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一、明代「黃冊」、「魚鱗冊」管理戶口田地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有井田、限田、王田、占田及均田等,但自唐代租庸調製以後,改行兩稅制,此下便沒有土地制度,一直下來到清代都可說大體上是實行兩稅制。

可以說,唐代兩稅制度以前是涉及土地分配及所有權的問題;而兩稅制度以後,卻不再討論土地問題,只是政府如何徵收賦稅而已,只是事情而非政制,成為一技術性問題。

簡言之,唐代兩稅制以前的中國是在土地問題上有較大的變化;而在兩稅制度以後,卻是在租稅問題上有較大的變化。

今日台灣的平均地權政策或大陸的共產主義土地制度,可說是民國以來,中國已回覆到兩稅制度以前所著重的土地問題上來了。

談到明代的稅制,其實只是唐代兩稅制度的延續,沒有什麼土地政策,只能談談租稅。中國自宋代開始,徵收租稅已開始出現問題,但可惜時至今日,仍沒有人注意到這一問題,亦無有關方面去縣級地方去或農村去作實地調查,以了解實在的困難情況。

明代有「黃冊」與「魚鱗冊」兩種冊籍之設立,一直沿用到清代和民國。但這兩種冊籍並非制度。今日的內政部已無戶口冊與土地冊了。

明代的「黃冊」即戶口冊。政府規定十年更訂一次。共制四本,一本送戶部,一本送省的布政司,一本送府,一本存縣,封皮用黃色,故稱黃冊。這種正式的戶口冊,南北朝時稱黃籍。中國之有戶口冊,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可說是中國文化歷史的一種光榮。

中國戶口冊以戶為主,並非口籍,而是戶籍,每隔十年後,戶口變動必較大,故得重新造訂黃冊。

黃冊的造訂,起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三年,由戶部尚書范敏所設計。為了平均徭役,才編造黃冊。

黃冊的冊首,首先註明該戶籍何屬,包括軍、民、匠、灶等,然後寫明田地、房產、牛隻等,並分「舊管」、「新收」、「開除」及「實在」四柱。「今日之舊管」,就是「前日之實在」。

而明代的魚鱗冊,則以田地為主。但魚鱗並非制度,只是徵收田租時,手續上的新花樣。

宋代即有魚鱗圖;到明初洪武二十年時,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向中央進呈魚鱗冊。早前,明太祖派國子監學生武淳等到各地方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召集里甲、耆民等親赴田畝處量度之,將各田畝之方圓繪成圖表,寫上田主之名及田之丈尺四至,類編為冊,方法相當齊備。由於繪成之圖似魚鱗,所以稱為魚鱗冊 。

魚鱗冊是明代徵收田賦時作為憑據之用,故亦稱「地畝冊」。此法乃丈量田畝推行於全國,實始於明太祖。史載:「頒魚鱗圖冊,以核天下土田。」

所謂「四至」,即東南西北之疆界,一縣有四至;縣又分若干鄉,鄉亦有四至;一鄉又分若干都,都亦有四至。在魚鱗冊上均有註明。

魚鱗冊上之田畝各有業主。新業主置產時要在魚鱗冊之圖中添注,故圖上仍有戶口與人名之登記。但田畝是母,人口是子,人口是跟隨土地的。魚鱗冊的繪製,每縣以四境為界,每鄉每都亦以四境為界。田地以丘相比鄰挨接,如魚鱗之排開。田畝屬於官府或民間,高田抑圩田,山田或水田,均逐鄉詳細註明,此田畝易主時,亦隨即註明。

人事雖有變遷,田畝則固定不移,使刁民無法詭寄埋沒 。政府向人民徵收田租時,只問田,不問人,與前代的「方田」有所不同了。

照《天下郡國利病書》所述,魚鱗冊編成後,每戶照冊上田段,各給號單一紙收執,寫明坐落畝數,四至圖形,業主如賣出該田畝時,即將號單黏入契內,以清手續。

魚鱗冊亦是十年一換,手續亦相當繁複,管冊籍的是吏胥。縣官更換時,冊子仍存於原處。但時日一久,小吏作弊,不能永久維持下去,只得取消。民國以來,部分地區已無魚鱗冊了。

為何明代要採用魚鱗冊?此一問題,可參看有關史籍,大可研究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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