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四、「一條鞭法」合併賦役

明代的「一條鞭法」,是一種賦役合併的制度。

租是指田租,賦是指兵賦。漢代有口賦(即人口稅)、力役、差役等,唐代以來無役,變為租庸調。後來有人稱「田賦」這個名字,實是不妥當的。

唐代實行兩稅制度以來,有了戶役;宋代王安石施行免役,仍要派差;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即將賦與役合併為一,即丁與糧合一。丁為人口役,糧為田租。統計每縣有多少田繳納多少租,有多少丁受役(役可出錢代之),將兩者合計共出多少丁多少糧,一起繳給政府。政府須勞役時自己出錢雇役。

明代中葉為解除繁苛之賦役,遂奏請實行一條鞭法。明世宗嘉靖十年,大臣傅漢臣上奏曰:「頃行一條鞭法,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總於府,各府總於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每糧一石審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守,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

但嘉靖時並未實際施行。正式實行則在穆宗隆慶四年。戶部奏准在江南地區,將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系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系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著為定例」 。此制至明神宗萬曆九年遂全面施行於中國。

綜合來說,一般人認為一條鞭制是簡單的好方法,但反對者亦甚多。南方人贊成而北方人反對,其情況一如宋代看待免稅法。其實,批評一制度之好壞,應依照歷史上當時人客觀的反應意見,不應以我人今日之主觀見解來批評。由於南北經濟狀況不同,有時當因地制宜,不宜用同一方法制度施行於全國。

總括來說,鄉官、生員與吏胥,是明末三大病。明清的吏胥問題最難解決。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