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
我們對「法律」與「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期待它是客觀中立的,因此法官不應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卻幻想法律與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於法律條文。
這種矛盾其實不僅存在於一般公眾,同時也困擾著許多法界人士。而薩伯的《洞穴奇案》,或許能夠提供台灣讀者另一種視野。
在本書中,薩伯延續著名法律學者富勒(Lon L.Fuller)的一個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險人被困於洞穴之中,並得知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五人約定以擲骰子的方式選出一名犧牲者,讓另外四人殺死後吃掉他的血肉。成員之一的威特莫爾是當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議的人,卻在擲骰子前決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執意擲骰子,並且恰好選中威特莫爾作為犧牲者。獲救後,此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他們該被判有罪嗎?
介紹至此,敏感的讀者應可感受到這個案例的法律複雜度與爭議性。本書的重點,不在於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敘述「虛擬法官判決理由」。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虛構了五位大法官的五份判決意見,五人意見均不同。五位法學造詣精湛的大法官,面對同樣的事實,適用相同的法律,卻導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個別看他們無懈可擊的論證,你似乎都會被說服,相信各個大法官的結論在法律上皆屬天經地義。矛盾的是;他們的結論竟然天差地遠!法律難道真是一場「文字遊戲」?
薩伯延續著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洋洋洒洒的判決意見。結果是四票有罪,四票無罪,另一位大法官迴避裁判,結果仍然維持原判!
其實富勒與薩伯都是借題發揮——每個「虛擬大法官」的意見,其實都代表了某一法律學派的見解。在這十四份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哲學(而非「法律文字」),如何影響法官對法律與事實的解讀。我們更可以在簡短而生動的篇幅中,看到不同的法哲學理論怎樣生動且激烈地進行對話。薩伯的「續貂」之作,其實也正是為了引進「後富勒」時代的美國法學思潮,諸如強調法律不確定性的「批判法學論」、認為法律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法律與經濟學」,以及從民主理論導出的司法消極主義等。
本書有趣之處,是運用虛擬實例,展現法律理論間的交鋒對話。雖然美國法與我國有相當差距,但它的內容充滿創意,論理修辭更是生動而貼近生活。反觀台灣,司法判決總是充斥著艱澀又不通順的文言文,更多半缺乏實質論證;法學者的論述則往往喜歡在抽象的概念上打轉,卻不談實例。相比之下,《洞穴奇案》對一般讀者,恐怕比台灣本土的法律論述還更容易理解、更有吸引力。無論對一般大眾或是法律人,這都是一本極佳的法律教科書,讓我們重新認識「法律」這門學科!
(作者系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