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神秘血手印 第二節 桌腳破案論

我經常受邀培訓聯邦調查局,美國各地警察局以及各國的執法人員,我經常告訴他們,偵查刑事案件就如建造一張桌子一樣,四個桌腳都非常重要,不管桌面怎麼漂亮,如果桌腳不穩,再好的材料也無法造就一張好的桌子。

在刑事偵查上來說,這四根支柱是現場,物證,人證,還有運氣。沒有這四根支柱,案件就很難偵破。

現場步驟要絕對正確,現場判斷要十分準確,現場重建一定要合乎邏輯。現場一定要完善保護,在收集物證程序仍未結束,前非辦案人員絕對禁止進入現場,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員,長官及記者等。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物證是破案的關鍵。偵查首先要收集有效的物證,物證是否有法律及科學價值與效用,在於是否能與案件相關或連接線索。近年來警政界越來越重視物證,從而產生一種反常現象,一些警員覺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證,遂將現場大小物件都帶走,警察局反而變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收集了四、五百件物件,從天花板到地板都搬進化驗室,讓化驗人員判斷。但是,如果化驗人員沒有親自到現場的話,他們也無法確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證。有時九九%的都沒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證反而埋沒在這些沒有用的東西裡面。

所以,培訓警務人員辯識物證價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應提升鑒識人員的水準,增添儀器,增加經費,才能讓化驗室真正發揮作用。

偵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根支柱是人證,意即從各種消息面獲取證據與線索,以尋找案件的證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供的方式來偵訊,但是隨著社會變遷,警察不能再將所有的嫌犯都帶回警察局偵訊因此,警方必須學會如何和社會各界合作,從受害者家屬,嫌犯,線民,卧底警員以及媒體等不同來源得到線索。得到線索後還要判斷其真偽,再順藤摸瓜找到人證,獲取有效的證詞。

第四根支柱就是要有運氣,任何從事刑事偵查的人都知道,運氣很重要。運氣並不會憑空而來,偵查人員要抓住機會,要有能力辨別這些隱含著運氣的機會,而這種能力要從辦案的經驗中逐漸累積而成。例如,現場剛好遺留一隻腳印,如果沒有當場發現其重要性並及時保留,很可能就會被毀滅而永遠消失。如果我們能夠找出並加以顯示,很多人會說這是運氣,但是你必須仔細搜尋,才能掌握這樣的運氣。

有時,外勤的偵查員很賣力,內勤的化驗員也很稱職,現場處理得很好,也收集到幾千條線索,但是如果沒有運氣,無法組合這些有利條件的話,就象在玩拼圖一樣,會因為缺少一些關鍵的圖片,而無法完成整個圖案。

處理現場的經驗是無法從書本上學到的,必須要從偵查過程中不斷地吸收積累而成的。

台灣自從「華南銀行大搶案」發生後,也體認到刑事鑒識科學的重要,而決定奮起直追。從七O、八O年代起,當時台北警察局長顏世錫,刑事局局長盧毓鈞及國安會副秘書長吳東明等主管非常重視台灣刑事鑒識人才的培養,不斷地派遣精英赴美學習。現在台灣警察大學刑事研究所所長林茂雄,鑒識專家翁景惠,指紋鑒識權威程曉桂,鑒識專家謝松善都曾先後到我的化驗室來進修。他們在美培訓的日子非常艱苦,除了要花許多在化驗室外,還經常隨我到現場學習偵查與現場重建等。一九八九年八月間,程曉桂在我的化驗室培訓時,剛好遇上康州一個叫德比(Derby)的小城發生一宗重大的三代滅門血案,我趁機帶著這幾位台灣來的學生參與調查,並介紹美國刑事鑒識人員和刑警聯合查案的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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