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個觀點 觀點一 尊重法律條文——首席法官特魯派尼陳詞

法典的規定眾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儘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案情回溯:洞穴探險謀殺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該協會由一些洞穴探險業餘愛好者組織。紀元4299年5月上旬,他們連同當時也是該協會會員的威特莫爾(Roger Whetmore),進入一個位於聯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當他們深入洞里時,發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擋住了他們所知的唯一洞口。他們發現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來,等待營救人員救他們重見天日。由於五名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其家屬通知了協會的秘書,而探險者在協會總部也留下了他們打算去探險的洞穴的位置,於是,一支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

營救難度之高遠遠超出預計,需要不斷增加營救人員和機器。然而洞穴地處偏遠,運送營救人員和機器的難度極大。工人、工程師、地質學家和其他專家搭建了一個大型臨時營地。因為山崩仍不斷發生,移開洞口堆積岩石的工作好幾次中斷,其中一次山崩更奪走了十名營救人員的生命。在營救過程中,洞穴探險協會自有資金很快用完,接著八十萬弗里拉(紐卡斯國貨幣)的公眾捐助和法定撥款投入營救工作,這筆錢在受困者獲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險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營救終於成功。

由於探險者只帶了勉強夠吃的食物,洞里也沒有任何動物或植物能賴以維生,大家很早就擔心探險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餓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才獲知探險者隨身帶了一個袖珍的無線設備,可以收發資訊。營救人員迅速安裝了一個相似的設備,與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聯繫上了。探險者詢問還要多久才能獲救,負責營救的工程師告訴他們,即使不發生新的山崩,至少還需要十天。得知營地有醫療專家後,受困者與醫生通了話,他們詳細描述了洞里的情況,然後問從醫學上看,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他們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專家告訴他們,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隨後,洞里的無線設備便沉寂了。八個小時後,通訊恢複,探險者請求與醫生再次通話。威特莫爾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詢問,如果他們吃了其中一個成員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儘管很不情願,醫生委員會主席仍給予了肯定答覆。威特莫爾又問,通過抽籤決定誰應該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場的醫療專家沒有人願意回答。威特莫爾接著問,營救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員能給予答覆,但這些人也不願意對此提供意見。他又問是否有牧師或神父願意回答他們的問題,還是沒有人願意出聲。之後,洞里再也沒有傳來任何消息,大家推測(後來證實是錯誤的)是探險者的無線設備的電池用光了。當受困者獲救後,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爾已經被同伴殺掉吃了。

被告提供給陪審團的證詞表明,是威特莫爾提議,他們也許可以吃一個成員,否則想活下來是不可能的。同樣也是威特莫爾首先提議使用抽籤,他提醒大家,他剛好帶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願意響應如此殘酷的提議,但通過無線電進行如上對話後,他們接受了威特莫爾的提議,並反覆討論了保證抽籤公平性的數學問題,最終同意用一種擲骰子的方法來決定生死命運。

然而,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宣布撤回約定。他經過反覆考慮,認為在實施如此恐怖的權宜之計之前,應該再等一個星期。其他人指責他出爾反爾,堅持繼續擲骰子。輪到威特莫爾時,一名被告替他擲骰子,同時要求威特莫爾對是否認同投擲的公平性表態。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投擲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就被同伴殺掉吃了。

倖存的探險者獲救後,因營養失調和暈厥住院接受治療。出院後,他們被控謀殺威特莫爾。庭審時,被告陳述完證言之後,陪審團主席(一名職業律師)詢問法庭,陪審團是否可以僅做特別裁決 ,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給法庭根據已經確定的事實做出判斷。經過討論,檢察官和被告的律師都表示同意,法庭也採納了這一建議。在冗長的特別裁決中,陪審團認定上面所述的事實,並且進一步認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實與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們就認定被告有罪。根據這一裁定,審判的法官判決被告謀殺威特莫爾罪名成立,判處絞刑。在刑罰問題上,聯邦法律並不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餘地。陪審團解散之後,陪審團成員一起向首席行政長官請願,請求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監禁。初審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長官提出同樣的請求。然而,迄今為止,首席行政長官沒有回應這些請願而採取任何行動,他顯然在等待上訴法庭的裁決。

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來,處理這一不同尋常的案件時,陪審團和初審法官的做法,不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規定眾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儘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在諸如此類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來非常有利於減輕法律的嚴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議,我們一起仿效陪審團和初審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長官請願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些請求會被採納,任何人知曉這一案件並有機會徹底了解案情後,都會接受這種請求。首席行政長官拒絕這一請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親自主持像初審那樣歷時三個月廣泛而深入的聽證。主持此類聽證(實際上相當於重審案件)與行政長官應有的職能極不相稱。因此,我們也許可以假定,這些被告將得到某種形式的寬大處理。假如的確如此,正義將得到實現,而不會損害我們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也不會鼓勵任何漠視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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