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紀大審判 第十二節 「鐵證如山」?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足夠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是我從事刑事科學一直秉持著的原則。證據是法官和陪審員審判的主要依據,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

根據美國證據方面的法則,證據可以分成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直接證據是一些能夠以直接的方式而非推理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某證人說他親眼看見被告開槍打死了受害者。間接證據是指一些不能以直接的方式而必須以推論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某證人說他看見被告走進了被害人的房間,聽見裡面傳出一聲槍聲,被害人即遭開槍打死,這類間接又被稱為旁。證美國的檢察系統比較重視,也比較容易接受直接證據,因為直接證據比較簡單,使用起來比較方便,而間接證據比較複雜,在應用時必將容易引起爭議。

檢方聲稱他們掌握到辛普森涉嫌殺人的證據是鐵證如山,但是經過辯方力爭,檢方陸續向我們提供一些證據。從這些證據來看,沒有任何目擊證人或任何直接證據,他們所掌握的一百多件所謂鐵證全都是間接證據。換言之,這是一個典型的「旁證案件」。在這些旁證中,最重要的是有關血跡的DNA檢驗結果,特別是在班迪街案發現場中收集到的血跡DNA鑒定結果。

DNA鑒定血跡的可靠性雖然普遍得到法庭及社會大眾的接受,但是檢驗結果是否可靠,仍要取決於檢體是否遭到污染。在化驗室里可以直接使用新鮮血而不受污染的檢驗樣本,研究人員可以多次重複地實驗,直到獲得滿意的結果為止。但是刑事偵查的現實中,由於收集到的證據有限,血跡DNA的檢驗機會往往只有一次,如果待驗檢體被污染,整個結果都沒有意義。

洛杉磯警察局的刑事化驗室設備相當簡陋,管理十分混亂,我以前和他們合作處理一些案件時,就提出過許多改善的建議,但是他們都苦笑說,「經費有限,能應付得過去就算了。」辛普森案動見觀瞻,收集和檢驗證據的程序一定會受到大眾及辯方的質疑,但是洛杉磯的刑事化驗室在現場收集證據時只派出幾位剛從大學畢業,沒有任何現場經驗的新手來處理,同時有些警員還私藏一些血跡檢體,有人還將證據放在自己的車上開回家,忘了送到化驗室去。

鑒識人員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辯方便籍此攻擊檢方證據的檢驗結果。依正常程序在收集血跡進行DNA分析時,理應用棉布沾起血跡樣本,自然風乾後才能放入樣品袋內。但是警方提供的兩片棉布證據中,底部的紙上卻留下兩個形狀不一的血跡印,一來證實檢方的另外兩片證據不翼而飛了,二來證實了檢方鑒識人員在血跡仍未風乾時就將棉布放入樣品袋中。

由於檢方處理不當,許多證據都自相矛盾,因而辯方認為可能有人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來嫁禍辛普森。例如,警方有多張辛普森卧室的照片,部份照片並沒有拍到地毯上有一隻帶有血跡的襪子,但是有些照片上卻有這隻血襪子,這些照片的順序也有出入,究竟這血襪子是後來才有的還是原本就有的,一直都沒有合理的解釋。這隻血襪子的本身也相當奇怪,襪子兩側的血跡竟然一樣,也就是說,血緣是由一側浸透到另一側因而襪子不可能有人穿過。

我仔細研究檢方所提供的每一幅照片,發現有許多重要的現場物證竟然不見了,例如照片顯示出妮可屍體和隆納屍體中間有一張紙條,但是向檢方查問時,他們找不到這張紙。

妮可身穿黑色的無袖短洋裝,肩膀露在外面,現場屍體照片上顯示出肩膀上有七點血滴。這七點血滴不可能是妮可本人的,因為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及方向來看,這些血滴是在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另一名被害人隆納的,那一定就是兇手的,如果證實這些血滴是屬於辛普森的話,那麼他的嫌疑倍增。當我向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十分驚訝,因為他們當時忘記收集這些血滴,而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就進行沖洗,這些血滴都不見了。

檢方檢驗人員程序混亂,處理不認真,更引起我們辯方專家團的關切,因而我們十分重視檢方所檢驗的每一項證據。為了確定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我們要求檢方提供一些重要證據來重新檢驗,但是檢方千方百計不讓辯方來進行復驗。以現場血跡的檢驗為例,警方在現場收集到大量的血跡,檢方卻堅持血跡太少而不能分出部份給辯方來檢驗,但是辯方律師據理力爭,因為辯方有權去檢驗檢方的證據是否可靠,最後法官也同意辯方分割出十%的檢體來檢查,同時允許我們到韶瑪化驗室檢驗這些重要證據。

為了確定韶瑪化驗室按照正常程序作業,我帶著另外兩位辯方專家以及一些儀器趕到馬里蘭州。還沒有到化驗室門口,大批記者已經一早就等候著我們的來臨,外界也和我們一樣,想知道這些血跡究竟是誰的。

但是我們還得不斷地與洛杉磯的法官聯絡,查清楚十%的血跡檢驗所指的範圍,原本份割檢體只需要半個多小時,但是由於檢辯雙方不斷地談判,不時請示法官來解釋他的法令,就這樣拖了七個多小時,到了傍晚才離開化驗室。沒想到剛踏出化驗室,堅守崗位的記者群還在等候我們出現。為了安慰這些在烈日下等候一天的記者,也不忍他們空手而回,我便笑著向他們打招呼,簡單地介紹裡面發現的一些情況,並表示仍未開始正式檢驗血跡檢體,雖然只是簡單的幾句話,這些記者都十分高興,工夫總算沒有白費。

在隨後的幾天里,為了確定韶瑪化驗室按照正常的程序檢驗,我花了整整三天時間,每天超過二十多個小時都待在化驗室內,仔細檢驗著每一個細節,三天後回到家,太太發現我瘦了一圈。

在檢查檢方的檢驗證據程序的同時,我們也積極收集自己的證據。我一直教育我的學生,做為一位刑事科學家,如果證據對自己有利固然要呈現,即使證據對自己不利也要呈現給對方。我將自己收集到底證據都如實地提供給檢方。從我收集到的證據來研判,兇案現場有打鬥的跡象,並且除有義大利進口鞋的鞋印外,還有另一隻可疑的鞋印,鞋紋呈平行線,因而很可能有兩名兇嫌。

但是警方和檢方咬定只有辛普森一個人所為,而拒絕我的意見。儘管如此,我依然將一些有利於檢方的證據提供給檢方,例如檢方並沒有拍攝到辛普森手上的傷口,但是我在辛普森被逮捕前曾替辛普森驗過傷,並拍攝到一些照片,這些照片顯示出辛普森手上有三處傷口,而檢方一直誤以為他只有一處傷口。後來我拍的這些照片成為檢方呈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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