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宋元時期經濟(宋:公元960~1279年;元:公元1271~1368年) 三、宋政經思想的南北之爭

宋代經濟,南方較優於北方,此乃由於南北兩方之不同地形、氣候與物產等因素所造成。因此當時遊學京師之士子,以南方為較多。如南方人當時位居京朝者,有晏殊、范仲淹及歐陽修諸人,他們領袖群倫,為風氣之前導。而當時之北方人,見南方人勢力日大,認為非國家前途之福。

宋英宗時,邵雍 某日與友人散步天津橋上,聞杜鵑啼叫聲,即感慘然不悅。便說,不出兩年,皇上將用南人為相,那時多用南人,專事變更,天下將從此多事。邵雍是河北范陽人,所以他同其他北方人同樣心理,也討厭南方人當權用事。

有一日,宋神宗時宰相陳旭問司馬光當時社會上一般人有何意見。司馬光說:「閩人狡險,楚人輕易。今二相(指曾公亮與陳旭)皆閩人,二參政(指王安石與唐介)皆楚人 ,必將援引鄉黨之士充塞朝廷,風俗何以更得淳厚?」

司馬光(山西夏縣人)與呂惠卿(福建晉江人)某次在講筵中,論及變法之事,幾乎動起手來。

呂惠卿是王安石熙寧變法時的得力助手,司馬光反對變法,難免會引起激烈的辯論。再加上司馬光是北方人,呂惠卿是南方人,因地域關係,更加易生爭拗。

大致來說,王安石推行新政,是代表了南方學者革新與急進精神;但司馬光則代表了北方人的傳統保守態度。

上節提到由於「衙前」服役帶來了極大的衝擊,使農村經濟造成凋敝。其積極之道是免除勞役當差。

王安石為使民間不必當差,主張可用免役錢代替,由大眾分擔經費。但遭當時人反對,認為所付田租中已有「役」在內。

但王安石行新法,還是推行了免役法,在向政府繳付夏、秋兩稅時,附帶交付「免役錢」,由政府雇請人員服役。此法其實很好,為南方人贊成;但北方人仍反對之,此派以司馬光為代表。當司馬光執政時,恢複了服役,又為南方(四川)的蘇軾所反對。

宋代南方與北方的農村經濟情況頗為不同。北方的大戶是一村一家,其餘則為佃戶;南方的農村則從新的經濟制度而來,一村內可同時有十多戶是有錢的,各家的客戶並不多。北方的農村有大地主,南方則只有小地主而已。

北方人所以反對役法,因大戶辦差往往破產。當時司馬光反對最力;後來王安石改免役法,由大家攤派出錢僱人服役,但司馬光等北方人仍是反對。而南方人並不反對,因為南方主戶多而客戶少,多則輪役較疏而不易破產。

司馬光與王安石政見不同,他們在經濟制度上意見亦有分歧。司馬光起初反對役法,待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後,他仍然反對,乃是從其現實眼光衡量所致;王安石個性硬直,堅要實行新政到底,讚賞者固有之,其實亦有其缺失。

但如責王安石頑固或司馬光不思改進,同是不妥,故不應抱有成見,同樣尊重他們才對。

當國家的政治或經濟政策出現問題而無妥善辦法解決時,就會有各種思想產生;如實際上有辦法時,則不覺有思想,只見諸行動措施,已具體地在所實行的制度中表現出來了。如南北朝時沒有別的思想,因為只有均田制的思想已在制度中具體化了。至於王安石所推行的方田制和免役法,由於沒有表現出好成績,所以產生很多不同的經濟思想。

宋代李覯(李氏江西人),在歐陽修之後,稍前於王安石,三人亦可說是同時期。李氏寫了《周禮致太平論》一文,文內提到《周禮》一書中講的經濟思想和政治思想。

但《周禮》實際是講制度的一本經書,其背後有一種思想,很難讀。

《周禮》偽托周公所作,其實是戰國時人的一種思想,較西洋人的思想為細密。但西洋人講經濟只講理論,而沒有定出具體辦法,如亞當·斯密,如馬克思,莫不如此。故中國典籍較西方著作難讀。

中國歷史上講到想用《周禮》推行新經濟的,早期有王莽,以後則有蘇綽和王安石等人。李覯以後則有程顥、張載兩位著名理學家,他們亦有經濟主張,想要推行井田制度。

到南宋時,林勛寫了《本政書》,書中特彆強調政治的根本是經濟。此種「經濟為政治之本」的理論比西方的馬克思和亞當·斯密為早。

《尚書》中的《洪範》偽托周武王向箕子互相問答;又如唐代杜佑《通典》,講政制將「食貨」放在第一篇,所以中國人看重經濟,事實上比西方人為早。

《本政書》共有13篇,主張以漸進的方式回覆井田制度,書中將農民分為三種。

一是良農:每一農民只能有田50畝,稱為「正田」;多逾50畝者,名曰「羨田」。即似董仲舒政策一般,有限民名田之意。人民所擁有的田地要向政府呈報,再經政府查核,如有超出之數,即沒收之。

二是次農:即每一農民有田不足50畝者。

三是隸農:即向他人租田之佃戶。

凡是「次農」與「隸農」,准許買入田地。如購50畝時,可升為「良農」,如無能力買田地時,只能租用良農之田,因良農中有擁田超過50畝者。即租用良農之「羨田」,並向良農繳納田租。

此《本政書》說明良農最多田地的限額,使人民佔有田地趨向平均,而進入井田制度般狀態。

朱熹極為重視此書,可見宋代理學家多主張行井田制度。但當時並無大刀闊斧地推行此政策。

林勛此著作要等北宋亡,宋高宗南渡時才提出。此時國家已到急劇變化之時,才想出此辦法。

唐宋時代均有此法,即佃農每年繳納地租,耕租數年後,該耕田即歸繳租者所有。

中國人講道理不外人情,重義而輕利。

有時一種很好的理論或政策,可能走上很壞的路。不幸,宋代的限田政策亦意外地招來了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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