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十 生命的絕對價值——特朗派特法官陳詞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這讓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

承認生命的絕對價值

我的同事們似乎認為,本案的首要問題就是緊急避難抗辯。因此,他們長篇大論地討論探險者們是不是由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但是我稍後會說明,他們完全誤解了本案。緊急避難不是殺人的正當理由或免責事由。因此我們甚至無需討論探險者們是不是由於緊急避難而殺人。伯納姆、斯普林漢姆和其他人在這方面的努力都是白費力氣。

斯普林漢姆承認這一顯而易見的事實,即本案並非一個自我防衛的案件,但是他轉而又說本案是一個「自我保存」的案件,好似這一新的短語本身有什麼啟示。海倫認為本案是自我防衛的某種未命名的變體,好像在她看來,把本案與自我防衛這一歷史悠久的正當理由聯繫起來不用怎麼費力就能讓她的主張成立。但是本案並不是一個有關緊急避難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衛的案件。它是一個有關平等的案件。如果說它關係到某種自我保存的權利,那它關係的也是這種權利在洞里的不平等確認。存活下來的探險者將他們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威特莫爾的生命更為珍貴。本法院不能認為,紐卡斯國及其法律會支持這種暴戾和自私的不平等。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這讓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如果沒有人主動犧牲,那誰也沒有權利殺害不願犧牲的人。每個人都有義務面對死亡,都不能違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去殺害他人。

斯普林漢姆和塔利試圖表明,那場抽籤把探險者的平等權利置於一個平等的起點上了。儘管就其本身而言的確如此,但是它忽略了,抽籤的目的是為了贏家的利益殺掉輸家。這一目標是在實施終極意義上的不平等。認為每個探險者都有平等的機會承擔不利後果,這並不能為不平等的結果提供正當辯護,原因僅僅在於,不能扭曲平等來正當化不平等。

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

與之相關的一個原則就是蘇格拉底(在《高爾吉亞篇》中)最早表達的,即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或者是之後耶穌所說的(在《路加福音》中),有人打你的右臉,你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些人都是宗教狂熱主義者,他們都不會同意塔利所認為的殺人可以是一種划算的交易的可憎觀點。

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洞穿環繞於那一自我防衛先例周圍的迷霧。我的同事感到疑惑的是,為什麼以前的法官認為自我防衛是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一項例外,而以前的立法者卻拒絕這樣做。我的同事們這樣推論:自我防衛殺人之所以應該被免責,是因為自我防衛殺人不是故意的,因為它深深植根於我們的天性之中,因為懲罰自我防衛者不會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因為自我防衛是預防性殺人,或者因為自我防衛沒有被包含在關於謀殺的法律的目標之中。但所有這一切也僅僅是猜測而已。

自我防衛殺人違反了在實施不正義之前忍受不正義這一原則。這是自然法的一項原則。它並沒有因為不斷受到違反而改變。我的那些同事誤入歧途了,在永恆法與人類利益相衝突時就不能識別它。對他們來說,相同的結論亦可從人類法中推出。自我防衛殺人違反了關於謀殺的法律的字面含義,這一法律要求懲罰所有的故意殺人。一個服膺「立法至上原則」的國家,無法容忍司法機關對絕對的立法語言設限。

關於謀殺的法律排除自我防衛是有充分理由的:立法者不願意以自我防衛為由寬宥殺人行為。他們相信人們應該送上另外一邊臉。說得更明確一些:那個免除自我防衛殺人根據關於謀殺的法律應受的懲罰的先例是一個錯誤判決,應該撤銷。但是我知道,我的投票不足以推翻它,而且在我的有生之年亦恐無機會推翻。此外,至少在這一先例確立如此之久後,對於先例的尊重也要求我服從這一司法創造,但是我必須強調否定自我防衛的原則,因為它依然是法律的一部分,並且與這些探險者的案件直接相關。

斯特莫爾先生是由於外力強制而不能遵守一項停車法令;順從是不可能的。而探險者們則根本沒有因為遇到障礙而不能遵守法律;他們是被誘惑違反法律的。他們太脆弱了以致無法抵抗這種誘惑。他們發現選擇不服從法律比選擇服從更有利。由於他們的罪行遠非必要,服從法律也就絕非不可能。服從是可能的,也是恐怖的。但人們有權去迴避這種恐怖嗎?即使我們認為他們有這樣的權利,我們也不能以此為由為殺人作辯護,因為殺人行為至少與他們力圖避免的餓死一樣恐怖。

殺人行為不可寬宥

正如伯納姆責難福斯特反感法律條文一樣,斯普林漢姆法官也批評伯納姆法官反感緊急避難抗辯(見第79頁)。但既然我們有緊急避難抗辯和法律條文,我們就只好斷定,伯納姆和福斯特僅僅是在所要宣誓維護的法律上存有分歧。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那將是毀滅性的。但實際情況是,儘管我們確實擁有法律條文,但紐卡斯國的確不允許緊急避難抗辯。更為確切地說,我們允許停車的緊急避難抗辯,這是斯特莫爾案所表明的,也從來沒有受到過質疑。但我要問斯普林漢姆法官的是,判例法當中有什麼地方可以找到這樣一種權威,去冷冰冰地宣稱殺人者也可以運用緊急避難抗辯。(如同唐丁法官在上文第33頁所指出的,我們沒有基於同類相食的緊急避難抗辯,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同類相食為犯罪。)伯納姆拒絕緊急避難抗辯,因為它使得違法成為正當,並必然帶來無政府狀態。斯普林漢姆承認確實存在這種危險,但回應說,可以嚴格限制緊急避難,要求對緊急避難的存在合理確信,而不僅僅是真誠的相信。斯普林漢姆的主要觀點是,在伯納姆看來秩序先於正義,但是正義會不顧其對於秩序產生的影響允許緊急避難抗辯。

但是斯普林漢姆錯了,即便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殺人,正義也從來沒有要求我們去殺人。正義要求我們面對死亡,而不是去殺害別人。我希望我不會聽到那些有意殺人的人哀求哭號,聲稱自己殺人是正義所要求的;那會讓人窒息。我要告訴被告人,他應該自願等待餓死。這句話很難出口,我絕不是隨便草率地就說出來的。但是如果其替代選擇是殺掉別人的話,那我這麼說就是正義所要求的。與探險者們逃脫一死相比,更為令人不齒的是斯普林漢姆的觀點,他認為正義允許殺掉威特莫爾。與其說正義支持探險者們殺人的決定,還不如說正義應該被拋諸一旁。

斯普林漢姆說選擇受害者的方法是公平的,這是因為它是隨機的,而非因為得到了一致同意。他說,根據法律規則,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為謀殺的抗辯理由。而斯普林漢姆沒有說出來的是,根據他的原則,當這個被隨機選擇的受害人哭號反抗卻最終被害時,那依然是公平的。讓我們假設被害人的同意是無足輕重的,隨機選擇是公平性的唯一要求,那請我的同事們想像一下這樣一個生動的場景:一個極力反抗的受害人被制服在地,然後被殺掉。這是公平的嗎?

此外,儘管我們不知道殺人的方法,但我們知道威特莫爾並沒有同意。因此我們可以假定他進行了全力反抗。我們不知道在死亡當天他還有多少力氣,但是他的反抗必定讓殺人者們費了些力氣才制服他並了結了他的性命。探險者們既承認付出了這樣的努力,而同時又宣稱他們正處於餓死的邊緣,以至於不能再等哪怕一天時間,話能這樣說嗎?

斯普林漢姆說,這些人是出於「自我保存」的需要才殺人的,並且也承認威特莫爾並沒有滿足自我防衛的目的所要求的侵害者的標準。但是假如這些普通的不幸之人可以殺掉一個沒有對自己構成威脅的人,而原因僅僅是如果沒有那個人的血肉所提供的營養,他們將會死掉,那麼,為什麼一個患有腎臟疾病的公民不能殺掉一個擁有合乎他的肌體類型的腎臟的人,取走受害人的一邊腎臟拿去移植昵?或者,如果不只有一個人可以提供合適的腎臟,為什麼不讓他們也舉行一次抽籤,把輸掉的人殺掉取走腎臟呢?健康的腎臟擁有者與威特莫爾一樣無辜,並且,與這些探險者一樣,有腎臟疾病的那個公民也是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我們並不認為,有什麼人應該死於腎臟疾患,卻不應該死於一場山崩之中。當這一切發生後,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向被害人及其家庭表示哀悼。然而,如果沒有人自願捐獻腎臟,我們就要告訴患有腎臟疾患的人,他們必須面對死亡,不能通過謀殺強行剝奪他人的腎臟。對這些探險者,我們也只能這樣說。

探險者們犯有謀殺罪。任何對他們行為的道德審視都不能推翻這一結論,如同在法律上有罪一樣,他們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事實上,生命神聖原則首先是一個道德原則,其次才是一個法律原則。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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