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舊邦新命,1067~1069 14、司法分歧起阿雲

山東蝴蝶翅動

有關南郊賞賜的爭辯,不是司馬光與王安石第一次出現分歧,當然,也絕不是最後一次。在此之前,熙寧元年(1068)夏末,圍繞著一起謀殺案件的判決,司馬光與王安石已經發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山東女子阿雲謀殺丈夫韋阿大未遂,致其重傷,司馬光主張當殺,王安石認為可活。這本來是一樁普通刑事案件的判決,事關一個女人的生死,可是卻引發了一場有關司法原則的大討論,皇帝、宰相、法官、台諫官……整個國家最有權勢、最有學問的人盡數捲入。最終,皇帝出面做了終審裁判,卻無法說服大多數官僚,包括司馬光在內的很多人繼續抱持反對立場。在這場討論之中,司馬光與王安石針鋒相對,官僚集團發生分裂,皇帝顯出了私心,宋朝政治的走向正在發生著偏移。這就像是現代人熟知的「蝴蝶效應」:一隻南美洲亞馬孫河流域熱帶雨林中的蝴蝶,偶爾扇動幾下翅膀,可以在兩周以後引起美國德克薩斯州的一場龍捲風。那個叫阿雲的女人犯下的罪,經過一系列的反應之後,最終影響了宋朝政治的走向。

那麼,同樣的案情,司馬光與王安石依據同樣的法律條文,怎麼會做出如此生死懸隔的判決?究竟誰對誰錯?他們都不是法官,而是翰林學士—皇帝的文學侍從、高級秘書兼顧問,兩名翰林學士為什麼會捲入到一場司法爭論中來?

殺夫案惹爭論

這樁謀殺案發生在山東登州的一個小村莊,時間應當是治平四年(1067)夏天。案發當晚,村民韋阿大睡在了自家田頭的窩棚里。阿大新婚,正該是濃情蜜意的時候,為什麼不在家裡摟著漂亮媳婦睡覺,卻要睡到田裡來呢?可能是天氣太熱,也可能是地里種著甜瓜一類可以直接換錢的經濟作物,接近成熟需要看管,以防偷盜—這在北方農村很常見。總之,那天晚上,阿大睡在了田頭,睡得很沉。到了後半夜,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進窩棚,朝著阿大就是一通亂砍。阿大猝不及防,中了將近十刀,雖得不死,卻被生生剁去一根手指,身受重傷,渾身血污,奄奄一息,幸好有起早下地幹活的鄰人發現,這才撿回命來,被人抬回家去。阿大的新婚妻子阿雲來開了門,見阿大如此,臉上閃過一絲嫌惡,身體也不由自主地向後躲閃。阿雲貌美,阿大猥瑣,自從成親,鄰居們就沒見阿雲給過阿大好臉色。可是,人都到這般田地了,做妻子的竟然是這般做派,也實在是令人心寒。

事情報到官府,縣衙派出縣尉前往勘察。縣尉大人在現場和家裡兩處看過,街坊四鄰一番打探,很快將懷疑對象鎖定為年輕貌美的新媳婦阿雲。阿雲被帶到縣衙,衙役們凶神惡煞般圍列四周,各種刑具一字排開,上面的陳年血跡清晰可見,令人不寒而慄。幾句話旁敲側擊之後,阿雲防線崩潰,主動承認自己就是兇手。阿雲的殺人動機說來簡單得讓人想哭—她不願意跟一個相貌醜陋、形容猥瑣的男人共度此生。

一時之間,阿雲案轟動了登州。按照宋朝國家法典《宋刑統》的規定,謀殺親夫屬「惡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無論致死、致傷,均應處以極刑—斬首。 登州城裡,已經有人捋著鬍鬚感嘆「好一個活色生香的小娘子,竟這般蛇蠍心腸,這番身首異處太可憐」,準備佔地方看殺人了。

可是,登州知州許遵的判決結果卻是將阿雲流放2500里。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立刻就掀起了軒然大波。登州相關司法官員幾乎全員表示反對。登州百姓更是議論紛紛,說什麼的都有。有那好色的,以己度人,認定許遵必是看上了阿雲,要討她作小,這才瞞天過海,免阿雲的死罪。對於這種說法,官場中的消息靈通人士打從鼻子里哼出來,以示不屑:「這麼說豈不辱沒了許大人?人家可是有高尚追求的!」這許遵許大人究竟是要營私舞弊呢,還是根本就不懂法,無知妄斷?都不是。許遵,六十一歲,進士出身,中過「明法」科,當過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詳斷官和審刑院(中央司法審核委員會)的詳議官,「讀律知法」,是一位既懂理論又有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律專家。 他判阿雲不死,自有一套振振有詞的說法,只是無法服眾。有人推測,許遵之所以要在這樣一樁案情如此簡單明白的謀殺案上大做文章,是「上頭」有人承諾要提攜他做「判大理寺」,所以許遵才「欲立奇以自鬻」,想要做出點突出成績來展示自己。 可是,謀殺親夫者竟然可以逍遙法外,天理何在?許遵和反對派各執己見,無法統一意見,阿雲案因此成疑。

按照宋朝制度,疑案須上報中央司法機構複核。宋朝中央負責司法審核的是三個機構:大理寺、刑部和審刑院。首先介入阿雲案的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雲當處絞刑—還是要死的,只是能留一個全屍,比斬首略好。看起來阿雲是必死無疑了。沒想到神宗決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對阿雲寬大處理,免其死罪,判終生編管(勞改)。也就是說,神宗並不反對大理寺的判斷,他只是動了惻隱之心,要對阿雲「法外開恩」。神宗的批示,連同大理寺的審核意見,一起下發到登州。阿雲可以不死了,可是許遵竟然不服,拒絕執行中央命令。許遵為什麼不服?他要皇帝給一個說法,明確支持自己的判斷。於是乎,許遵第二次上訴中央。這一次,刑部介入審核。刑部的審核結果與大理寺相同,判定阿雲當處絞刑;而許遵因審判失當,應繳納罰款。判決結果下發之時,許遵已經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遭遇審判失當的指責,這讓許遵情何以堪,又如何服眾?許遵不服,第三次上訴中央,神宗只好命令翰林學士重審此案,於是,司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雲案的複審工作。

以法律之名

在對阿雲案的全部案卷仔細審讀、反覆推敲之後,司馬光不由地發出一聲長嘆:真不愧是斷案老手啊,許遵對法律條文太熟悉了!他熟悉但是並不尊重—法律條文在許遵手裡,簡直就像是一塊麵糰,要圓得圓,要扁得扁。

妻子謀殺丈夫,本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按照當時法律,不管殺沒殺死,都應當處斬刑—身首異處,橫屍街頭,這是死刑之中的極刑。死刑分兩等,斬刑之下還有絞刑,是死刑之中比較輕的,因為可得全屍。死刑之下是流刑,遠離家鄉,在官府的監管之下服勞役,離家鄉越遠懲罰越重。從斬首到流放,是生與死的差別,這中間還隔著個絞刑。那麼,許遵是怎樣把阿雲的刑罰從斬首減輕到流放的?

許遵真是個聰明細心又熟悉法條的法官。他發現了一個非常關鍵的細節。正是這個細節,把阿雲謀殺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質從「謀殺親夫」變成了「謀殺路人」。這個關鍵細節就是阿雲與阿大成婚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正好在阿云為母服喪期間。按照《宋刑統》,居喪嫁娶,屬於非法。許遵因此判定,阿雲與阿大的婚姻關係無效,阿雲非阿大之妻,阿雲「謀殺親夫」罪名不成立。

這個判斷,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有據,讓人無法反駁,但是,卻很難服眾。它合法卻不合情理,違背了人之常情,不符合社會習俗。「不為法律所承認的」卻可以是「社會所認可的」。根據案情,阿雲還在娘胎里就被許給了阿大,阿雲母親過世之後,二人成親。在周圍鄉親的眼裡,阿雲和阿大就是夫妻,怎麼可能是毫不相干的路人?阿雲模樣俏麗,阿大相貌醜陋,「好漢無好妻,賴漢娶花枝」,的確讓人惋惜。可是,配偶醜陋就能成為殺人的理由嗎?阿雲的故事裡沒有出現「西門慶」,她一個人策劃、實施了對阿大的謀殺,並且能在事後從容離開現場。這絕不是簡單的激情殺人,而是蓄意謀殺。站在現代立場上看,阿雲是包辦婚姻的受害者,但不管我們多麼同情阿雲,也無法同意她以殺人求解脫的愚蠢做法。而當時的普通老百姓看阿雲案,看到的就是妻子謀殺親夫,正如司馬光在「阿雲案審查報告」里所說的:「阿雲嫌棄丈夫醜陋,親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殺將近十刀,斷其一指,開始並沒有自首,是到了衙門裡眼看著要嚴刑拷打,不招不行了,這才招認。犯罪情節如此,有什麼值得同情的?」 阿雲謀殺阿大一案,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判決應當從重而不是從輕,因此,司馬光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斷,認定阿雲難逃一死,當處絞刑。

可是王安石、許遵卻主張要免阿雲一死。那麼,他們是怎樣做到的?

許遵認為,阿雲存在自首情節,因此可以獲得減刑。這裡有一點需要解釋,阿雲是被帶到官府之後招供的,招供之前應當經過了簡單的審訊。按照現行法律,在公安局審訊室里招供是不能算自首的,在宋朝卻可以算,這叫作「案問欲舉」。按照當時法律,阿雲自首情節可以成立,這一點司馬光也同意,但問題是,通常情況下,謀殺一類以危害人身為目的的惡性犯罪是不適用自首減刑條款的。那麼,許遵、王安石是如何「為阿雲辯護」的?

很複雜也很簡單。一般人怎麼理解阿雲案?謀殺未遂致其重傷,這是一個罪名—「謀殺未遂」,所以要按照謀殺罪來量刑。而許遵則把阿雲的罪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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