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九、唐代的鹽政

1.顏真卿首征鹽稅

唐玄宗開元年間,顏真卿是唐代第一位徵收鹽稅的官員。當時他擔任河北招討使。時安祿山叛軍已攻入黃河以南地區,而顏氏仍在河北抗敵。因河北滄縣產鹽,遂徵收鹽稅以充軍費。

當顏真卿在河北推行鹽政時,玄宗時任職江淮租庸使的第五琦,遂在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6年)時襲用顏氏此制,制定鹽法。當時他已任職鹽鐵鑄錢使。他推行鹽政之法是:規定製鹽人要向政府呈報,另立戶籍,謂之「亭戶」。即包括製鹽的遊民和舊鹽戶,都要登記入冊籍內,即為「鹽戶」。即由民間產製鹽,但不得私賣,須由政府收購及運銷。

當時由「亭戶」賣給政府的鹽價是斗鹽十文錢。《唐會要》中記載說:「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政府將收購自亭戶的每斗十文的鹽,增價十倍賣給商人,即斗鹽110文錢。此即變相的抽鹽稅,即第五琦所定出之法。

講起鹽政,可分為兩部分:一是鹽的專賣制度(即國營官賣);二是鹽的徵稅制度(即由民間自由賣,由政府抽稅)。

《管子·海王篇》可說是中國歷史上講鹽政的老祖宗,書中雖明說是官賣,但僅是理想而已。

說到中國的鹽政,粗略地說,漢武帝時,桑弘羊官賣食鹽,且包辦產制運銷,政府產制,政府銷賣,故名叫國營。此制度一直實行至王莽時,達150年。

東漢時,鹽無專賣制,亦非國營。而是准許民間制賣,而由政府收稅,凡100餘年。

南朝時鹽是收稅。

北朝時鹽用抽稅兼官賣之法。

隋文帝時,鹽不抽賦稅。自文帝開皇三年至玄宗開元九年,共137年不抽鹽稅。

唐肅宗時,第五琦所施行的鹽政,就是登記有戶籍的產鹽戶將鹽賣給政府,再由政府「就場專賣」給商人。即鹽必須經此獨木橋才能到商人手中 ,此即謂之「榷」。此種稅制很簡單,為間接的買賣,較漢武帝時所用辦法為聰明。因武帝時是產制、運銷、賣出,由政府一手經辦,故稱國營。但現在是由政府買進賣出,卻節省了產制與運輸的手續。此法據說是由道德最高的軍人,亦是大書法家顏真卿所發明,再由第五琦抄襲竊用。

第五琦所推行的鹽政,因各州任意加價,造成各種弊端。於是在肅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由度支鹽鐵使劉晏(公元715~780年)對食鹽專賣制度進行了改革。劉晏是山東東明人,肅宗寶應二年(公元763年)任吏部尚書、平章事,領度支鹽鐵轉運租庸使。劉晏為唐代財政史上最成功之偉大人物,在他手上,完成了中國歷史上兩件大事,即鹽政改革與漕運。

劉晏所推行的鹽政,包含五種情況:即是民間製鹽、政府收購、政府出賣、商人運輸和商人推銷。是則仍有鹽民鹽商,可以說是一種最簡單的好制度。一直到明代萬曆時期,大體上都是實施此種制度。其間自唐末至五代稍有變通,明末開始才改由商人專賣。

凡任何一種制度,最好簡單易行,務使官民兩利。劉晏推行制度時,固然大權在握,但盡量放手讓民間去干,少加干預,並非事事包攬。好制度還得用好的人事來配合,不然,好制度仍可能產生弊端。

第五琦推行鹽政時,其中一弊是官吏太多。凡一政府,冗員太多,機關太多,必遭失敗,古今無不皆然。故劉晏所行的海鹽政策,首先是減省機關,減省官員。他僅設「十監」、「四場」和「十三巡院」。時全國所產十分之七的鹽均掌握在他手中。

2.劉晏設十監勸鹽

劉晏當時擔任戶部侍郎,其地位低於今日之財政部長。但他兼充的官職很多。他兼了全國的度支使、鹽鐵使、鑄鐵使和租庸使,這些官職之地位又較戶部侍郎為低。劉晏又兼充東都(洛陽)、河南、淮西以及江南東、西的水使轉運使,可算是一位能人。

這許多政事統歸他處理,他辦事井井有條,把民生搞得安定。因此當時有人嫉妒他,想把他逼走,後來終為楊炎所害。唐代常有此種可愛人物出現,實為漢代所無。

劉晏處理鹽政,主張少用官員,在全國僅設十監。所謂「監」,用來監督製鹽者也。十監即兩淮設二監、兩浙設五監、四川設二監及福建設一監,代宗時尚不能管轄河北,故不設監。即指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太昌、侯官及富都十監。又設漣水、湖州、越州及杭州四場。當時每年可得鹽稅100餘萬緡,已經相當於100餘州的賦稅了。其中兩淮、兩浙所產之鹽,已佔全國總產量十分之七了。

十監之工作,主要是管理鹽場。劉晏發明了「勸鹽使者」,猶如古代之「勸農使者」。即鹽有時潮濕,有時過於乾燥,都會出毛病。此時「亭戶」不會主動去料理,得由十監派員到鹽場指示亭戶應做之事。相當於古代之勸農使者,有專家下農村作調查,並指導農民耕作,勸鹽亦然。故鹽監實際上是管理鹽的生產。

正如史書所載,由於「鹽生霖潦則鹵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劉晏使鹽監勤於向亭戶勸鹽。因此使鹽產豐收,並保不壞。史載當時吳、越、揚、楚四地鹽廩達數千,積鹽多至二萬餘石 ,以備民間缺鹽時用。

鹽監尚有一項任務。政府向亭戶收購之鹽,賣給商人。例如商人購自兩浙之鹽,賣到湖南去。但商人不願去貴州等僻遠之地,認為占不到便宜,於是政府規定自己運鹽供應邊遠缺鹽地區,存放於當地鹽倉。劉晏時,全國有數千鹽倉。每逢市場鹽價上漲,便將存鹽倉之鹽減價出售,謂之「常平鹽」。儲存鹽倉之鹽,亦可賣給鹽商。故平抑鹽價乃鹽倉之另一項任務。

為處理鹽市之各項行政工作,劉晏又設「十三巡院」。此種巡院,不但在產鹽處設置官員,亦在銷鹽處設置鹽官。

劉晏自淮北地區起設置了十三處巡院,包括揚州、陳許、汴州、廬濤、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及鄭滑等處。巡院之其中一項工作,是為緝捕私鹽犯,於是奸盜為之衰息。

十三巡院之工作亦互報各地鹽之盈缺情況,並通知鹽商何處缺鹽或過剩。由於政府以斗鹽十文之成本,賣給鹽商時為斗鹽110文,故商人得鹽去各地售賣時,各地通行,不再抽鹽稅,故鹽價平穩不漲。調查各地政府有無向商人抽鹽稅,亦為巡院之責,以免加重鹽商之負擔再轉嫁於百姓。

劉晏所聘用的鹽政官員都是年輕人,低級文員只要肯努力、人品好,並不苛求其資格與學歷。所用者凡兩種人,一種為「士」,彼等本身已有爵位者,並不求名,用來專管賬目;一種為「吏」,專管事務。他所選拔者均屬好人,因此得以順利推行鹽政。

綜上所述,劉晏辦鹽政,既具有上述各種優點,遂成為一種偉大之善政,使政府、人民與鹽商皆蒙受其利。

劉晏自肅宗上元年間推行鹽政時,當時每歲僅獲鹽利40萬緡而已;但推行至代宗大曆年間,每歲獲鹽利已多達600萬緡以上。當時天下之賦,鹽利已佔其半。諸凡宮闈服御、軍餉以及百官俸祿,都靠鹽利供給。政府固然靠鹽利發財,但人民與鹽商無不皆大歡喜。

劉晏被罷免後,雖法制如舊,但用人不善,主其事者貪婪貨財,遂無復再有劉晏主政時之善政出現。

德宗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從此江、淮鹽每斗增錢200,其後又增60,為斗鹽370文,河中兩池鹽每斗亦為370錢,經營鹽業的江、淮豪賈亦向民間加倍收費,民怨遂生。

劉晏時鹽法,商人可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緡加錢200,以作將士春服。包佶為鹽鐵使時,許以漆器、綾綺代鹽價,但虛報大數以欺上。亭戶亦冒法而私鬻不絕;商人抬高鹽價,巡吏多而傷財,鹽政遂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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