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七、從租庸調製到兩稅制

唐代的經濟政策較漢代為積極,較具發展和進取精神。唐代政府對人民亦較大方和寬容。任由農家賣田地、蓋大樓、辦工廠,農民要棄農從工商,亦悉隨尊便,政府無不歡迎。不過不再給土地而已。但後人又有批評,說唐代分給土地,又准出賣,豈不自相矛盾,破壞制度?其實田地既給了農民,任由農民處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畝相當於漢代之200畝 ,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賣出,故不愁無地可分。

如占田過多則受罰,但如在寬鄉占田多則不罰,可見唐代政府用心頗深,且有意義。漢高祖時,參與朝政者多非讀書人,故初無制度,直到漢武帝時才有定製。但唐太宗時,參政的多為讀書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訂出好政策,好制度。所謂「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別:「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時禁止賣買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於「例」,如太宗時所訂《唐律》,文字簡潔而不能過多,於是在「疏」中說明之,如為了造船而賣田,須經政府按律制定準許,這就是「例」。

世上無十全十美之事,亦無十全十美之制度。任何良好之制度難免會有些缺點。

綜上所述,由於田地買賣持續地進行,普通民戶雖占田不能過100畝,但由於公卿百官分田數量巨大,且有豪強兼并,再加上戶口冊之整理,要不斷地長期保持準確無訛,實在相當困難,因時日一久,顯出人之惰性,造成戶口冊人口登記之紊亂與缺失,在所難免。

由於人口之流動性大,造成戶籍之不實。如戍邊之軍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戍邊六年後還鄉,戶口便有變動。玄宗時,戍邊者死亡,而邊將並不呈報。天寶年間,戶口使王鉷竟按舊戶籍冊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徵收30年之租庸。或有誤會人民逃庸重罰之,使家屬惟有逃亡。由於歷經安史之亂與荒年,或屯兵地區之賦稅不上交中央,使國家府庫匱乏。天寶十四年,已報之戶890萬有奇,至肅宗乾元三年,僅190萬戶有奇而已,戶籍頓減,更難整理。於是租庸調製不得不廢棄而以兩稅制代之。

1.兩稅製成立經過

凡歷史上任何一種制度之改變,均非一蹴而就。事先必經過一番醞釀,始告形成。唐代自經過安史之亂的連年戰禍,人口劇減,百廢待興。國家需款孔急,乃於唐代宗大曆元年下詔:凡天下苗一畝須繳稅15錢,因國家需錢孔急,不能等秋收時才徵收錢,故青苗時即須徵收,號稱「青苗錢」。

又每畝收「地頭錢」20錢,亦通稱「青苗錢」。此即唐代按畝徵稅之開始。至代宗五年已成定製。夏季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季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青苗錢則每畝較前加征一倍。此種夏、秋兩季分征之法,即兩稅制實行之先聲。

兩稅制之正式成立,始於唐德宗建中元年,為宰相楊炎所創。此由於肅宗至德以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圖空虛,賦稅之徵收,不能統籌劃一,綱紀蕩然,國庫收入無幾。戶籍中如富戶多丁口,因官宦及信佛、道得免,貧困無所憑藉,丁口因死亡或遷走者,而戶籍仍存,仍須徵稅。天下且多殘瘁,造成鄉居原地之土著,不足一成。楊炎洞察其弊,遂奏請行兩稅法。

兩稅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 ,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 ,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所在州縣稅三十之一 。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 ,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 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 。」

楊炎的兩稅制,固然有人稱讚,但世人責罵者甚多。此制度一直影響後世逾1000年,一直推行到民國時代,可說是開創了中國今後的稅制。

2.兩稅制是認田不認人

歐陽修在《舊唐書·食貨志》中描寫兩稅制說:「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 。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 。而斂以夏秋 。」井田制因「履畝而稅」而遭破壞;唐代之租庸調製亦因「以畝定稅」而遭破壞,即開始認田不認人。

兩稅制的原則是「量出為入」,即是唐代政府用多少錢而預定收多少稅,並非每年編製預算,而是以唐代宗大曆十四年 為標準。不理是否主戶抑或客戶,一律以登在該地之戶口冊為準。

如有人自上海至廣州,至廣州住下即是客戶。此客戶本來經商,不必付稅。原想發財,但生意虧了本,只好為廣州大地主種田,耕種100畝而給地主40石租。而地主只須納粟2石給政府。此乃人類悲劇,歷史上不能避免。但現今之兩稅制,不管你是主戶還是客戶,不理你是16歲還是21歲,均以貧富產業多少為收稅的標準,此即與租庸調製主要不同之點。新增添的一點,即不居處(自由的)而行商的,抽稅三十分之一。以付稅給政府而言,大家一律平等看待。梁任公曾言佩服中國歷史上之一些措施與制度,但他遺憾中國沒有革命。其實中國並不需要革命,因所定製度合理之故。

兩稅制以田畝為主,其實即為資產稅,即有多少資本抽多少稅,並以大曆十四年為收稅之標準。此制在當時有極大之震撼,可說毀譽參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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