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紀大審判 第十三節 種族牌

在我們專心地檢驗物證時,辯方律師也在尋求其他策略,其中之一就是打種族牌。

一九九一年,黑人金恩被洛杉磯警察毆打,附近鄰居將白人警察毆打金恩的情形錄影下來。後來電視台將這一片段播放出去後,轟動全美,黑人民權團體馬上團結起來,指責洛杉磯警方歧視黑人。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這幾名白人警察被判無罪釋放。在判決宣布的幾個小時後,洛杉磯發生了大暴動,部份憤怒的黑人居民以暴動方式來表達不滿。整個洛杉磯地區分崩離析。

兩年後,洛杉磯種族衝突的傷痕仍然沒有癒合。黑人對警察依然十分反感。雖然辛普森一案與金恩案件毫無關係,但是辯護律師卻認為可以利用種族之間的衝突來贏得這場辯護。自己身為一位少數族裔,我反對辯方挑撥離間,利用族裔衝突來替辛普森辯護。但是辯護律師團打種族牌的決心已定。

妮可和隆納命案是在洛杉磯西部地區發生的,依法可以在當地的法院來審理。但是當地的居民都是以白人為主,如果在西區的法院審理,絕大部分的陪審員都將會是白人。但是對於辯方來說,由於黑人對警察不信任並反感,如果有黑人在陪審團內,只要有一位陪審員不認為辛普森有罪,就無法判他有罪。因而,辯方律師要求將審訊法院改到洛杉磯市中心的法院。市中心法院附近的黑人居民眾多,選出黑人陪審員的機會甚大。

檢察長賈西提剛開始時對辛普森案穩操勝算,並不認為更改法院會對案件造成什麼影響,便同意辯方更換法院的動議。

由於辛普森要求法院速審,美國憲法也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要求法庭儘快審理自己的案件。在一九九四年十月間,伊藤法官傳訊了三百零四位陪審員候選人,開始選擇陪審員。

美國的司法程序規定,被告和檢方都有權參與選擇陪審員於是,檢辯雙方都聘請了選擇陪審員的顧問,以選擇有利於己方的陪審員。這些選擇陪審員的專家大都是心理學家或行為學家,能從候選人的背景資料及行為中猜測他們對案件的態度。在法官發出陪審員傳訊通知後,每一位候選人都要填寫一份長達七十五頁的問卷。

問卷上的問題主要是要查明陪審員候選人是否具備資格,如年齡是否滿二十歲,是否聽得懂英語,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選擇陪審員相當重要,如果選中的陪審員同情或憎惡被告,都會影響判決。因此過濾一些懷有不利於己方當事人的成見的候選人,是辯護律師要面臨的重大問題。

一般來說,被告都喜歡選擇藍領工人、中低收入階層、民主黨人士等,因為這些人比較同情低層人士,而檢方往往喜歡選擇白領階層或僱主、收入較高者、或共和黨人,因為他們比較同情受害者家屬。

而在這個案件中,辯方律師利用洛杉磯暴動及種族衝突事件所帶來的黑人對警察不信任的情勢,偏向選擇一些黑人陪審員。但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在選擇陪審員時不能考慮到種族膚色。

一般來說,選擇陪審員是由法官、檢方和辯方三方共同進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為候選人有偏見或其它影響公正裁決的因素而排除候選人,排除的人數不受限制。此外,檢辯雙方都有「無理否決權」來排除候選人,律師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二十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禁的案件中,雙方各有十次,在其它較輕微案件中,雙方各有三次機會。

經過一番遴選,十一月間終於選出了十二位陪審員:八位是黑人,一位白人,兩位拉丁裔,一位是美國印第安人。他們的年齡都在二十二歲到五十二歲間,其中八位是女性。由於這宗案件備受矚目,而且檢辯雙方都已投入很多的時間和金錢,法官為避免十二位正式的陪審員有人因為違規而被排除出局,導致陪審員不足而流審,因而決定選出十二位候補陪審員,這十二位候補陪審員中,七位是黑人,四位是白人,一位是拉丁裔。這些候補陪審員和正式陪審員一樣坐在陪審席上聆聽整個案件,在陪審員被排除出局後就遞補為正式的陪審員。後來在審訊期間,果然發生陪審員在面談時有隱瞞一些重要資料,或因為有不當的行為等而不斷被排除出局,幸好有足夠的候補陪審員才避免了陪審員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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