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縮中的疆土:明代的疆域與政區 2.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

明王朝建立後,依然承襲了元代的行省制度。然而,明太祖朱元璋認為行中書省的權力太大,為加強中央集權,於是對元代的行省制度作了很大的改革。由於他對宋代高度中央集權的行政制度十分羨慕,因此便效仿宋代分路的做法,把一個行省的最高權力分散到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三個不同的官員手中。下面讓我們來看一看朱元璋是如何完成這一轉變的。

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年),設置了元代就已出現過的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又稱都閫),作為地方一省的最高軍事機構。都司掌一方之軍政,所屬衛所隸屬五軍都督府,由兵部統轄。都司包括其副職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

第二年,明太祖又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別稱藩台,時人又稱牧伯、方伯),只管民政,不再像元朝那樣是軍政合一的機構。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廢掉中書省之名,從此,省與行省之名便不再見於史書記載之中了。雖然明代布政使司的許可權與元代行省有一些不同,但是作為地方行政區劃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因此,人們仍然習慣上稱布政使司為行省,簡稱省。布政使司也被用做了明代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另外,為了防止布政使司長官專權,每一個布政使司並不讓一人專權,而是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其下屬有參政、參議等。

負責掌管地方刑獄的提刑按察使司,也是設置於明代初年的,簡稱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機構。按察司設按察使一人,別稱臬台或是按台。其屬官有副使、僉事等,負責專職巡察或者是分地區巡察。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設立了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

上述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合稱為「都、布、按三司」。三司在職權上各自獨立,都指揮使司聽從兵部與五軍都督府的指揮,布政使司則與六部和都察院有關聯,而提刑按察使司服從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由此,朱元璋終於達到了使一省的軍、政、刑大權分別掌握在三個地方大員手中的目的。不僅如此,在區划上,朱元璋也讓三司不完全一致,這在布政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的轄區劃分上,尤為明顯。例如明代設有遼東都指揮使司,而在明代的十三布政使司中,並沒有遼東省,而把遼東都司的管轄地區劃在了山東省的範圍之內。又比如潁州(今安徽阜陽)隸屬於南京鳳陽府,而潁州衛屬於河南都司;夔州府(今四川奉節)隸屬於四川行省,而瞿塘衛(治今奉節)屬於湖廣都司;磁州(今河北磁縣)隸屬於京師,而磁州千戶所屬於山西都司。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為了防止地方上分權過大,使其形成鼎立之勢,進而起到相互牽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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