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神秘血手印 第六節 現場重建

兇案現場重建時,其中一個問題是,這三位被害者是否被同一把兇器殺死,刺殺時間的先後順序如何,以及每個被害者確切的死亡時間為何。

要確定案發時間,首先要掌握見到被害者生前最後一面的人證,以及最先發現屍體的人及其時間。經過調查,凱洛夫婦是最後見到受害者的人證,他們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許將小孩放到瑪麗家;而最先發現屍體的人也是他們夫婦倆,星期天下午二時許,他們來接寧娜時發現瑪麗全家遇害。因此,案發時間大概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至星期天下午二時這段時間內。由現場的證據,如開著的電燈和電視,手錶停擺的時間,小女孩的睡衣,以及約瑟準備洗澡等,可以推定兇案發生於深夜十時左右,但是究竟是星期五晚上還是星期六晚上的十點鐘成為刑事鑒識化驗室和法醫辦公室各執一端的爭執。

法醫人員也是刑事科學的一部分,他們一般接受過正規的醫學教育,利用解剖等醫學方法來確定死因並提供線索。

法醫必須先判定他殺還是自殺,如果是前者,死因又是什麼。在這椿案件里,三位被害者都是死於刀傷,一到現場我們就知道這是一椿他殺案。因此在這方面我們同意法醫的判斷。

接著法醫必須確定死亡的時間。這三位被害者是連續被殺,還是被殺時間有所間隔。

我們通常可以觀察屍斑,強硬程度,眼液里的鉀離子濃度,胃內殘餘的食物,以及體溫變化等等,來確定死亡時間。但是這只是一種估側。常常也會出現誤差。例如,如果屍體倒在冷氣機旁,其推斷死亡的時間和屍體倒在暖氣機旁又有不同。

當時法醫判定死亡時間是在星期六晚上,但是現場獲取的線索顯示這個死亡時間不太合理。因為我們發現從廚房和浴室流到地下室的水量很大,如果以地下室的面積乘上積水的深度,地下室積水量至少有二萬四千多加侖,再除以廚房和浴室兩處水流的速度,發現至少要流上四十多個小時才能累積如此大量的積水;也就是說嫌犯很可能在星期五晚上作案同事放水毀滅證據的。這個推算雖然不一定是確切的時間,但是可以肯定案發時間不會是星期六晚上。

法醫的判斷較刑事鑒識結果晚了一天,如果無法達成共同結論,將很難起訴嫌犯。在歐洲的體制里,法醫與刑事科學一體;在美國,法醫系統與刑事鑒識化驗室雙軌道並進,法醫如果與刑事鑒識人員意見分歧,彼此可能會爭執不下,但是只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與推理,法醫也會被刑事人員說服。經過解釋,法醫接受了我的推理,同意重新驗屍後,更改了他們的判斷,將死亡時間改為星期五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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