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十一、唐代蠶桑業及礦冶業

1.絲織業北早於南

耕而有粟米,織而有布帛,為國家租調兩大類。

中國發明蠶桑事業甚早,但最先是北方。春秋時代,北方地方地名用桑字者,散見各處,便是證明。到漢代,絲織物盛產於黃河流域一帶,如山東之臨淄,河南之襄邑,其產品已超越手工業之上,故有「兗豫漆絲絺紵」之稱;當時四川產蜀錦,亦極有名。但此時江南地區則仍不見有蠶桑事業。

北魏均田制中設有桑田,證明當時種桑養蠶調絲織布,是北方農民極為普遍之生產事業。《顏氏家訓》中說明河北婦女之紡織工藝,優於江東人士。

隋代以清河絹為天下第一。清河地處今河北、山東一帶,故產絲仍在北方。唐代產蠶桑的地區調是絹絁,產麻的地區調是布。開元二十五年,令江南諸州用米代替調布,可見當時江南諸州尚不為桑土。又令河南、河北不通水利處,改用絹代替納粟。

當時越(浙江)人的機織,亦是由北方傳授而得。李肇的《國史補》載:當時越人不識機杼,薛兼訓為江東節制時,招募軍中未婚者厚賜貨幣,密令娶北方織女來歸。於是越俗大化,所產綾絲,妙稱江左。

《太平廣記》載:定州(在今河北省)何明遠資財巨萬,家有綾機500張。是時唐代全國各州郡貢絲織物數量,以定州為第一(質量則列第四)。可見北方盛產絲絹。

又如安徽的亳州,河南的滑州,均為當時絲織要地。

根據《唐六典》所載:開元時,絹分八等,以宋亳為第一。至於二、三、四、五等皆產於黃河南北,而不及淮水流域。其他六、七、八等,則產於四川境內外,江南只有泉州、建州及閩州等,卻位居最末。

大體而言,唐代時重要的蠶桑織作,在北方而不在南方。

唐代在市場上習見的紡織品有絲織品、麻織品與毛織品三類,而以絲織品最多,包括絹、綢、絁、綾、羅、緞、錦、紋及絲布等。

2.重礦冶業為便鑄錢

唐代的礦冶業,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當時全國有金礦18所,銀礦33所,銅礦63所,鐵礦113所,錫礦13所 。礦產所得除有時歸地方政府外,多數是中央鹽鐵使經營,以供國用。

唐代政府除了每年獲得巨大的鹽利外,其自礦產所得收入,也很可觀。本來山澤之利,包括礦產在內,有時歸地方,有時歸中央,尚無明文規定。但到德宗時,有戶部侍郎韓洄 向朝廷建議:「山澤之利,宜歸王者。」於是所有礦產業務,皆歸鹽鐵使統管。

憲宗元和初年,每歲采銀2000兩,銅26萬6000斤,鐵270萬斤,錫5萬斤,鋁無常數 。

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山澤之利再歸州縣,由刺史選吏主持其事。後因各州牟利以自肥,中央所得益少,至宣宗時(公元847~860年)鹽鐵轉運使裴休又求將礦產山澤撥歸鹽鐵使管理,以供國用。於是「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天下歲率(率有斂集之意)銀二萬五千兩,銅六十五萬五千斤,鉛十一萬四千斤,錫萬七千斤,鐵五十三萬二千斤」 。

憲宗時,以銀不及銅之功用為大,元和三年六月下詔禁止開採銀礦而使專一采銅,此詔大意云:凡天下有銀礦之山,必有銅礦。銅可用來鑄造錢幣,但銀卻無益於人生。兩者權衡輕重,亟宜專一采銅。凡五嶺以北地區,應禁止開採銀坑,為免坑戶失業,應令地方官勸令采銅,並助官府鑄作,此事仍由鹽鐵使承辦 。

翌年雖然復准民間自由開採銀礦 ,但重視銅的情況仍然未改。因為需銅鑄錢極為需要,當時每歲鑄錢18,000貫以應急。元和七年,朝廷收復河東道的易、定兩縣(在今河北省)。當地人久用鐵錢,百姓甚感不便,增鑄銅幣,以便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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