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八、對兩稅制度的批評

1.陸贄評兩稅不公

歷史上足與賈誼媲美的唐代大政論家陸贄,曾批評兩稅制度有七種弊病。他說:

兩稅之立,則異於斯,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 。曾不悟資產之中,事情不一:有藏於襟懷囊篋,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輔囤倉,直(價值)雖輕而眾以為富 ;有流通藩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取贏;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如此之比,其流(流即類)實繁。一概計估算緡,宜其失平長偽 。由是務輕費而樂轉徙者,恆脫於徭稅。敦本業而樹居產者,每困於徵求。此乃誘之為奸驅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風俗不得不訛,閭井不得不殘,賦入不得不闕。

由上可知,兩稅制是獎勵人走上商業社會之路線,只注重資產,對農業社會有所損害,使人恐懼於安居置產。

農業社會以量入為出,商業社會則是量出為入,但兩稅制度之量出為入非同一般。中國人之置產是置不動產,可見到的,不生利的。故兩稅制是使某一種人(農民)吃虧,卻使另一種人(商人)佔了便宜。陸贄又說:「復以創製之首,不務齊平 ,但令本道、本州島各依舊額徵稅。軍興已久,事例不常,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既成新規,須懲積弊。化之所在,足使無偏;減重分輕 ,是將均濟 。而乃急於聚斂,懼或蠲除,不量物力所堪,唯以舊額為準。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歸附益眾。有流亡,則已重者攤征轉重;有歸附,則已輕者散出轉輕。高下相傾,勢何能止。」

政府急於徵收,仍依舊額為準,只注意稅收總額,而不思公平分配,實乃此制之缺失。

2.兩稅制加劇貧富懸殊

當時人批評兩稅制之徵稅是以資產作標準,但如欲正確計算資產,實大不易。古代每畝地收若干稅有規定,且全國一律。但現在兩稅法是一年的收稅總額作為兩稅之定額,要依照大曆十四年所收之數為標準。故陸贄說:「此乃采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恆規。」他批評政府並不體恤民間困苦,把平時徵收的稅如「急備」、「供軍」、「折估」、「宣索」及「進奉」等各種攤派,全部加入兩稅法中,一併征取。

更有甚者,兩稅制度隨地區而攤派,造成田多大家少派、田少大家要多派之現象。如遇荒年,田租加重,農民無法負擔而逃亡,人減少了,租稅再加重。故清代之賦稅制度最不合理,亦因為清制乃跟隨唐代之兩稅法演變而來。

清代時,江蘇省一府所出田租抵得上一個省。如江蘇省常州府之賦稅較一省為大,其原因就是「隨地攤派」。此即由兩稅制而來,故兩稅制實際上並非「量出為入」。所謂「定額以收」,乃是非法之權令,將無名之暴賦均加入田地之賦稅內,一切租庸調各稅均加入田租內。如田被大水沖壞,人逃走他鄉,但田租反而加重。農民逃聚之地區因人口增多,而攤派反而減少,故人人樂於逃亡他處。

租庸調製是稅目分明,兩稅法則並歸一項。前者授田征租之制,後者卻是僅征租而不授田。故兩稅制已完全喪失為民制產之精神,造成社會上貧富更為懸殊,土地兼并益發猖狂。當時有錢富家拚命買田,其情形一如漢代。正如陸贄所說,兩稅造成「富者兼地數萬畝,而貧者無容足之居」。使貧農只好「依託豪強,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有田之家,坐食租稅」。

當時「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比官稅重20倍。即使中等之田,也比官稅重十倍。按當時之私租額已比租庸調舊制增加到20倍,即兩稅制之官稅亦已比租庸調製增高了。兩種稅制下之社會經濟及其一般景況,自然起了急劇之變化。而其中貧富之極端懸殊,富人之兼并土地實由兩稅制鼓勵所致。

3.利商不利農之法

兩稅制時,包含主戶客戶,前者是原住民土著,後者屬外地流移寄居之謂。在當地有居民戶籍冊者便得納稅。

當時之客戶依主戶為生,受主戶之役使與約束。但客戶亦有稟性狠悖者,或做些小買賣;或學些雜務;或本為無妻之戶,而誘人妻女而逃;或丁口繁多,衣食有餘,有能力買三五畝田宅,自立門戶,而脫離主戶而去。可見此時之客戶亦有獨立之私產與儲蓄,並有可能轉變其身份為主戶,甚至成為豪民者也有。

至北宋時,主、客戶口丁數皆分別統計。客戶是在經濟上有租貸契約關係而受主戶之管束。與漢代所謂奴隸,唐朝所謂部曲戶者不同。故唐、宋時期之客戶並非農奴。

當時有大量土地之莊園主亦得向國家納稅。大曆四年有諸道將士莊田,一切依照九等輸稅之詔,其取利不過從私租重於官稅處所得,可見唐中葉以後之莊園田主與古代之封建貴族不同。此可謂乃實行兩稅制後農田兼并下之一種情態。與租庸調製自不可同日而語。

兩稅制因量出為入,與農業經濟之情況並不契合,因田地所產作物有固定之常額。在正常運作時,每耕種三年,必有一年儲蓄以應付非常事變,如遇水旱荒災則可得官府減免田租。現在既定了「量出為入」的制度,則有不顧收穫而隨意加征之弊,難免此後造成租稅日益加重之現象。

還有,兩稅制乃用錢幣納稅,實乃妨農而利商。史載:「定稅之數,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納稅人以所供非所業,必將增價以買所無,減價以售所有,使豪家大商得益,而農民日困。當時如無錢幣,則可代以實物。但物與錢的比例並不固定,時有漲落。如前時一匹絹值3200文,今一匹絹則1500文。即從前一匹,後來要兩匹余。

行兩稅法後40年,有人說從前一匹絹值4000文,斗米200文,如一家要納稅一萬文,兩匹半絹已足夠。今則一匹絹僅值800文,斗米只50文,故要12匹絹才夠繳稅,如延至六月,絹價將更下跌。賣絹繳錢,人民吃大虧。故兩稅法是為政府而設,乃針對日盛之商業經濟作預算,對農村社會大不利。此後中國之稅制,只將兩稅制稍加改動,竟不能再回到租庸調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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