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五、清代收地丁合一稅

宋代以後關於賦稅方面的事,已不是制度問題,只是人事手續問題而已。

明代編造黃冊與魚鱗冊,以丁算入糧中,即丁糧合一的一條鞭法。

清代自康熙三年徵收地丁合一稅,即以丁計入糧中,與明代相似。地丁者,即指田與戶口,計算所得向政府繳納錢糧;明代的一條鞭法可用白銀折繳,清代亦然,合稱「錢糧」,亦可用絹布等實物折繳。所謂地丁合一,即是按田派丁,當時曾流行一句俗語道:「富民出財,貧民出力。」

明清兩代的賦稅,一條鞭法與地丁合一大體相同。所不同者,是明代每十年統計戶口一次,重新編造黃冊;每戶有添丁時要加稅。

康熙五十二年再下詔書:凡盛世添丁,在戶籍上添加了,但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凡在康熙五十年丁冊派稅以後之添丁,政府不加其賦,此法實較明代寬大,是一項好制度。

滿清入主中國,順治十八年時,下詔一切丁徭田租依照明代萬曆年人口計算。萬曆時之田租已行一條鞭法,丁糧已攤派在田租中,但結果仍要民間當差,田租並未減低。

康熙五十年時,其人口不及萬曆時之半數,這是一個大問題。

明代以明神宗萬曆時期最好,當時社會安寧,人口繁盛,諸凡古代的寺廟大鐘、瓷器古玩,很多都是萬曆年間製造。但萬曆是衰壞的開始;清代最盛美當推高宗乾隆朝,但也正如萬曆一般,也是清代頹壞的開始。

乾隆時代,國家稅收,幾乎全部充作軍費之用。乾隆三年時,各省錢糧,大半留充兵餉。如不足時,由鄰省協撥。乾隆十年,史載:「每歲天下租賦,以供官兵俸餉各項經費,惟剩二百餘萬,實不足備水旱兵戈之用。」乾隆時期頻年用兵,如准回之役,耗費3300萬兩;緬甸之役,用900餘萬兩;兩次金川之役,共耗9000餘萬兩;尚有廓爾喀之役、台灣之役,計共耗1億5000萬兩之上。乾隆武功雖盛,但終於成為強弩之末,遂使清代步入衰頹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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