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宋代之「飛灑」與明代之稅制

一、宋之「飛灑」與明之黃冊、魚鱗冊

明代之「黃冊」是登記戶口的,「魚鱗冊」則是登記田畝的。

東漢時中國即有紙的發明,故魏晉南北朝時即有「黃籍」與「白籍」。今日在新疆沙漠中發現了竹片,即漢簡也,此中亦有戶口冊子。

「黃冊」(即黃籍)是將戶口寫入黃冊中,每隔十年調查一次,一本送戶部(即今日之內政部),三本存放在地方政府。明代之地方政府有三級,即布政使司(省)一級、府政府一級及縣政府一級。

所謂「四柱」,是指:(一)舊管,(二)新收,(三)開除,(四)實在。黃冊上記明人名、田畝數額及賣出田畝等,且買入田畝者亦有登記可查。這是一種制度,其實經濟思想早已含在其中了,所以在戶口冊上要寫明田數等,以達到「為民制產」和「限民名田」的目的,因此這制度可使人民對田地不至於兼并得太厲害。

戶口規定110家叫一里,一里分十甲,十家叫一甲,十家中有一甲長,共11家。有甲長、里長,即管一甲、一里內之事務,使政府管理頗為便利,因此使財政清楚,不過後來也難免積久而生弊端矣!因其中有土豪,擁有龐大田地,常將其田寫入別人戶中,因此而造成不準確。

黃冊到清代最後百年間便無形中消失了,魚鱗冊則直至清末仍然存在,因有圖可查看,頗為便利也。

明代之魚鱗冊,以土田為主,亦稱「魚鱗圖」,因畫成像魚鱗一般,故名。縣有四境,鄉以邱為單位,「邱」即丘也。田則註明官有(公田)與民有(私田),又有高田、低田、埂、瘠、山、盪(即湖)等皆註明之。又要註明業主(除官有者以外),如業主將田賣掉時,則要過戶,須報告政府,要一年一注。在黃冊中亦要說明,黃冊是人戶,具有流動性,魚鱗冊則是固定的。故當時人說「田母人子」,找到土地後,人就容易找了。這種表冊的意義是:(一)政府可用以收租稅;(二)可以抑止兼并,至少不使兼并過盛。

放棄兩稅制之原因是因為,中央政府規模越來越大,政權集中,使地方政府之權力越來越小。

宋代農村每地有一頭腦(大門第),但宋後中國社會變成平等的了,無貴族與門第,由於農村分散了,故政府必須想出統一、便利的收租稅的方法。但事久弊生,因此產生了「飛灑」。

「飛灑」是地主擁有極多之田,於是設法將田寫在別人戶名下,稅則由他出,與官方或私人商量,因此統計不會準確了。但調查相當困難,手續十分麻煩,要用很多錢。故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魚鱗冊的制度出了弊端,而要另外想辦法了。

二、明代之一條鞭法

明代的「一條鞭法」就是租稅、土田、徭役及人力諸項合而為一,為普通人民所須向政府貢納者。

中國一向的政策為輕徭薄賦,兩稅制之後租庸調歸為一,為單一稅,均攤派在土地上了。唐有兩稅制,其後宋代有王安石的免役法,再之後是明代的一條鞭法。此種單一稅法是免去徭役,直至清代仍是丁糧合一。即自唐代起,人身可不必向政府當差,這是一種好制度。當兵也不抽壯丁,而用募兵,這種制度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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