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三、「詭寄」、「飛灑」避田租

明代的人民繳納田租外,尚有當差及徭役。不必當差的有鄉官、吏胥(吏胥是在衙門當差者)及生員(生員可升任鄉官)。據顧炎武先生的《日知錄》記載,一地之生員多,田畝多,民間的派差就重;即生員多田愈多,民間派差愈多。於是要求生員「寄田」以逃避賦稅,「詭寄」者,即將田集中寄在生員身上以避稅也。

明代除「詭寄」外,由於田多役重,於是又有一種稱為「飛灑」的,便是將自己的田畝分散寫入別人的名下。行使這種勾當,首先得與衙門中管魚鱗冊的勾結買通,又稱為「灑田」或「灑糧」。由於將田分別飛散在別戶身上,所以亦稱「飛灑」。

由於「飛灑」作弊,因此有100畝田的農戶須繳納130畝的田租,富人的田就分配在忠實誠樸的農戶身上而受了欺騙。

「詭寄」與「飛灑」的情形直到民國初年仍有存在,造成了人與田永遠無法準確劃分登記的現象。

還有一種「虛懸」,意即把田懸起來了。由於賣田者花樣多,故弄玄虛。買了田的,糧仍沒有過,田賦卻由輕而轉重了,造成了很多麻煩。

以上這些弊端,都是經濟解體以後所發生的現象,由於社會欠缺組織,造成散漫無法紀。

現在中國社會的缺點是平鋪的,無力的,已經沒有頭腳輕重之分。組織無法有秩序的推行各項政令,造成了陽奉陰違的現象。

明代尚有承襲元制的「賜田」。明憲宗時,沒收太監曹吉祥的田地成為宮中莊田。明孝宗時賜給皇室勛戚的莊田凡3萬3100餘頃。世宗時,賜田已達20萬919頃28畝。至明神宗萬曆二十九年,賜福王莊田多達4萬頃。此項莊田,租重而騷擾大,為害北方農業之進展甚巨。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