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神秘血手印 第五節 嫌犯剖繪

物證除了經過化驗對比可以確定涉案兇嫌外,還可以作為破案的線索,刑事偵查人員常常以剖繪推理方法來縮小兇嫌範圍。

剖繪推理的前身叫做現場重演法,在四十年代,刑事偵查人員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兇手法,認為每一個犯人在作案時都有一定的習慣性行為,破案後將嫌犯帶回現場,重演犯罪過程,這樣,偵查可以學習到更多有關犯罪手法的知識。

這種注重犯案手法的偵查方法在農業社會很有用,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層出不窮,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權意識提高,越來越多的律師都建議被告拒絕現場重演,因為現場重演就是無形中認罪。

因此,現場重演的偵查方法不再使用,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繪方法。

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以強姦案為例,根據犯罪統計的資料,強暴犯一般為十六歲到三十九歲之間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二十五里之內的地區;從強姦的方法和言語還可以推斷出強暴犯的個人資料。但是法庭並不將犯罪剖繪的資料視為法庭上的證據,因為這種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學,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觀的猜測和推斷。

八十年代出現一種新式的偵查推理方法稱為現場分析,主要著重現場的痕迹證據,譬如,如何進入現場,又如何離開,並推測其作案手法。從腳印的長度及深度,我們可以判斷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殘障,有沒有背負重物,以及身高體重比例等;此外,我們也可以從手印推斷案犯的工作性質和習性癖好。

到了一九九O年,現場分析法進一步地改良為現場重建法。利用現場採集的科學證據,犯罪心理剖繪以及痕迹證據,綜合推斷整個案法過程以及兇嫌的犯案特徵。同時還利用反物證方法來舉證可疑對象不涉案的可能性,從而排除涉案對象;理清各項假設成立的或然率,從而找出偵查的方向。

我們分析現場物證以剖繪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傷口時,我們發現嫌犯殺人手法非常殘忍,例如,約瑟身上被刺了三十多刀,都在同一個部位。這種殺人方法可稱為瘋狂殺人法。從犯罪手法的剖繪來推斷,如果三十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出於報復心理,兇手急於泄憤報復,因而加重出手;第二種是同性戀情殺;第三種是吸毒者殺人,由於吸毒後行兇,神志不清,出手也很殘忍。

約瑟是一位弱智殘障,素來與世無爭,不可能與人結仇,可以排除第一種可能性;他失明失聰,沒有同性戀情人,第二種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們推測兇手很可能是吸毒後行兇。

瑪麗被刺了二十七刀,寧娜被殺了十四刀,從這些殺人手法來判斷,兇手一定是個心恨手辣,年輕力壯的人,行兇時可能有共犯協助。

現場有沖洗過的痕迹,此外嫌犯還打開廚房和浴室的水龍頭,試圖湮沒證據,顯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從受害者貴重物品被拿走來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搶劫,然後殺人滅口的命案。

從洗手間牆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斷,普通人不可能有這麼大的手掌,一般來說,只有打籃球的運動員才可能有八寸半長的手掌,因而兇嫌很可能參加過籃球隊。

我們也可以從現場的證據中舉出許多反證,證實凱洛夫婦並沒有涉案。例如,手錶上並沒有凱洛夫婦的毛髮和血跡,洗手間和卧房發現的手印與他們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樣等,所以說他們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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