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九 動機與選擇——海倫法官陳詞

被困的探險者必須面臨死亡:要麼餓死,要麼被處死。但是如果這就是僅有的選擇的話,那麼探險者們為了避免餓死去殺掉一個人,然後碰運氣用一種新的辯解去尋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婦女強姦案的警示

當一個強姦犯把刀架在一個婦女的脖子上說「順從還是死亡」時,他給了她一個選擇。如果她順從了,她就做了選擇。這個強姦犯可以因此宣稱得到了她的同意嗎?我想任何人都不會這樣抽象地考慮同意和選擇。我們的法律當然也不會。如果說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隱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強姦了,因為任何受到強迫性行為的婦女都已經同意了。如果我們的法律採取了這種觀點,那麼婦女就是不可被強姦的——這個詞在數世紀之前曾被用來假定妻子或者妓女都理所當然是同意的。

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一個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或者傷害的婦女並沒有同意性行為;或者,正如法院經常表述的那樣,任何被死亡或者傷害所脅迫的同意,都是無效的。我提醒大家注意這一為人們所熟知的事實,我的同事們似乎把它給忘掉了;至少他們拒絕從這一事實中吸取教益。本案中的緊急避難、選擇、意圖和故意的問題顯示,他們有意對典型的侵害婦女罪視而不見。

如果一個女人在只能選擇順從與死亡或者傷害的情況下選擇了順從,那她是被強迫、威脅和壓制而順從的:她面臨著「緊急避難」。緊急避難解釋了為什麼她的順服並不導致同意;基於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釋了為什麼探險者們的殺人決定並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懼和迷亂中,也可能在頭腦清醒冷靜的狀態中基於緊急避難採取行動;不管是哪種情況,她都沒有同意。她並沒有因此而喪失控訴資格,因為她可以明確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與之相似,無論是頭腦清醒的還是神志迷亂的人,有意圖的還是因為衝動而行為的人,都可以運用緊急避難抗辯。

強姦行為表明,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順服強姦者),但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願(沒有故意)。這在強姦的情形下非常明顯;而一旦仔細觀察,到處都可以發現這種區別,例如,劫匪命令說,「要錢還是要命」,他也給了受害者一種選擇。那些選擇交錢而不是死亡的人也並沒有因此是在進行贈與。如果他們是在贈與的話,那麼亦不會有搶劫罪的存在,因為人們都是不可被搶劫的。

被告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

相似地,自我防衛殺人並不總是出於本能或者衝動、緊急而輕率,它通常之所以有這些特徵,是因為可能的殺人者沒有給可能的受害者考慮的時間。但是法院也經常判決另一些自我防衛者無罪:他們有時間考慮,並且有意地、明確而自願地殺死侵害者來保全自己的性命。這些殺人行為同樣被視為自我防衛。因此,即使是一個殺人行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時又不是故意的。

勒索從另外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亞里士多德舉例說,一個暴君威脅一個好人去干一件惡事,如果他不從的話就殺掉他的父親。聽到這種困境已經足以讓我們感受到那個人的痛苦和憤怒。這種痛苦和憤怒,或者強姦受害者的痛苦和憤怒是從何而來的呢?那是因為人們是清醒的,因為人們被迫違背意願去有意識地做一件事情。

探險者們的境況同樣如此,他們在明知的情況下有意識地殺了人,但是那並不意味著他們故意殺了人。相反,顯而易見,他們是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殺了人。如果還有別的方法可以讓他們存活下來,他們就不會那樣去做了。在決定為了求生必須殺人時,他們對緊急避難有著清醒的認識,並且討論了一次公正抽籤所涉及的數學問題。沒有必要因為他們對這種複雜情形進行了考慮,並有意地實施了行為就去懲罰他們。與認為一個神志清醒的婦女必須是不可被強姦的,或者認為一個頭腦清醒的過路人是不可被搶劫的相比,懲罰探險者有過之而無不及。清醒的審慎考慮說明了他們有意圖,但沒有說明他們有故意。讓我們承認,求生而非受死的傾向可能是明白可知而非本能的,為了逃避死亡而採取的行動可以是有意識的而不是一時衝動所為。並且,讓我們承認,即便是一種清楚的行為意圖,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選擇所引導的,可能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強迫的,也可能是與人們的意願相違背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忘卻強姦、搶劫、勒索帶給人們的教訓。那些罪行的本質特點都是要一個無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選擇,但這種選擇不能因此被認為是故意的。

基於緊急避難的殺人是正當的

認為本案並非一個自我防衛案件的同事們,並沒有注意到自我防衛法律的新近發展,這或許是因為婦女在這一發展中居於核心的位置。所謂「受虐待婦女的防衛」是自我防衛理論的最近變體。這種變體摒棄了那項行之久遠的要求,即自我防衛者面臨的必須是「即刻」的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現在,如果被告人能夠說明侵害人有濫用暴力的歷史,而這種暴力史說明其在將來極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他人生命,一種先發制人的殺人行為原則上也可以構成自我防衛。

事實上,這種變體是非常新近才出現的,探險者案I的被告人們還不能援引它。但是這並不能讓我們無視它對於本案被告人,或者事實上也是對於以前的四個被告人的意義。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探險者們的行為是先發制人的自我防衛殺人,或者他們的殺人行為屬於受虐婦女的抗辯情形。我要說的是,假如我們可以對受虐的婦女免除即刻性要求,那我們也可以免除探險者們的即刻性要求,我們從而也就不會模稜兩可,不知道他們在面臨殺人緊急避難之前是否已經等到最後一刻了——好像我們知道哪一刻是最後一刻似的。我還要說,法律的那一創造性和飛躍性發展並不僅僅限於古代,當時在法律條文之外開闢了自我防衛的例外。斯普林漢姆說得對,如果我們認為自我防衛是殺人的正當理由,那我們也應當接受與之相似的自我保存抗辯。這或許是我們明確接受的東西的一種革新,但它是從後者之中直接演化過來的。一言以蔽之,如果認為受虐的婦女的抗辯是殺人的正當理由,那麼我們距離承認那種一般性抗辯——即使在威脅並不是即刻發生時也保護受到威脅的生命,只有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一小步之遙了。

這裡不妨沿著類似的方向繼續發揮我們的想像。請設想,威特莫爾的背包里還有一些備用的食物,但是他拒絕與別人分享。我們可以站在抽象的財產權利立場上,讓他保有食物,即使這意味著別人都要忍飢挨餓。或者我們可以認為,正如在所有的法律領域中,人們不能為了保護單純的財產而剝奪他人性命。根據這種思考方向,法律最好要求威特莫爾與別人分享食物。聲稱他擁有財產權利的自私主張將置他的同伴於死地,除非該主張被用暴力推翻或被說服而放棄。如果他們殺掉他分享食物,可以想像,一個負責的法院會將那一行為解釋為自我防衛。顯然,我們今天無需裁斷那一案件。它告訴我們的也不是儲藏物品會導致殺人,而是法律在改變,自我防衛規則亦在改變。先前那些探險者們因為生不逢時而沒能利用自我防衛模式來為自己辯護。

幾名同事爭辯說本案不是一個自我防衛的案子,因為威特莫爾並不是一個侵犯者。然而,沒有人否認威特莫爾是無辜的。為什麼我的同事們要進行一場沒有對手的戰爭?自我防衛是「緊急避難」的一種;儘管受害者的無辜在自我防衛案件中常常是必要條件,在緊急避難案件中卻並非永遠都有此等要求。如果我們把「自我防衛」的標籤換成「緊急避難」,那麼威特莫爾的無辜就變得無足輕重了。斯普林漢姆運用了一個很好的例子,一個房客為了逃離火海而損壞了房東的窗戶。這種對私人財產的損壞由於緊急避難而是正當的。房東可能是完全無辜的。是火災,而不是房東,使得房客的行為成為必要。相似地,威特莫爾是無可指責的;是極度的飢餓,而不是威特莫爾的過錯使得殺掉一個人成為必要。威特莫爾之所以成為受害者,是因為他運氣太壞,擲骰子時輸了,而不是因為他自身有什麼過錯。一旦我們承認有必要殺掉一個人,我們就不能譴責探險者們隨機擇定一個人殺掉,就像我們不能批評一個房客為了逃離火災而損壞窗戶一樣。

最後,長久以來我們聯邦的法律是,自我防衛權利允許在某些情形下殺掉一個無辜的人。如果A欲置B於死地,B奮力還擊,但不巧射殺了旁觀者C,而不是侵害者A,那麼B依然有資格以自我防衛為理由而被宣告無罪。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探險者們是在還擊將他們置於困境中的侵犯者時意外殺死了威特莫爾。我們要承認威特莫爾是無辜的,但是不能以他的無辜來否定自我防衛或者緊急避難的抗辯。

簡言之,被告人是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因此必須被判未犯謀殺罪。而我們是否把他們據以採取行動的緊急避難稱為「自我防衛」,這在法律上並不重要。自我防衛是緊急避難的一種,還有很多別的種類,它們沒有名稱,在道德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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