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話 鐘錶店偵探與兇器的不在場證明 6

我驚得瞠目結舌,望向鐘錶店主。櫃檯後的她笑臉盈盈。困擾了搜查本部好幾個星期的難題,居然已經被她破解了嗎?

「能講給我聽聽嗎?」我忙道。

她的推論也不一定對,出錯的可能性反而更大,但還是姑且聽她講講吧,當作參考也是好的。

時乃為我新沏了一杯茶。

「平根先生在案發下午兩點到三點與表親們在咖啡廳聊天,有牢不可摧的不在場證明。所以他如果是真兇的話,就意味著他是在其他時間段殺害了布田先生,然後把死亡時間偽裝成了下午兩點到三點——您是這麼考慮的,所以您認為真正的行兇時間是當天上午,因為平根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在家打掃衛生、洗衣服,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他是用某種方法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對吧?」

「對,可我就是想不明白他是怎麼挪的。」

「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是司法解剖的結果。要想把這個時間從上午挪到下午,必然要用到足以瞞過司法解剖的詭計。但正如搜查本部所討論的那樣,既然空調和冰箱都指望不上,兇手怕是很難施展這類伎倆。其實仔細琢磨一下,就會發現除了『上午』,平根先生還有一個『沒有明確不在場證明的時間段』。」

「那是什麼時候?」

「下午三點以後。平根先生說他在三點跟表親們分開,去了日湖站跟前的電影院,但他是單獨行動的,不在場證明並不確鑿。司法解剖的結果顯示,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之間。假定他死於上午,就會與解剖結果產生矛盾,解釋起來也牽強,但要是假定他死於下午三點到四點,就不會跟解剖結果起衝突了。」

「可是郵遞員在下午三點開郵筒的時候發現了作案用的手槍啊,平根是不可能在三點以後行兇的。」

時乃嫣然一笑。

「如果平根先生沒有用那把手槍殺害布田先生呢?」

我不禁愕然。

「沒用那把槍?不可能啊!無論是被害者右大腿里的子彈,還是造成致命傷的子彈,都是用那把手槍發射的啊,都比對過膛線了,不會有錯的。」

她到底知不知道膛線就跟槍械的指紋一樣啊。

「真是這樣嗎?我們先從奪走布田先生性命的那發子彈說起吧。布田先生的致命傷是口腔內的貫通傷。既然是貫通傷,那麼子彈肯定沒有留在體內。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們並不知道傷口是由哪發子彈造成的。」

「啊?」我瞠目結舌,「可那把手槍發射的子彈就嵌在被害者頭部正下方的地板里啊。它肯定是貫穿口腔的那發子彈啊!」

「嵌入地板的子彈可能是提前打進去的。殺害布田先生的子彈可能出自另一把手槍。」

「這個可能性也不是沒有……但是在被害者的右大腿造成盲管傷的子彈的的確確是郵筒里的手槍發射的啊,不是從其他手槍射出來的。」

「嗯。」

「這不就說明兇手用的肯定是那把槍嗎?」

「這話沒錯,但『子彈射入右大腿』和『布田先生遇害』這兩件事不一定是同時發生的。前者也許發生得更早。」

「……更早?」

「射入右側大腿的子彈並不是致命傷,所以發射它的時間完全有可能比布田先生遇害的時間早得多。可以是下午三點郵遞員打開郵筒之前,也可以是平根先生在正午時分見到表親們之前。」

「……可大腿中彈多痛啊!這樣的疼痛持續好幾個小時,被害者肯定會大喊大叫、拚命掙扎的,照理說案發現場應該會留下這種痕迹的啊。」

「要是布田先生被人注射了嗎啡呢?」

「……嗎啡?」

「根據白嵐會幹部的對話,搜查本部懷疑平根先生在倒賣公司的醫用嗎啡對吧?也許他用的就是從公司偷拿的嗎啡。」

「啊……」

「做司法解剖的時候,是不是沒有查過布田先生體內有沒有嗎啡呀?」

「……對。如果死因不明的話,會通過驗血查明血液中有沒有藥物成分,但這次的死因非常明確,所以應該沒驗血。於是警方就不知道被害者體內有沒有嗎啡了。」

換言之,布田有可能被人注射了嗎啡。說不定,時乃真的猜對了。我連忙端正坐姿。

「那就讓我們從頭梳理一下這起案件吧。案發當天上午,平根先生拜訪了布田先生——他說自己一上午都在家裡打掃衛生、洗衣服,這應該是假的,您也識破了他的謊言。

「平根先生先趁其不備,在音響室用鈍器擊打布田先生的後腦,然後注射嗎啡,讓他陷入昏睡,再用郵筒里找到的手槍在他的右大腿上製造了盲管傷。也許他注射嗎啡的位置就在右大腿上,傷口還能起到掩蓋針眼的作用。

「嗎啡有鎮痛和鎮靜作用,所以布田先生雖然中了槍,卻一直沒有醒來。為了防止地上沾到血跡,平根先生有可能在布田先生身體底下墊了塑料膜之類的東西。

「接著,平根先生掀起沒有被沙發壓住的那部分地墊,提前將一發子彈射入地板,裝作『致命的子彈』。

「完成這一系列偽裝工作後,平根先生暫時離開現場,將手槍丟進附近的郵筒。我也不確定這件事發生的準確時間,不過肯定是上午十點郵遞員第一次來取件之後。方便起見,接下來我們就叫它『一號手槍』吧。

「之後平根先生見到了表親們,為自己製造了從中午到下午三點的不在場證明。而在下午三點的第二次取件時,郵遞員發現了郵筒中的一號手槍。

「到了下午三點多,平根先生揮別表親們,再次回到布田家。『去電影院看電影』當然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當時,他身上帶著和一號手槍口徑相同的二號手槍。在嗎啡的作用下,布田先生依然昏睡不醒。

「他已經在上午掀起了沒被沙發壓住的地墊,提前把子彈射進了地板。此時,他又在那顆子彈的上方墊了一個能接住子彈的東西——比如裝滿沙子的袋子,然後把地墊蓋好。於是地墊就蓋在了沙袋上。

「之後,他讓布田先生躺在地上,頭部擺在沙袋的正上方,再把二號手槍插進他的嘴裡,射穿口腔,將其殺害。子彈打穿了地墊,卻被下面的沙袋接住了,所以不會傷到地板。順便一提,子彈會在布田先生的後腦勺形成巨大的射出口,掩蓋鈍器擊打的痕迹。

「接著,他將布田先生的遺體調整成側卧的姿勢,取回頭部正下方的沙袋。地墊上多了一個子彈貫穿後形成的洞,周圍黏附著布田先生的血液與腦漿。下一步就是保持屍體壓著地墊的狀態,同時拉扯地墊進行微調,使上面的洞口和子彈嵌入地板時形成的洞剛好重疊。此時如果沙發還壓著地墊,那就太重了,拉不動,所以他應該會先把沙發挪開,調整好地墊的位置之後再搬回去。

「平根先生沒有把遺體複位。他只能對齊地墊上的洞和地板上的洞,卻不能將布田先生的貫通傷完全對準這兩個洞,因為布田先生的頭會把洞口擋住。所以他就讓布田先生的遺體保持側卧,裝出『兇手踹翻了遺體』的樣子,試圖掩飾屍體的貫穿傷與洞口位置的細微錯位。

「嵌入地板的子彈的確出自一號手槍,但布田先生口中的槍傷是貫穿傷,無法確定造成傷口的是哪把槍的子彈。於是警方就會誤以為口腔中的槍傷是一號手槍造成的。

「嵌入地板的子彈實際上並沒有貫穿口腔,所以它表面原本是沒有血液和腦漿的。但附著在地毯洞口周圍的血液和腦漿會流進地板的洞口,接觸到子彈。所以也不用擔心鑒證課事後調查時發現子彈乾乾淨淨,產生懷疑。

「右大腿的盲管傷也起到了強化錯覺,讓人誤以為『口中的槍傷源自一號手槍』的作用。一號手槍發射的子彈還留在布田先生體內,而且它與口腔中的槍傷彷彿是一前一後發生的。誰也不會想到兩處傷口產生的時間隔了好幾個小時。再加上遺體是第二天早上十點才被發現的,距離兇手行兇已有十八小時以上,從兩處傷口流出的血的凝固狀態看起來幾乎一樣,叫人察覺不到那幾小時的間隔。於是大家便越發認定,口腔中的槍傷也是一號手槍造成的。

「而一號手槍是郵遞員三點去開戶田町的郵筒時發現的,不可能在那個時間點之後用於行凶。警方因此認定兇案發生在三點以前。平根先生的不在場證明就這樣成立了。」

原來是這樣啊!原來在郵遞員發現手槍的時候,被害者還沒有遇害。平根讓警方誤以為「行兇事件在手槍被發現之前」,為自己製造了不在場證明。我以為平根把行兇時間暨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殊不知他是往前挪了。

「話說回來,第二次去平根家的時候,一聽到我們問起案發當天上午,他的臉上好像有几絲慌張的神色。可是當我們繼續往下問的時候,他臉上的慌張就不見了。我當時還納悶呢,現在總算明白了。聽我們問起案發當天上午,他還以為警方查到了他當天上午去過布田家,往布田的右大腿和地上發射了子彈,做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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