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十一 契約與認可——戈德法官陳詞

我們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義務並非建立在某種神秘的道德義務之上,也絕不是奠立於主權者的某種神聖權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們遵守它的承諾上面,儘管這種承諾可能是默示的。

被害人生存權利被侵害

距今約一百年前,當第一個婦女被任命為紐卡斯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之時,大多數的男人都設想她將會為婦女代言,很可能大量的婦女也這麼想。事實上,認為這就是該名婦女得以獲得任命的原因也並不為過。等到第六位婦女被任命之時,紐卡斯國已經同時擁有兩位女法官了。直到那時,大多數的男人才明白並非所有的婦女都想法相同,可能部分婦女也明白這一點。如果這意味著婦女正由空洞的抽象概念逐漸變成一個複合的實體,那這是事情的有益轉變。但同時這又是不幸所在,因為假如並非所有婦女都有同樣想法,那麼誰能為婦女代言呢?我的同事們早就厭煩了被告知我和海倫法官的想法並不必然相同,就像(比方說)基恩和福斯特法官思維各異一樣。海倫法官本人可能也厭倦了這一事實,因為她的書面意見表明她正儘力為婦女代言,並且假定所有婦女想的或者應當想的都是相同的。但是我還要不厭其煩地再次提醒大家注意我們兩人之間的不同。

這裡有好幾個判定被告犯有謀殺罪的理由。一個理由是探險者們必須對自己所面對的痛苦萬狀的困境承擔一定責任。另一個就是威特莫爾有自我防衛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緊急避難抗辯格格不入。再者,簡單地說就是,沒有什麼理由說明被告沒有犯罪。

一、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為不容忽視

先說第三個理由:海倫法官把生還的探險者與強姦受害者進行類比,理由是他們被迫有意識地但同時也違背內心意願地實施行為(真的每個案子都能與強姦作類比嗎?)。然而,即使按照她的說法,她也完全顛倒了情形,存活下來的探險者與其說像強姦受害者還不如說像強姦犯,因為他們把威特莫爾當成了目標(不是性行為的目標,而是覓取食物的目標),通過暴力使其服從他們的意志,服務於他們的利益。威特莫爾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遭到了輕視、忽略和蹂躪,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當這種暴行以性行為的方式表現時,就是強姦;以故意殺人的形式表現時,就是謀殺。

威特莫爾提議了抽籤並最先毫不遲疑地同意了。但是在擲骰子之前,他也明確無誤地撤回了同意。這制止其他探險者們殺人了嗎?我們什麼時候聽說過某個婦女去男人的公寓,甚或與其共進晚餐,她就以自己的行為同意了性關係?並非任何人們覺得表示了同意的行為都確實表示了同意。而且即使是真正的同意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不這樣的話,婦女們可能就要被和男人們隔開,穿上長長的黑袍面紗,避開男人們凝視的目光。但是生活與此完全不同,不論在事實還是法律上,沒有什麼證據表明不是這樣的。

所以,讓我們從同意可以撤回的原則開始討論。威特莫爾撤回了加入抽籤的同意,但探險者們為他擲骰子時,他並沒有認為骰子被做了手腳或者投擲時有舞弊行為,他也沒有這麼說過,但這隻表明他同意了擲骰子的公平性,而沒有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項協定。這對他的同伴們沒有產生什麼影響,他們殺死了威特莫爾,彷彿他已經同意了似的。

某些新聞評論人猜測威特莫爾一開始提議抽籤時就打著如意算盤,計畫在最後一刻退出抽籤,然後通過某種聰明的辦法(也許是令人同情的抽泣)來分享其他人通過謀殺得到的食物。當然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這種觀點。但是無論如何,我上面的分析無疑已經回應了它。即使這一猜想完全屬實,它仍然承認威特莫爾確實撤回了同意。一個婦女在心甘情願與男人共進晚餐並吃過甜點後,仍有權利拒絕性行為並且受到尊重(這還需要多說嗎?)。要不然的話,我們就只能說,因撤回同意使得男人產生挫敗感的女人應該被強姦。

如果不是為了獲得群體中每一個成員的同意,探險者們為什麼要花那麼多的時間討論抽籤的數學問題?即使如斯普林漢姆正確指出的,同意不是對謀殺的抗辯,對探險者們來說同意顯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假如這樣,他們還有什麼借口忽略威特莫爾的異議?威特莫爾的不同意對本案沒有實質意義,並非因為同意是對謀殺的一種抗辯,而是因為,除非探險者們雙手清白地走進法院,否則他們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抗辯。我們的同情感幾乎取決於他們雙手的乾淨程度,而判決他們無罪的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那種同情感。

稍後我會回到同情的問題上,但我先要指出,當海倫法官將探險者們比做強姦的受害者時,她也隱含地把威特莫爾比做強姦犯。但這是極度荒謬的。威特莫爾沒有做任何威脅、傷害或危及其他探險者的事情,他們中的任何人都沒有對其他人做過類似的事情。每個人都活著,都渴望吃東西;每個人的身體都可以被當作食物。但就這點而言他們是相同的,威特莫爾沒有任何具體的威脅。這正是我們不能把那一殺人行為視為自我防衛的理由。威特莫爾不是一個侵犯者。他沒有任何罪行。如果有人必須死,沒有理由一定應該是威特莫爾而不是其他任何一個人去死。如果他真的採取了其他人未曾採用的方式威脅了別人,根據自我防衛理論甚或是新穎的回應婦女型的自我防衛理論變體,他也只不過是扮演了一個強姦犯或者自我防衛理論中侵犯者的角色。

讓我提醒法院想一想法庭判決史上那一駭人聽聞的篇章吧。國家要對某人定罪,必須要證明被告人存在所謂的思想因素或犯罪意向,有時被簡稱為犯罪意圖。如果被告人沒有犯罪意圖,那就不能被定罪;如果國家沒能證明存在犯罪意圖,那它就要敗訴。本法院的先輩們曾經一度堅持認為,強姦罪中的犯罪意圖對於男人來講就是他知道性行為當時婦女是不同意的。因此,如果他真摯地相信婦女確實同意了,那麼他就沒有犯罪意圖,就不是強姦犯,他需要的僅僅是善意確信,或者是真誠,因為這是關於他心理狀態的問題。他的確信不一定非要是真實的,或者在當時情境下是合理的,或者要有些許證據的支持,它只需在心理上確實存在就可以了。但一個男人對婦女的同意的確信可以既是真摯的,同時在當時情形下又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婦女發出的信號含糊不清,或者他喝醉了或者很愚蠢。他也可能樂於相信他願意相信的事情。但是他只要可以以自己的心理狀態為由而被免責,受害人的心理狀態無關緊要,那麼即使婦女明確地表示拒絕,也只能任由男人擺布了。所有這些都是無可避免地從每一種犯罪都一定要存在犯罪意圖的那一古訓中引出的。這一原則將婦女的同意轉換為男人對女人同意的確信。其結果具有非常明顯的壓制性,它不可能作為法律長期不變,儘管我們常常忘記了,用明確的立法糾正這種情形花了二十四年時間。

因為紐卡斯國建立在由大螺旋之後第一時期的倖存者訂立的明確社會契約之上,所以許多作者把關於強姦的法律的實踐與我們的社會契約觀念相類比。那一代建國者對那一社會契約的明確同意有案可查。但是對他們今天的子孫後代來說,最多也只有默示的同意。我們今天的同意可以從我們的行為中推斷出來,比如說,接受政府提供利益和服務。那麼推斷我們的同意目的何在呢?主要是為了讓我們遵守法律。我們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義務並非建立在某種神秘的道德義務之上,也絕不是奠立於主權者的某種神聖權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們遵守它的承諾上面,儘管這種承諾可能是默示的。誰在推斷我們的承諾?是國家,因為它必須讓我們為違反法律而承擔責任。這就好似那一駭人聽聞的「善意強姦」規則,因為它將我們的同意轉換成政府對我們同意的確信。這是否有點過分壓迫人們而需要被修正呢?或者說它是不是誤解了紐卡斯國今天用來表明和確定同意的方式?

許多作者已經回應了對我們政府組成的強烈指責,比如爭論說,在我們確立接受統治的默示同意時,國家並不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因為這一工作也可以由任何獨立或者非政府的實體來完成,比如一個火星觀察者、紐卡斯陪審團或者黨派中立的社會學家。我無需通過指出大多數紐卡斯人明白可以從自己的成功中獲益這一點來傳遞這些反駁的有效性,因為假如這種批評沒有得到回應,那我們的政府組成就不具有正當性,只是依靠一種似是而非的同意或者肯定性的擬制把我們可能並不同意的事情解釋為同意。

所有這些都迂迴地指出,我們很久以來已經棄絕了「善意強姦」規則,並盡全力反駁認為我們的政府組成也同樣不正當的批評。但是假如我們真的認為我們已經從強姦的情形中吸取了教訓,那我們不應該辜負我們認為已從教訓中學到的東西。如果一個女人的同意並不等同於一個男人的確信,則我們必須去審視女人是否真的同意。簡言之,不這樣就是沒有真正吸取教訓。如果同意是抽籤的基礎所在,威特莫爾的同意就不能由殺他的人推斷或者解釋出來;而應該看威特莫爾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並未同意,因為他撤回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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