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犬牙交錯話行省:元代的疆域與政區 3.多層級的複式的地方行政區劃

由於元代的省地域相當遼闊,而且是設置於金、宋兩代原有的路府州縣之上,因此,元代在地方上便形成了多層級的複式的行政區劃體系。

元代在省之下,有路、府、州、縣等多級地方行政區劃。在最複雜的地區,如中書省,行政區劃的層級可達五級之多,即省——路——府——州——縣。而在最簡單的地區,行政區劃的層級卻只有兩級,即省——路、省——府、省——州等,嶺北行省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實例,其下只轄和寧路,路下不再設其他的府州縣。不過,元朝大多數地區實行的行政區劃是三級或四級制。再有,在宋代,本來府與州同級,設府只是表示地位尊崇而已。到了遼代,府則成為州之上的一級政區。元代借鑒了遼代的制度,也把府置於州之上,在一般情況下與路同級,在個別情況下又比路低一級。至於元代的州,區域比宋代的更小,有不少的州往往只轄一縣或根本就不轄縣。甚至在江南,還有一些縣因為戶口增多,而乾脆上升為州,所以在元代,縣與州近似為同一級。因此從基本結構上看,元代的行政區劃層級大致也只有三級,即省——路(府)——(州)縣。

另外,在元代的多層級地方行政區劃中,還存在著複式的統轄關係。元代複式的地方層級關係是從遼代仿效過來並加以發展而形成的。在北宋之前,行政區劃的層級都是單式的統轄關係,二級就是二級,三級就是三級。但是遼代時改變了這種情況,出現了複式的層級統轄關係,也就是說,二級制與三級制並存於一個高一級的行政區劃當中,如遼代的南京析津府(今北京),既直轄十一縣,又統領六州,六州之下又各自領縣,形成了如下所示的關係:

我們在上面的圖示中可以看出,這裡的縣既可以是第二級政區,又可以是第三級政區。元代路、府的情況與遼代相似,也是除直接轄縣外,還可以通過屬州再領縣。

既然元代政區層級多,並且採用複式統轄關係,因而形成了一套複雜而繁瑣的行政區劃體系,其各層次之間的關係可以大致用下圖表示:

這就是說,元代的地方行政區劃,除去省——路——府——州——縣的層級順序之外,還存在著省——路——州、省——路——州——縣、省——路——縣、省——府——州——縣、省——府——縣及省——州——縣等多種層級形式。這種複雜的行政區劃,在中國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元代路一級政區,以府、州為依託,參照金代的總管府制度設置了總管府,負責一路的司法、行政、財政等各項事務,這與宋、金時期路級政區諸司分治的情況是不同的。元代的許有壬就曾說過:「我朝為路,路則今制。」意思就是說,元代的路制並不是簡單地沿用了宋、金的路制,而是有所改變,賦予了其新的內涵。元代的路一般設達魯花赤(蒙古語,為鎮壓者、制裁者、蓋印者的意思,轉而有監察官、總轄官的意思)、總管各一員,同知、知中、判官各一員,專制刑獄的推官一到二員。

元代大都路因為是都城所在,路總管府特加「都」字,稱「大都路都總管府」。至元十九年(1282年),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二十一年(1284年),另設總管府治民事,而以留守司管守衛宮闕都城、門禁關鑰啟閉,調度本路供億等事。都總管府設官與一般的路總管府相同,只是員數為二員,另有副達魯花赤二員,留守司設留守五員,下設同知、副留守、判官等官職。

元代府一級的政區數量不多,在元代的地方行政機構中並不佔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設置在原來金、宋和大理的統治區域內,分為直隸於行省的府和隸屬於路的散府(也稱為諸府)。大的府多升為路,剩下的府雖然仍然保持原有的建置,但其地位已無足輕重了。元代的府設達魯花赤、知府或府戶、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

元代的州,隸屬於中書省與行省的,一般稱為直隸州;隸屬於路及散府的,一般都稱為散州。這些州有的領縣,有的則不領縣。元代的州設有達魯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官。

元代縣的分布很不均勻,在蒙古部民居住的嶺北地區,就不曾設立過州縣,那裡的居民依然保持原有的千戶、百戶編製。元代的縣既可以隸屬於路,又可以隸屬於府,還可以隸屬於州。各縣一般設有達魯花赤、縣尹、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如果是屬於中、下等級的縣,則不設縣丞。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蒙元統治者為了保證對被征服地區的控制,規定在路、府、州、縣中,達魯花赤不能由漢人擔任,而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常參用色目人。這種制度的實施,是元代統治者的獨創,也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產物。

根據《元史·地理志》的記載,元朝共有一百八十五路,三十三府,三百五十九州,一千一百二十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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