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序言 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

薩伯

富勒(Lon Fuller)的洞穴探險者案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例。這一評價已說明一切,特別是在其他案例構成強有力競爭的情況下。其他案例也許會在庭審的戲劇性、人物變化、調查懸疑方面略勝一籌,但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絕對無法比擬。這案例表現的不是律師處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入勝。它難以成為精彩的電影題材,因為本案的「主角」只是一個個「會說話的頭像」。實際上,能成為精彩電影題材的部分——洞穴裡面的事件,在富勒的文章開頭就已結束了。而且,這些事件不是以生動活潑的電影語言來表現,而是事後以精確但乏味的司法語言來複述。

富勒筆下的五個最高法院法官將複雜的案件事實及多樣的法律推理娓娓道來,敘述精確。這五種觀點集中在了不同的事實細節和司法判例上,並置於不同的法律原則與政治背景中。通過這種方法,富勒把那些重要的原則衝突具體化,並闡明了在他那個時代主要的法哲學流派。富勒的案例被稱做「法理學經典」 、「本世紀爭論的縮影」和一個「非凡的智力成就」 。

九個新觀點闡述法哲學的最新發展

儘管現在距富勒寫下這部作品只有半個世紀,法律面貌卻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我續寫了這案例的九個新的司法觀點,以期探究與法律原則相關的重要問題,並在此過程中闡述法哲學的最新發展,這也基本符合富勒的目的。

雖然我力圖描述當今主要的法哲學流派,給每個流派應有的關注,但卻碰到一些障礙,微妙地限制了我的計畫。

首先,我必須遵循此案例的相關事實和法律。我不能引用當代每個法哲學流派自己最滿意的案例去闡述,而是必須發現各個流派是如何與洞穴探險者案發生關聯的。值得慶幸的是,大部分當代法理學的重要發展都能在這案件的事實中找到立足點,我們也許可以把這些立足點當成對法哲學流派深度和廣度的細微表徵。

其次,我願意發表一些關於此案的新觀點。在我開始寫下這些觀點之前,我曾不假思索地假定,富勒的五個法官已經就此案提出了所有言之成理的法律論證。然而,一旦我給自己定下新觀點的任務,一些堅定的、如同洞穴探險般的探索,使我確信自己的假定是錯的。現在我幾乎持完全相反的看法:如果說對於這一案例已經完全思考透徹,那就等於說對法律、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的思考也已窮盡。

另外,我不能找到九種之外的觀點了。多於九種觀點將開始損害可信度,即便是大度善意的讀者也會為其所累。雖然當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發展和分支並不止九種,但它們並非都是不能相容的。我既不能明確地表現當代思想每一個獨特的分支,也不想把自己的論述僅僅限制在九種觀點之中,在一致性和可行性允許的情況下,我融合了各種觀點。這反過來意味著不能為了追求每種觀點僅單純包含一種法律思想而作繭自縛。

最後,我和富勒同樣感受到來自安排一場平局投票的挑戰,即教學上中立的挑戰,它要求我做到徹底讓讀者自己做出決定。在這一點上,法官人數保持奇數只是障礙之一。借當代法理學的一些發展,可能會自然地推出本案的當事人無罪,而借另一些發展,則可能推出當事人有罪。如果發現推出其中一種觀點的發展多於另一種,我就必須融合一些「多數派」的觀點或增加一些「少數派」的觀點,或者對當代法律思想的一些觀點做更深入的挖掘。

有時候,我剋制自己不去創造有關紐卡斯國 歷史的新事實,而只在富勒創造的事實空間里展開論述。但有時候,我又覺得根據富勒的精神來闡發這個案例,我也被賦予了自由創造的權利。我把自己的創造保持在最低限度,希望它們不會對裁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而在有些地方,我發現必須同時採取「克制」和「能動」的方法。比如,我決定假設在紐卡斯國沒有法律先例並且也基本這樣做了,但是這也迫使我對法庭引用的少量案例做出解釋。

所有這些限制的結果是,有些法哲學在當代的發展沒有被反映出來,有些發展在一致性容許的範圍內相互融合了,有些則因為難以融合而被不恰當地突出了。最終呈現的是我個人對富勒所描述的美國法哲學的群像進行的更新描述以及對其案例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的更深探索。

也基於上述限制,我所闡述的九個新觀點並不是與當代法哲學九個流派一一對應。偏離一一對應的現象在書中時有出現。有時是不止一個當代法哲學發展被融合到同一個觀點裡,有時是一項發展在細節或方向上的不一致欲需要用不止一個的觀點來論述。

請勿對號入座

每一種觀點代表法理學內的一個主導方向,同時,如同現實中的觀點一樣,也顯示了學說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主題的各種變化。換句話說,至少我希望這些觀點能表現出現實中的觀點的真實特徵,因為我所說的限制並沒有影響到其所有方面。

在文章的結尾,富勒寫道:「本案並無刻意關注與當代的相似點,所有那些力求對號入座的讀者,應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設置的鬧劇之中,這可能導致他不能領略紐卡斯國最高法院發表的觀點中所包含的樸素真理。」如果這一句的前半部分意思是指富勒無意於描述那些觀點和當代思想之間的任何相似之處,那他肯定在跟你開玩笑。但如果他的意思是肯定存在他並沒有有意論述的相似之處,但辨認找尋任何的相類之處都不如直接思考文章的論證更有收穫,那我將接受他那溫和的提醒並納入自己的文章。

後半部分陳述,我毫無保留地接納。經過我提煉而融入司法判決的立場和觀點,是理解法律本質重要而嚴肅的嘗試。它們所包含的是「樸素真理」還是更為宏大的真理,這對學生、學者和公民都是一個基本的問題。這本書所適合的讀者是那些不熱衷於給觀點貼標籤或獵尋虛幻、但對嚴肅而富有意義的論證充滿興趣的人。他們會評論各種論證的有力和不足之處,以及這些論證是如何對一個具體的案例產生影響的。基於這些原因,我希望那些已經熟悉本案例所表達的觀點的學者不要顛倒主次,除非自願沉溺於鬧劇之中。基於同樣的原因,我也並不認為通過這九個觀點就能徹底理解當代法律或法哲學。

我不是第一個對洞穴探險者案發表新觀點的人。達瑪托(Anthony D''Amato)在1980年的《斯坦福法律評論》中論述了三個新觀點。卡恩(Naomi )、卡爾莫爾(John Calmore)、昆斯(Mary bs)、格林內(Dwight Greene)、米勒(Ceoffrey Miller)、保羅(Jeremy Paul)和斯坦(Laura Stein)在1993年的《華盛頓法律評論》中分別從不同的政治和法律立場論述了各自的新觀點。我推薦達瑪托的三個觀點,因為它們清晰地闡明了本案提出的道德問題。同時,《華盛頓法律評論》的七個新觀點也值得推薦,因為與我的觀點相比,他們所提出的觀點對當代各法學流派,思想的體現更純粹或較少混合,而且更願意假設紐卡斯國的新事實,以便可以對美國法律的現狀作更辛辣的評論。

法律推理本身的彈性

當讀富勒的原文時,人們自然要問哪個法官主張的法律哲學是最可以被接受、最具競爭力和說服力的?此外,人們肯定想知道這些法哲學的多樣性和不相容性本身是否就為認識法院判決的性質提供了線索?是不是所有的司法推理都僅僅是意識形態、興趣、政見和個性的事後合理化?在富勒時代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今天它變得更加重要了。而引發出這個問題的並不僅僅是某一個單一的觀點,而是各種觀點的集合。每一種觀點都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推理,但是,就推理本身而言,這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

如果法律推理本身具有無限的彈性,如果它可以服務於任何主人,如果(如休姆抽象地談論推理那樣)它是激情的奴隸,那麼,認為法律可以約束法官的想法就完全是幻覺。但是如果得到正確理解的法律確實能約束法官,那為什麼在通情達理的法官之間會有如此之深的分歧?我很高興我的作品提出了這些問題,同樣欣慰的是,我沒有為了回答這些問題而偏離法律走向哲學。這項工作需要另外找時間來做。

我無比感謝富勒的遺產繼承人允許我在這本書里重印他的文章,假如我不能收入他的原文,我的書將是蒼白而無所適從的。我感謝艾爾古德(Deanna Airgood)快速準確地錄入富勒的文章和勞瑞(Jennifer Laurin)一絲不苟地校對。我感謝吉姆·鮑文(Jim Bower)、瑪麗亞·鮑文(Marya Bower)、克拉克(Len Clark)、奈格(Pablo Nagel)、帕克(Mark Packer)、黛安娜·龐佐(Diana Punzo)、溫斯·龐佐(Vince Punzo)、斯耐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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