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公安局的麻煩 五

5月24日10時30分。陰天。

新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汪吉湟栽倒在了被告席上

中級法院民庭庭長審判長宣布開庭。

原告王義山與其律師坐在左邊的原告席上,作為被告的公安局副局長汪吉湟、刑警田小寧坐在被告席上。汪吉湟左手被紗布吊在胸前,氣憤之情溢於言表。

審判長讓原告辯護人讀完了起訴書後,被告辯護人田小寧針對起訴書的內容進行了答辯。最後,這位公安大學畢業的大學生強調說:刑警孫至富等四名刑警是公安局接到攔截裝有毒品三輪車任務的情況下執行公務的。原告王林山、王義山兩人在公安人員盤查有毒品車輛時,讓停車卻不停車,孫至富肯定認為這就是犯罪嫌疑人,於是便「鳴槍示警」,導致了原告之一王林山中彈身亡,實屬過失傷人,而非故意傷害。

原告辯護人律師反駁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孫至富等擁有警車一輛,完全可以用於追趕可疑車輛,為何非要鳴槍示警?根據《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孫至富明知沒有月亮,在可見度幾乎為零的曠野里,向三輪車射擊,可能會發生傷人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一行為應屬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被告再三聲稱是「鳴槍示警」,而事實是被告當時距三輪車約四十米,坐在車上的受害人頭部距地面至少有一點五米左右,根據這些數據,我們計算出被告開槍時,彈道與水平面的夾角最多不超過143度,如此一個仰角,幾乎就是水平射擊,是一種非常明顯的、對「傷害結果」毫不考慮的放任行為,絕非什麼「鳴槍示警」。另外根據調查,被告是從工人崗位上調進刑警隊不到兩年的警察,根本沒有受過正規槍械訓練。讓一個沒有一點使用槍支知識的人佩帶槍支,這是公安局的嚴重失職,理應承擔一切責任。

田小寧望望汪副局長,後者用眼光鼓勵他,他又辯護道:有一點,也是本案問題的關鍵,請法庭考慮,那就是在孫至富等執行任務時,有可能原告就是販毒嫌疑人,讓原告停車原告不停車的情況下,公安人員有權使用槍支,有權鳴槍示警。否則,要是讓被告跑了,把毒品流失到社會上那要造成多大的危害呀!

一派胡言!審判長發威了:照你的說法,凡是嫌疑對象就可以開槍打,打死了就白死了,那你們公安局還有王法沒有?

汪吉湟被激怒了,這是審判長說的話嗎?你讓人家辯護,就是辯護錯了也不要緊,你幹什麼跳起來指責被告辯護人呢。他說:「審判長,你有點過分了,當庭辯護為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你總不能不讓人說話吧?」

審判長以牙還牙道:「你們公安局的權力不是很大嗎?」

旁邊的書記員搗了搗審判長,這個審判長才閉上了嘴巴。

書記員代審判長問原告:你們同意當庭調解嗎?

原告律師說,只要給予適當的賠償,我們願意。

又問被告,你們公安局同意當庭調解嗎?

田小寧用目光徵求汪副局長的意見,後者點了點頭。

田小寧說,如果是在實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基礎上調解,我們也可以考慮。

原告律師提出讓另兩名警察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要被告賠償原告父母精神損失費40萬元;原告今後二十年的生活費每天按30元計、護理費每天按一人20元計,共是641萬元;原告一家住院期間的各種花費以及農業、生意上的各種損失計10萬元。以上共計1141萬元。

汪吉湟見審判長在原告律師報這些數字時幸災樂禍的神情,氣得七竅生煙,這分明是藉此機會整公安局嘛,100多萬的賠償,公安局能拿出來嗎?一次次的打擊,一次次的失意,使這位熱血漢子的傷痛發作,一頭栽倒在了地上。

田小寧忙扶起了汪吉湟,大聲喊:「汪局長,汪局長,你怎麼樣?」

審判長一夥見汪吉湟昏倒了,對視一笑,慢悠悠地走了。

田小寧背起汪吉湟衝出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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