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桑葉」帝國:清代的疆域與政區 2.內地十八省及其屬下各級政區

歷史上改朝換代,幾乎都要對前代的行政區劃有所改動,但清應當算是一個特例。因為清秉承明制,幾乎沒有什麼變革。

清朝建立後,在關內地區設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為省,作為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除了明朝原設的十三省之外,順治元年(1644年),改明代北直隸為直隸省。二年,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到了康熙年間,由於覺得十五省的區划過大,不便於政令的頒布實施,清政府因此決定將一些省的範圍再劃小一些,於是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這樣全國一共設有十八省,也稱「內地十八省」(參見《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疆域政區示意圖》)。

內地十八省的格局,自康熙朝歷經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六朝兩百多年沒有改變。這十八省分別是:

(1)直隸省初治真定府,康熙八年(1669年)移治到保定府(今河北保定),北境較明北直隸有所擴展。

(2)江蘇省清初稱江南省,治江寧府(今江蘇南京)。康熙六年(1667年)分江南省東半江蘇省,治蘇州府(今江蘇蘇州)。

(3)安徽省康熙六年分江南省的西半而置。初寄治江寧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治安慶府(今安徽安慶)。

(4)山西省治太原府(今山西太原),北境比明山西布政使司有所擴展。

(5)山東省治濟南府(今山東濟南),不再轄有明時山東布政司所包括的遼東都司地區。

(6)河南省治開封府(今河南開封)。

(7)陝西省康熙二年(1663年),將陝西省一分為二,東部仍稱陝西省,治西安府(今陝西西安)。

(8)甘肅省康熙二年(1663年),分陝西省西部為鞏昌省,五年又改稱甘肅省。初治臨洮府,乾隆三年(1738年)移治蘭州府(今甘肅蘭州)。

(9)浙江省治杭州府(今浙江杭州)。

(10)福建省治福州府(今福建福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增領台灣澎湖諸島。光緒十一年(1885年),又分福建台灣府設立台灣省。

(11)江西省治南昌府(今江西南昌)。

(12)湖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省北部而置湖北省,治武昌府(今湖北武漢)。

(13)湖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省南部設立湖南省,治長沙府(今湖南長沙)。

(14)廣東省治廣州府(今廣東廣州)。

(15)廣西省治桂林府(今廣西桂林)。

(16)四川省治成都府(今四川成都)。與明四川布政使司相比較,西境擴展,南境縮減。

(17)雲南省治雲南府(今雲南昆明)。與明雲南布政司相比,東北境有所擴展。光緒年間,雲南西部的茶山、麻栗壩等地,鐵壁、虎踞、天馬、漢龍等關劃歸英屬緬甸,雲南南部的烏得、孟烏二土司劃給法屬交趾支那(今越南)。

(18)貴州省治在貴陽府(今貴州貴陽)。與明貴州布政使司相比,西北境有所擴展。

清朝內地十八省的各自轄區範圍,與現在我們名稱相對應的各省的幅員相比,差別不是很大,除了分置台灣、寧夏與海南三省及京、津、滬、渝四個直轄市之外,沒有什麼根本性的變化。

清朝不僅在省的劃分上大體承襲明朝的舊區劃,而且在官員的設置方面,也繼承了明朝的制度。清朝採用明代的總督巡撫制度,以總督、巡撫作為地方上的最高一級行政長官,而且把總督、巡撫的轄區調整到與明朝的省界相一致。但是,由於按照明制,省的長官應當稱為布政使,而不是總督、巡撫,因此清朝的省實際上並不是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的稱呼,而只能說是一種俗稱。

一般來說,清朝的每個總督統轄兩三個省,主管軍事,兼管民政和監察地方官員。到了乾隆年間,將總督設置的數目確定下來,一共設立了八個總督,分別是直隸、兩江、閩浙、陝甘、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不過這八個總督的轄區並沒有完全覆蓋清朝的內地十八個省,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就不設總督,而只設巡撫。巡撫通常只管轄一省,負責一省的民政事務。不過,也有例外,直隸、四川及甘肅三省就沒有巡撫。因此,清朝的巡撫一共只有十五個: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雲南及貴州巡撫。

由於總督、巡撫統管一方,權力很大,因此,清朝前期和中期,多讓滿人與漢軍旗人擔任總督、巡撫的職務。康熙時期,漢人擔任總督、巡撫的「十無二三」;乾隆時期,巡撫一職,雖然滿人與漢人各佔了一半,但總督大多仍是由滿人出任;到了咸豐年間以後,由於鎮壓太平天國起義軍的需要,這種情況有所改變,漢人充任總督、巡撫的逐漸增多起來。

總督、巡撫在各省的輔助官員是布政使(又稱藩司)和按察使(又稱臬司),原來明朝在地方上所設的都指揮使一職,由於衛所制度的廢除而被裁掉了。布政使分管一省的民政財政,按察使則掌管一省的司法刑獄。清朝中期以後,布政使和按察使實際上已淪為總督與巡撫的屬吏。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照理由於布政使司是省級政府,一省只應該有一個,但是江蘇省卻出現了設有兩個布政使司的現象。江蘇省本來已有江蘇布政使司,駐在蘇州府。但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增設了江寧布政使司,駐在江寧府,與江蘇布政使司劃區分治。這樣,就使蘇州府與江寧府並為江蘇省的省會。

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輔佐官員稱道員,其中由布政使司的參政、參議派出的道員,駐守在一定的地方,有固定的轄區,稱為分守道,主管錢穀政務;由按察司的副使、僉事派出道員,分巡某一區域,稱為分巡道,主管刑獄案件。乾隆年間以後,雖然道員由原來的臨時派遣變為了地方實官,但是實際上道並沒有成為一級行政區劃,而只能稱為一級准政區。在分守道與分巡道之外,清朝在各省還設置有不少沒有區劃的專職道員,如督糧道、鹽法道、河道、驛傳道、海關道等。

清朝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又恢複了單式的三級制。

府是省以下的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縣(州、廳)。府的行政長官稱為知府,首都所在的順天府與陪都所在的奉天府,由於地位重要,其長官叫做府尹,用來與一般的知府相區別。知府總領一府的事務,凡是一府的政務,必須經由知府上達給上一級的長官總督或者巡撫,獲准許可後,才可以執行。知府的佐貳有同知、通判、推官等。雍正中期,全國共設有一百六十七府,到了乾隆年間,增加到一百八十四府。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又增為一百八十七府。到清朝末年,全國共有府兩百多個。

清朝初年,知府佐貳官員中的推官被裁撤掉以後,另外的兩個佐貳同知、通判便多被派到府內各地分防,時間一長,其駐各地的辦事機構便演變為一種新的行政單位——廳。在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中不適宜設置州縣的地方,也設廳,同知或者是通判便成為了廳的行政長官,負責管理廳內的事務。清朝的廳分為直隸廳和散廳,直隸廳隸屬於布政使司,地位與府或直隸州相當,但是很少轄縣;散廳一般隸屬於府,與縣同級。光緒末年,全國有直隸廳、散廳一百多個。

州也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分。直隸州直屬於布政使司,與府相當,其下轄縣,只是規模略小而已;散州隸屬於府,與縣相當,其下不再領縣。直隸州與散州的行政長官都稱為知州,掌管一州的事務,佐貳有州同、州判等官,分別負責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方面的事情。到了光緒末年,全國共設有兩百多個直隸州與散州。

縣是地方最低的一級行政機構。縣的行政長官稱為知縣,是親民之官,直接統治本縣的人民。有關賦役、訴訟、文教等方面的事情,都由知縣管理。佐貳有縣丞、典史各一人,還設有主簿一職。清朝末年,全國一共設有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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