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漢字看中國古代禮俗 一、古代婚俗

「姓」字甲骨文作「」,左邊的構件為「生」,右邊的構件為「女」;西周金文中,有的「姓」字作「」,像草木從土中生長出來,楷化寫作「生」,有的作「」,由「人」和「生」兩個構件組成,也有的由「女」和「生」兩個構件組成;小篆以後,「姓」字都由「女」和「生」兩個構件組成。《說文解字》把「姓」字說解為:「人所生也。古之神聖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從女,從生,生亦聲。《春秋傳》曰:『天子因生以賜姓。』」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知道:古代的姓,並不像現在一樣,跟父親的相同;最初的姓來源於他們居住的村落,或者所屬的部族名稱。古代的神聖之人,傳說是他們的母親與上天發生感應而生下的,所以稱為天子。夏、商到西周,「姓」權逐漸歸天子所有。這一時期,只有有封地和官爵的貴族才配有姓權,而庶民則是有名無姓。因此,這一時期,「百姓」一詞主要是用來表示貴族或百官。

在母系社會中,群婚制的特點是人們只知道自己的母親是誰,而不知道自己的父親是誰,因此出生之後只能隨母親的姓。「姓」字以「女」為部首,這是母系社會文化的遺存和表現,在母系社會中,人們以母為尊,最初表示姓的字大多以「女」為部首,如「姜」「姬」「姚」「嬴」等。又如本書開頭所述,表示最高權力擁有者的「後」字,最初就是來源於婦女生小孩的意象。可見,女性的地位非常高。後來,「姓」成為辨別不同氏族血緣的依據,從而成為決定婚姻的一個重要依據:同姓的男女不可以通婚,主要是怕對生育後代不利。這說明我們華夏先民很早就發現近親通婚對後代不利。

原始群居生活慢慢地形成了一個個族團,每個族團都有自己的首領及自己族內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形式。在此背景之下,便產生了血族婚制。血族婚最初的形式為族內互婚,禁止與外族通婚,目的是保證血緣的純正,甚至產生了「兄妹婚」。《搜神記》云:「(高辛氏)乃令少女從盤瓠……蓋經三年,產六男六女,盤瓠死後,自相配偶,因為婚姻。」直系通婚必會使後代的成活率不高,慢慢地人們意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於是漸漸地族與族之間通婚,有的兩個族之間還世代互婚,也就是俗稱的「交換婚」,也叫「族團互婚」。關於這一婚俗,我們可從「姑」「舅」的原始稱謂上得到印證。

在現代人的觀念里,「舅」是對母親的兄弟的稱謂,「姑」是對父親的姐妹的稱謂。但在古代,「舅」除了指母親的兄弟,也是兒媳婦對公公的稱呼(《爾雅·釋親》「婦稱夫之父曰舅」),還是女婿對岳父的稱呼;「姑」除了指父親的姐妹,也是兒媳婦對婆婆的稱呼(《爾雅·釋親》「婦稱夫之母曰姑」),還是女婿對岳母的稱呼。也就是說,「舅」「姑」在古代是「一名三用」的。這說明,在古代中國,曾經有過這樣一種親屬關係:一個男人的岳父往往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岳母是自己的姑姑;而對於一個女人來說,公公就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婆婆是自己的姑姑。這種現象是遠古交換婚的結果,其關係可以用下圖表示:

「媵」婚制可以看做遠古伙婚制的演變,這種婚姻制度直至妻從夫居成為婚姻的穩固形式之後,仍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媵」字以「女」為部首,《儀禮·士昏禮》把它解釋為「送也,謂女從者也」。漢代鄭玄說:「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可見,媵的特點是,出嫁者的妹妹、侄女同時隨嫁到男方,實際就是姊妹或姑侄同時共嫁的性質。《史記·五帝本紀》記載堯「以二女妻舜以觀其內,使九男與處以觀其外」,其中「以二女妻舜」就是把他的兩個女兒都嫁給舜,這可以看作當時媵婚的習俗。到了西周時期,媵婚成了當時貴族階層普遍實施的一種婚姻形式。《春秋公羊傳·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即嫡妻),女方以「侄」或「娣」隨同出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侯國的女兒陪嫁,也各以侄或娣相從。可見,「媵」又不同於伙婚,它是一個男子與另一族群的幾個女子的群婚。

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時期,出現了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對偶婚。在這種婚俗中,無論男女都不能在本氏族中找配偶,而必須到另一個氏族中去找,即實行族外婚,而且男子必須嫁到女方氏族去。這種婚姻形式在古文字、文獻和民俗中都有所反映。

「室」字由「宀」和「至」兩個構件組成,「至」的甲骨文字形作「」。像箭射到地面之形,表示來到之義;「室」與「至」同源,表示夜晚要去的地方,即住處。夜訪婚俗中,婚齡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沒有專門的住處,晚上要住到女方,也就是說,女人所在之地是男人夜晚的住處,於是「室」引申有「男子的配偶」義。同樣,「家」字甲骨文作「」或「」,第一個字形由表示房屋形的「宀」和取象公豬形的「」組成,「」後來作「豭」。「家」與「豭」同源,由於在遠古男子夜訪的對偶婚俗中,婚齡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沒有專門的住處,晚上都要住到女方,充當的就是類似「豭」的角色。因此,「家」在先秦文獻中常用來表示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如《左傳·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其中「家」和「室」分別指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和男子的配偶(即女子)。

納西族的走訪婚,就是這種夫從妻居的對偶婚。根據辛立《男女·夫妻·家國》一書記載:「在納西族的整個住宅布局中,後室是一座大房子,是合家族共同消費和舉行各種家族活動的地方。前宅是客房,兩側既有客室,也有用來儲存東西的廂房。客房是已婚婦女同自己的男阿柱(男朋友)偶居的地方。她們實行對偶婚制,成年男子白天在自己家族中勞動,同自己的家族一起生活,晚上到女阿柱家過夜,所生子女歸女。」陝西臨潼姜寨仰韶文化遺址中,發掘出完整的村落布局、氏族公共墓地、窯場等文化遺存。其村落布局與納西族的整個住宅布局十分相似,這說明仰韶文化時期,實行的是與納西族走訪婚相似的夫從妻居的對偶婚。

「娶妻」在先秦文獻中,有時也作「取妻」。「取」字小篆字形作「

「婚」在先秦文獻中寫作「昏」,《說文解字》把「婚」字解釋為:「婦家(嫁)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從女從昏,昏亦聲。」意思是說,古代迎親時間在晚上,因此「婚」字中的「昏」構件不僅有示音功能,還有表義功能。迎親時間為什麼在晚上呢?梁啟超對《周易·屯卦》中「匪寇,婚媾」的解釋給出了答案,他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也,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手段,與寇無大異也?」意思是說,搶劫與娶親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為什麼會混淆呢?大概是因為當時娶親的手段與搶劫十分相似吧。可見,華夏初民確有過掠奪婚時代,掠奪婚後世就演變為許多民族婚禮中的假搶婚,如我國傣族、傈僳族等少數民族都有搶婚的習俗。哈尼族「鞭打迎親人」的風俗,則可以看作反抗搶掠婚的遺風。

「棄」字甲骨文作「」,就像一幅棄子風俗圖,整個字形像雙手將簸箕中的小孩子丟棄之狀。據文獻記載,周始祖后稷、周幽王后褒姒、徐偃王、齊頃公無野、楚令尹子文、宋芮司徒女、烏孫王昆莫等都有出生後被遺棄的經歷。後世對於后稷被棄的原因也多有探討,江藩認為「謂姜嫄無人道生子,恐人之議己,以為上帝所生,棄之以顯其神異,然後收養,以解眾惑」,意思是說,后稷的母親姜嫄恐怕別人議論她生孩子這件事,就說孩子是上帝所生,並且故意把孩子丟棄以顯示這孩子的神異,然後再收養,以便讓眾人不再懷疑這件事。

劉盼遂在《天問校箋》中指出,因為古代夫婦制度未定,「妻生首子時,則夫往往疑其挾他種而來,妒嫉實甚,故有殺首子之風」。意思是說,由於當時夫婦制度還沒有特別穩固,男子對於自己的第一個孩子的血統產生懷疑,恐怕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因此,形成把妻子所生第一個孩子殺掉的風俗。這種現象發生於「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的大變革時代,也是婚姻制度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過渡的時代。

父權時代的一夫多妻(妾)制,是由一個男子與若干女子結婚而建立的。這若干女子中往往只有一個稱為正妻,其餘則為副妻或妾。前文提到的「媵」婚制中的「侄娣」就屬於副妻或妾。妻的地位高於妾。《說文解字》把演變後的小篆「妻」字說解為「婦與夫齊者也」,正是相對媵妾而言。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其正統觀念,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正妻的地位。《左傳·桓公十八年》:「並後(妾如後)、匹嫡(庶如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唐律·戶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宋《刑統》規定與唐相同,元、明、清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可見,儒家在強調男子主導地位和女子服從地位的同時,倡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同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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