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六 撇開己見——首席法官伯納姆陳詞

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立法機關禁止謀殺有其道德動機:它認為謀殺是錯誤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

一個「漏網」殺人犯現身

去年底,一位獨居於西部荒野的老人被當地警方拘捕,並被控五十年前犯有謀殺罪,整個世界都震驚了。此人並不否認他與四個朋友曾經殺了一個人,但是他否認他們的行為構成了謀殺罪。他承認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于山崩之中的探險者中的一員,並且由於飢餓所迫——在他們自己看來是這樣,殺死並吃掉了一個同伴。那次悲劇性探險的五位倖存者當中,有四人被拘捕受審,並被判犯有謀殺罪。四人在庭審時沒有透露出點滴蛛絲馬跡,表明還有第五個倖存者尚逍遙法外,或曾經與他們共處於一個山洞之中。本法院審查了他們的有罪判決,即聯邦訴山洞探險者案(以下簡稱「探險者案I」)。法院的兩派意見勢均力敵,陪審團的有罪判決得以維持,四名被告人被按時處決了。

對於當初審判四名同伴時所認定的事實,本案被告人毫無異議。案件事實已經在首席法官特魯派尼的陳詞中摘要說明了(見第17頁)。但是該名被告人拒絕詳細闡述事實尚不夠清楚的地方,比如,計畫抽籤時涉及數學計算上的細節,或者具體的殺人手段。他所提供的僅有事實,說明了他的脫逃過程。儘管這些情況非常有趣,但它們並不能說明他是否犯有謀殺罪。由於他是在被捕之前從救援營地逃走的,因此免於被控犯有脫逃罪。

西部地方檢察官僅指控他犯有謀殺罪,並由一個陪審團進行了審理。

紐卡斯國當下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與五十年之前毫無二致,聯邦法典第十二條A款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事實上,探險者案I至少催生了兩項修改該法律條文的建議,第一個建議法律詳細規定什麼構成故意,後一個建議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以助於他們可以選擇一種恰當的懲罰方式。但是這兩個建議都未獲採納。立法者維持了眼前這一古老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理由是它一目了然。他們認為,這種簡明性免去了許多繁瑣無益的分析,並便於公民們理解,從而引導自身的行為。基於這些理由,該項法律一直保持原封不動。故此,與他的同伴們一樣,眼前這名被告人被根據同一條法律定了罪,因為他們的行為完全相同。

被告人不服判決,便上訴到西部地區巡迴上訴法院,該法院援引探險者案I作為先例,駁回了他的上訴,於是他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我們發現自己處於非同尋常的處境當中,因為我們審理的這個案件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與一個多年之前審結的案子完全相同。之前的案件對實體問題做了充分審理,所有上訴都窮盡了。這是拒絕審理本案並維持上訴裁判的很好理由。但是,上訴法院誤解了先例的性質和效力。探險者案I並不是一個支援陪審團有罪裁定的判決;它是一個未決裁決,因為它沒有獲得多數的支援,也沒有任何兩個法官持相同意見。它也沒有確認四名被告人有罪——確認或否認罪名的意見都沒有形成多數,其程序效果上是讓陪審團的裁決保持原狀。與我們一樣,上訴法院傾向於避免重新審理一個在法律上和歷史上都有定論的案件。但是,上訴法院把探險者案I視為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這是錯誤的。我們之所以受理本案,部分理由就是要糾正上訴法院的這一錯誤。同時我們亦感到那些重大事實需要得到比五十年之前更為權威的解決。我們希望,較之五十年前導致司法僵局的那些思想流派,當代的法律理論能使我們更勝任眼前的任務,因此受理了上訴。懷抱著這份希望,我們今天在這裡發表各自的看法。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漢迪法官訴諸社會輿論和報紙評論來裁判探險者案I。當時,九成的公眾希望四名被告人被宣判無罪。不可思議的是,這一數字與本案被告所得到的聲援極為相近。公眾似乎認為,從道德上而言,這是一樁簡單明了的案件。於此我沒有異議。五名倖存的探險者,只不過做了大多數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出的事情,只不過大多數人都沒有那五個人的勇氣和決心。即使他們確實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也很難找到正當的道德理由去處死他們。如果我們譴責他們為了救五個人而殺掉一個人,那麼我們如何證明以十名工人的生命為代價把他們救出來,卻又將其送去受審並處死是正當的呢?眼前這第五位被告和他的同伴一樣都很難找到正當理由將其處死。

然而,公眾可以僅僅考慮案件的道德處境而寬恕被告,我們卻不能這樣做。我們必須去發現法律的要求是什麼。

特魯派尼和基恩法官在探險者案I中主張,從法律上講,這是一個簡單明了的案子,我對此同樣深信不疑。探險者們故意殺死了威特莫爾,該案的事實不能做別的理解,它不會得出任何其他的結論。殺害行為是有預謀的,長時間的討論是為了確定一個選擇受害者的方法,每一步都是有意圖的。假如在即將被行兇的人殺死之前的最後一刻,威特莫爾因為絆倒在地,頭磕在一塊岩石上而死亡,那麼存活下來的探險者們當然可以在受審時那樣陳述。無論如何,他們本來可以這樣說的。那些說法儘管可能是可疑的,但也確實無法辯駁。但是恰恰相反,他們沒有提出任何證詞否認他們自願並有意地殺害了威特莫爾。

故此,本案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子。不幸的是,從道德上而言,簡單會導致無罪判決,從法律上而言,簡單卻會導致有罪判決。這種矛盾解釋了我的同事在他們的冗長意見中所反映出來的痛苦煎熬。

但是事實上並沒有必要痛苦,甚至長篇大論也屬多餘。我們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我們立誓要解釋、適用和維護紐卡斯聯邦的法律。雖然法律常常不夠清楚明了,但我們誓言的意思卻非常明白。當法律與道德衝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法官們作為公民當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例如,向行政長官請願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機關遊說改革法律,批評檢察官,事後批評陪審團,在報刊文章里發泄怨氣,甚至在貓身上出氣。但作為法官,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既然該案在法律上簡單明了,因此我們的義務是什麼也非常清楚。以前那些被告犯有謀殺罪,眼下這名被告也犯有同罪。

法律無關同情

簡而言之,我完全同意基恩法官的看法。但是,基恩法官並沒有回答審判當中被告人所提出的每一個反對意見,檢察官做了這方面的努力,但是這種回答可以更為系統全面。

被告的辯護律師針對故意謀殺指控提出了許多反對意見。儘管這些反對意見帶有某種法律的色彩,但是在我看來,它們並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我認為,它們源於與法律無關的同情和個人道德觀。

前面我已經總結了案件,說明了殺死威特莫爾是故意行為。我認為這點是理所當然的。事實上,我確信,如果在別的案子中,一個同樣有力的故意犯罪指控沒有遭遇到與法律無關的同情和個人道德觀的反對的話,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法官和每一個公民肯定都會立刻認為被告的罪名成立。

舉例言之,想像這樣一個殺人者,他跟這些探險者一樣,毫無疑問沒有罪惡的意圖,但殺人行為同樣毫無疑問是有意圖的、自願的和有預謀的。想像這樣一個殺人者,我們對他沒有任何不適當的個人同情。請設想,一個富人在路上通過汽車電話得知一英里之外有一個令人激動的舞會,但是他穿得太隨便,也沒有時間回家換衣服或者去購置合適的衣服,所以他就在街上尋覓,最後他看見一個體形與自己相仿的人,身上穿著一件華美的上裝,戴著優雅的領帶。他讓司機把車停了下來,並且與司機一道將那個人拽到汽車裡,脫下他的外套和領帶,隨後從廢物簍里撿了空魚子醬罐頭的鋒利鐵片,割斷了那人的喉嚨。會有人懷疑這一殺人行為不是故意的嗎?不會。但是,如果此人像探險者一樣並沒有邪惡的意圖,而我們判他有罪,判探險者無罪的唯一理由就在於,我們對那些可憐的探險者抱有一種同情。這種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它並沒有任何權威的力量。

不論這些感情如何不恰當,它們確實促使很多出色的法律人去為這一本來有定論的案件尋找不適當的法律反對意見,因此儘管這些反對意見瑣碎且有所歪曲,它們也應該得到簡要的正式回答。

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

本案被告與他的同伴一樣,訴諸所謂的緊急避難抗辯。他聲稱,緊急避難促使他不得不那樣做。並且他進一步聲稱,他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故意行為。當然,法律告訴我們,如果行為不是故意而為,那就不構成謀殺罪。讓我們更仔細地審視一下這些申辯吧。

一、濫用緊急避難將破壞法治

假如我聲稱緊急避難逼迫我不得不為,就可以違背法律且免於處罰,那麼我就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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