抵達各縣,照例停宿於傳舍,地方行政長官則到傳舍謁見上級。漢和三國時期的史籍中多有傳舍名稱的記載,如《史記》中記載的戰國時平原君有「邯鄲傳舍」,具體負責人的官名為「吏子」;秦國有「廣成傳舍」,藺相如曾在此住過;劉邦曾與酈食其在「高陽傳舍」談過話。《漢書》有「陳留傳舍」,《後漢書》有「邯鄲傳舍」,《三國志》高平縣也有「傳舍」等等。傳舍內設有廚房和馬廄。

漢代的邊境地區,因軍務的緊急和騎術的普及,「驛」這種通信形式得到了初步的推廣。唐人顏師古在解釋田橫「乘傳詣雒陽」這一史實時,對「驛」與「傳」的關係作了說明:「傳者,若今之驛,古者以車,謂之傳車,其後又單置馬,謂之驛騎。」因此,後世常稱「驛傳」。東漢時,驛馬普遍設立,「驛馬三十里一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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