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個觀點 觀點四 維持法治傳統——基恩法官陳詞

從立法至上原則引申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

忠實履行法官職責

在一開始我想首先把兩個問題放到一邊,因為它們並非本法庭所應面對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如果有罪判決被維持的話,是否應該給予被告行政赦免。在我們的政府體制下,這是最高行政長官應該回答的問題,而非法官應該回答的問題。因此,我不同意首席法官的做法,它實際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長官在這個案中應該如何做,並指出如果這些指示不被聽從則會產生不當之處。這會導致政府職能的混亂——司法機關是最不應該犯職能混亂錯誤的機關。我想說的是如果我是最高行政長官,我將在赦免的路上走得更遠,而不是停留在人們提出來的懇求上。我會寬恕本案所有被告,因為我認為他們已經為他們所犯的任何過錯付出足夠的代價。我希望大家理解,上述這些評論是我作為一個公民個體所做出的,只不過由於職責的原因,剛好熟知這一案件的事實。在履行法官職責過程中,我的職責既不是向最高行政長官發出指示,也不是考慮他可能做或不做什麼,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我必須完全受到聯邦法律的控制。

第二個我不想討論的問題是關於這些人所作所為的對錯善惡問題。這同樣是個無關法官職責的問題,因為法官宣誓適用法律而不是個人的道德觀念。在將這一問題放在一邊後,我想我無鬚髮表太多評論就可以有把握地反駁我的同事福斯特觀點中的第一部分,同時也是更為詩意的部分。他的論證中所包含的不切實際的因素,經過我同事唐丁嚴肅認真分析之後,已被充分揭示。

我們做判決所面臨的唯一問題是根據《紐卡斯聯邦法典》第十二條A款的含義,被告是否的確故意剝奪了威特莫爾的生命。法典的準確表述如下:「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應被判處死刑。」現在我假定任何一個毫無偏私的觀察者,只要樂於理解這些詞的普通含義,將立刻得出結論,被告確實「故意剝奪了威特莫爾的生命」。

這一案件所有的困難從何而來?為什麼對本該很明顯的結論,卻要進行如此長的討論?無論本案的困難以什麼樣的形式呈現出來,它們都可以歸結到唯一的根源,那就是未能區分本案的法律問題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說,我的同事不願意接受法律條文要求判決被告有罪的事實。我也是,但與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崗位職責,它要求我在解釋和適用聯邦法律的時候,把我個人的偏好拋在腦後。

當然,現在我的同事福斯特不會承認,他個人對成文法的厭惡激發了他的論證。相反,他採用了一種人們熟知的論證方法,根據這種方法,當一些法律本身沒有包含可以用來證明法庭判決正當性的所謂「法的目的」時,法庭可以無視法律條文的明確語言表述。由於這在我和我同事之間已不是一個新的問題了,在討論他對這一論點在本案事實上的特定適用之前,我想先說一說關於這一問題的歷史背景和它對法律和政府通常具有的意義。

在本聯邦有一段時期,法官事實上可以自由立法,並且我們都知道在那段時期,很多法律條文被司法部門做了徹底的改造。那時公認的政治學原則還沒肯定地指明不同政府部門的位階和功能。我們都知道這種不確定性在那場短暫的國內戰爭中所造成的悲劇,該戰爭是由司法機關作為一方和行政與立法機關共同作為一方之間的衝突所引起的。

沒有必要在這裡重述導致不體面的權力之爭的因素,儘管這些因素包括由於國家不再依據人口數量劃分選區而導致的國家議會喪失代表性,以及時任首席法官的性格魅力和廣受擁戴的程度。

立法至上

那些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代替那種不確定性的是目前支配我們的明確原則,即我們政體中的立法至上原則。從那個原則引申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我關注的不是禁止法官修正法律條文的原則是對還是錯,或是可取不可取,而是這一原則已經成為支撐我所宣誓執行的法律和政治秩序的顯而易見的前提。

然而儘管從理論上接受立法至上原則已經有幾個世紀了,頑固的職業傳統和固有的思維習慣使許多法官仍然不能適應新秩序賦予自己的嚴格角色定位。我的同事福斯特就是其中的一員,他對法律條文的處理方式恰恰是生活在3900年的法官運用的方式。

我們對改造不受歡迎的立法的過程並不陌生。任何接受福斯特法官先生觀點的人都有機會看到那一過程在幾乎每一個法律分支都發揮著作用。我個人如此熟悉這一程式,以致在我的同事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我確信我能為他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意見,而不需要任何提示,或被告知有關他是否滿意適用於眼前這個案例的法律所產生的效果的任何資訊。

對立法進行司法改造的過程要求三個步驟。第一步是推測各個法律條文所服務的某種單一「目的」。這一步驟是完成了,儘管一百部法律條文當中也沒有一部法律條文有這種單一的目的,並且幾乎每一部法律條文的目的在不同階層的提案人看來都可以做不同解釋。第二步是在追求實現這一想像的目的時,找到一個虛構的所謂「立法者」,在其工作中忽略了一些東西或留下了一些空隙和不完善的地方。最後也是最激動人心的任務那就是填補留下的空白(這是有待完成的工作)。

我的同事福斯特喜好尋找法律的漏洞,這使我想起古人講述的關於人吃鞋的故事。當問那吃鞋的人為什麼喜歡吃鞋時,他回答道他最喜歡的部分是鞋上的洞。我的同事對法律條文也是這種感受,法律條文上漏洞越多,他越喜歡。總之,就是不喜歡法律條文。

再也沒有其他案例能比本案更能說明漏洞填補程式的華而不實了。我的同事福斯特認為他確切地知道人們把謀殺規定為犯罪的意圖所在,這就是他所謂的威懾。我的同事唐丁已經指出此等解釋是多麼的片面。但我認為還有更深層的問題,我非常懷疑規定謀殺是犯罪的法律條文是否確實有一種通常意義上的「目的」。最主要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反映了人們內心的確信,即謀殺是錯誤的,應該懲罰犯有謀殺罪的人。

如果我們被迫要把這個問題說得更清楚一些,我們也許可以求助於犯罪學家高深的理論。當然這些理論並不存在於起草我們法典的人的頭腦中。我們也可以觀察到,人們在沒有暴力襲擊的威脅下,將更有效地工作,更快樂地生活。如果牢記謀殺的受害者通常是不快樂的,我們可以再提出一種建議,即對社會不良分子的處置不適宜由私人機構來完成,而應該交給國家的壟斷機構。所有這些使我想起一個律師,他曾經在本法院辯論說,通過法令對醫生的執業資格進行控制是一件好事,因為它將通過提高一般的健康水平而降低壽險保險率。這有點誇大其詞地解釋了顯而易見的事實。

如果我們不知道法典第十二條A款的目的,我們如何可能說裡面存在一個「漏洞」?我們如何能知道起草者對為了吃人而殺人這一問題的想法?我的同事唐丁對人吃人的厭惡有點誇張但可以理解,我們又如何知道他古老的祖先不會更強烈地憎惡那種行為?

人類學家說,人類對一個被禁止行為的恐懼感將因部落生活條件特別容易誘發那種行為而加劇,正如,在那些最可能發生亂倫的鄉村親戚關係中,亂倫也因此成為最受譴責的行為。毫無疑問,大螺旋之後的那一時期絕對存在著人吃人的誘惑。也許正是這個原因,我們的祖先用如此廣泛和無限制的形式表達了他們的禁忌。當然,所有這些都是推測,但仍非常清楚地表明我的同事福斯特和我一樣都不知道法典第十二條A款的目的。

本案不屬於自我防衛的例外

與我剛才概括的意思相似的考慮也同樣適用於贊成自我防衛的例外,這在我的同事福斯特和唐丁的推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然,在聯邦訴帕里案中的法官在刑事立法的目的在於威懾這一假定之上,對這一例外做了合理的論證。不容否認,一代又一代的法科學生被告知,這一例外的真正理由是一個人在自我防衛時不是故意的。這些學生通過背誦他們的教授所教的內容而得以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我可以把最後一些意見當作不相關的因素而不予考慮,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教授和律師資格的主考官從來沒有權力為我們立法。但是真正的問題同樣存在於更深層次。如同分析法律條文一樣,分析這種例外時,問題不在於規則的假定目的,而在於其適用的範圍。現在支援自我防衛的例外範圍,如同本法庭曾經適用過的一樣,已經很清楚了。本法院對支援自我防衛的例外的適用範圍非常清楚:它適用於當事人抵抗威脅自己生命的攻擊的情形。因此非常清楚的是,本案不屬於例外的適用範圍,因為威特莫爾顯然沒有威脅被告的生命。

我的同事福斯特力圖用合法的外衣掩蓋他對法律條文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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