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二、明代糧長制與生員制

明代徵收田租,由糧長分配給里甲長催征。鄉村中凡10戶有一戶長;凡110戶分為十甲,設有甲長里長。出糧者自己向政府繳糧,稱為「上納」,由糧長「收解」,由州、縣的地方官「監收」。洪武四年時,明太祖先下詔在江浙地區設置糧長制度。

凡可收到一萬石糧的地區,設糧長及副糧長各一人,由區內擁有田畝最多者擔任,以便催征及押運,並交給中央點收。如工作盡責而良好者,可獲擢用,任職為政府官吏。因糧長原自富農中選出,行為必較地方小吏純樸誠懇,不易有貪污情事。明太祖曾言:「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當時糧長解運糧食常要賠償損失,易生流弊。宋代運糧到汴京;元代運糧要到北京;明太祖時,糧只需運到南京;明成祖以後,遷都北京,運輸倍感艱辛。中國的漕運,消耗人力財力很大。後改「兌運」後,即糧租可折成白銀繳納,糧長可不必運糧到中央政府了。

明代特別優待讀書人。明代的科學分「生員」與「進士」兩級,「生員」包含秀才與舉人,可以不受罰。有如宋代之不殺士大夫,亦是對讀書人的一種優待。

有一次,明代有一是秀才的生員擔任糧長,做得不好,本要受罰,犯法是打糧長而非打秀才,縣官於是出一上聯,謂如對得好,可免打屁股。上聯道:

秀才糧長,打糧長,不打秀才。

秀才對的是:

父母大人,敬大人,如敬父母。

縣官認為對得好,於是免罰。明代戶口有糧戶、官戶及儒戶之分。當時政府有規定可優待官戶;儒戶是預備官,是生員,亦可得優待。繳田租可打九折,如2000畝田租折白銀原為300兩,九折只須繳納270兩,可省租30兩白銀,等於200畝田免租。明代生員很多,大縣有1000名生員,每人少繳200畝的租,1000人就少繳20萬畝田租。於是當時有「詭寄」發生,即糧戶之田寄在生員名下,可受優待,此即所謂「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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