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一庭

在此不利的局面下,九尾起立:「法官大人,因為我的工作疏忽,有很多證據還沒有整理,請法官大人允許休庭三天。」

曹云:「反對,昨天預審我方已經說明我方的辯護目標。控方如果真的有很多證據沒有整理,那就不是工作疏忽,是瀆職。三位有豐富經驗的檢察官組成了控席,被告被捕到現在已經二十天,這不是瀆職是什麼?」

法官看九尾:「辯方律師助理說的很有道理,檢方有充足和足夠的時間,也有充足和足夠的人手。如果控方堅持休庭,那必須拿出能說服本席的理由。反過來說,控方準備這麼久在庭審處於劣勢,為什麼有信心三天後能處於優勢嗎?」

曹雲善意提醒:「魏君,你最近要注意下自己的人身安全,九尾可是富二代,為了自己的工作殺幾個人不知道可以還是不可以。」

九尾大怒:「曹雲,你不要誹謗。我什麼時候殺過人?」

曹雲道:「我剛才說:可以還是不可以?是問句,不肯定。提醒注意安全是應該的。再說我也不是空口無憑。為了一個案子,九尾你大公無私動用自己家的直升機去辦案,反過來想想,九尾你為了能打贏這個官司會不會動用自己家的……呵呵,牙疼,哎呦!」我就不說,說了就有小尾巴,我不說就沒事。

法官敲鎚子:「控方,你們有休庭的足夠理由嗎?」

九尾很無奈:「沒有。」

曹雲用手肘撞了下魏君,魏君站起來:「因為本案涉及的人和事比較多,所以請法官進行階段性裁定,也就是六月是否主觀存在協助烈焰團伙的想法。」

階段性裁定是庭審一個特點,比如甲被指控殺了乙,辯護律師認為兇器是鎚子,控方認為兇器是刀,庭審中控辯雙方對兇器進行庭辯,在雙方都存在一定理由和證據的情況下,由法官進行階段性裁定。兇器為鎚子,接下去的庭審基礎就是兇器為鎚子。

但並非不可翻轉,最後敗訴後控方可以提出上訴,有十天收集證據。收集到刀重要證據後,可以以此理由進行上訴。二審法官會讓控辯再次進行庭辯。假設二審法官裁定刀為兇器,那案子就會發回重審。有意思的是,一審法官可以再次裁定為鎚子,控方又可以上訴,二審法官再次裁定為刀,再發回重審。

原則上只發回一次重審(高岩),但是規定符合一些情況的話,重審是不受次數限制的。在高岩,上級法院發回下級法院,下級知道應該怎麼做。東唐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各有許可權,一審法官認為自己沒錯就可以反著和二審干。按照東唐規定,如果發生類似情況,高法會介入監督庭審,甚至召開合議庭給出最終裁定。

九尾想到這裡,感覺這就是一場馬拉松庭審,關鍵是六月又沒有什麼價值,她實在不想在六月身上浪費那麼多時間與精力。這案子打成這樣讓九尾很煩躁,如果曹雲一錘定音贏了就算了,關鍵自己還有掙扎的餘地。掙扎不僅很累,還未必會贏,贏了對打擊烈焰團伙沒有什麼益處。

另外麻煩點是王傳,王傳今天出庭之後就要被證人保護小組接走。王傳再出庭需要很多程序。程序沒問題,六月有這個價值讓自己走程序嗎?但是不掙扎對不起自己控方的身份。

曹雲不一樣,他是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他超級無敵閑。本案對魏君來說意義重大,辯方是不怕馬拉松的。同時打贏官司對他們來說非常有價值。

另外一個問題,就算九尾有十天時間收集材料,能不能收集到對六月不利的材料呢?就算收集到了,曹雲他們這十天不會什麼都不幹。下次開庭再碰撞,估計又是火星慢慢撞地球,你不死我沒亡的一個尷尬局面。

曹雲敏銳發現九尾有些走神。作為一名專業人士,不能因為庭審的進展影響自己的心情。因為心情會影響你的工作。

曹雲讓魏君稍停,突然開口:「既然控方對被告協助烈焰團伙的危害沒有反對的看法,我認為法官可以下結論了。」

「等等?」九尾醒轉:「什麼時候到這個辯題了?」這是控方核心內容,怎麼必須反對。

九尾忙道:「不好意思,剛才有些走神,麻煩辯方律師再說一遍。」

曹雲道:「檢方把這麼重要的案件交給一個迷糊小姑娘,是不是有些不妥當。如果檢方需要更換主控官,為了司法公平,我同意休庭。」

「對不起,對不起。」九尾深深鞠躬。

法官:「辯護律師請再說一次。」

魏君道:「……綜合庭審情況,請法官大人進行階段性裁定。」魏君將剛才主辯的情況總結後,讓法官階段性裁定。根本就沒有進入控方需要的主題。

九尾一聽,雙臉通紅,不僅是羞,還有氣。如果是卡通片,曹雲保證九尾雙耳和鼻孔正在冒煙。曹雲在九尾看來,是一隻吵了自己一個晚上的那隻蚊子,明知道它在,明明很討厭他,就是無法消滅他。

法官詢問:「控方對此有什麼說明和補充嗎?」

心亂,氣亂,九尾根本沒有準備台詞,站起來後許久沒開口,她在搜尋腦海中有利控方的庭辯內容。

法官無奈道:「本庭裁定,被告沒有主觀協助烈焰犯罪團伙的意願。不過被告客觀上協助了烈焰犯罪團伙,接下去的內容是,被告的行為對烈焰犯罪團伙的幫助有多大,被告是不是不可代替的等。」

拿下一分!在海洋法系中,主觀是很重要的量刑標準。即使最後被認定危害極大,但因不存在主觀惡意,量刑上會有充分考慮。

法官道:「鑒於控方主控官經驗不足,本席決定暫且休庭。辯方有意見嗎?」

魏君回答:「沒有。」

法官道:「再開庭時間會以書面形式通知,今天庭審就到這裡,散庭。」

……

曹雲心情不錯,第一個環節勝出後,一百萬美元獎金已經穩了。除非第二次開庭翻船,否則怎麼也不達不到五年。

魏君有魏君的優點,上車後魏君說了自己的擔憂:「曹雲,烈焰法庭曾經當眾射殺了警方卧底。」

「只是線人。」

「我擔心檢方會特別提出有證據的這樁命案。我的思路是,命案發生時候,王傳還沒有加入烈焰。不應該要為此買單。」

曹雲道:「不,不是這樣。假設一個流竄搶劫團伙,幹了兩年了。第三年A加入團伙,第四年A被捕,你說A要為第一年和第一年搶劫團伙的犯罪買單嗎?」

魏君想了好久:「應該不會吧?」

曹雲道:「假設這個團伙做的案沒有和這個團伙聯繫上,那A是沒問題的。但是注意一點,烈焰法庭殺人、綁架,挾持都有罪證。警方通緝搶劫團伙,這時候A加入搶劫團伙,就算什麼壞事也沒幹,也算犯罪團伙成員。」

真實案例,張X強,HK啟德機場一億多搶劫,綁架首富孩子,最終在大陸被捕,團伙成員均死刑。其中有一位馬仔才跟了他幾天時間,一樣死刑。

曹雲道:「不過真實案例有其特殊性。按照法律理解,王傳後期加入團伙,烈焰後期不存在太激烈的犯罪行為,理當從輕處罰。不過本案之所以沒辦法從這點入手,是因為王傳簽署了交易書,交易書是法定文書,上面認定了王傳是主犯。主犯不僅要為個人犯罪買單,也要為團伙犯罪買單。犯罪團伙重要成員以上身份者必須為團伙犯罪負責。」

曹云:「王傳之所以遲遲不接受交易,也是有這方面的期待。王傳的下屬是六月,六月是綁在王傳這條船上,王傳無罪,她自然無罪。王傳有重罪,她就有重罪減。也就是俗稱的從犯。你考慮的角度有一定道理,但是無法適用本案。」

魏君道:「我們接下去的辯護切入點在哪?」

第一庭是行為,曹雲贏了,法官認為六月主觀不存在故意犯罪。

第二庭是結果。

曹雲道:「我不看好結果,烈焰法官之間的金錢流動都是以千萬甚至以億為單位。一旦檢方拿出比較準確的金額,那就要命了。」

用金錢量化來計算是法律的一個特點,前文提到逃逸之間的區別,是不是逃逸主要看造成的財產損失有多大。盜竊犯罪行嚴重與否和盜取的金錢額有直接關係。王傳投資烈焰超過最高法律認定限額,就是最高一檔刑罰。作為王傳助理的六月自然也水漲船高。

在法律估算中都比較保守,似乎規則是為窮人定的。(高岩)最重大財產損失才一百萬,現在隨便一套房子都不止一百萬。諸如貪腐最高一檔金額是很低的,導致了只要貪腐基本就是最高一檔。按照法理來說,貪三百億和貪三百萬是沒有區別的,因為都是最高一檔。最高一檔十年起步。

王傳這個金額和其烈焰法官身份,還有主犯身份的認定,代表了王傳投資烈焰的行為極其嚴重。王傳在烈焰中的事情,一是投資,二是出席庭審。投資的事務基本由六月完成。所以曹雲認為第二庭很不樂觀。並且從第一庭看,檢方重點準備了第二庭的材料。

這個階段法官不休庭,曹雲也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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