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六、五代十國後周廢屯田

五代的屯田法繼承自唐代,但比唐代已有所改進。中國歷代重視屯田者,很多是為了邊境的軍事防禦。但唐代到了晚期,屯田的成效已不顯著,即所費多而收益少。唐德宗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劉禹錫為淮南節度使,杜佑上了一個奏章,請求廢除楚州的屯田。大意是說,營田(即屯田)本是為了足食,如今徒有靡費,卻沒有豐收;刈獲所得,卻無補國用。甚至連種子也得乞求於官府,權衡利害得失,此種屯田制度,早就應該廢除。

後來德宗將荒棄的土地改為出租給農民,鼓勵各州縣努力增產作為地方官陞官的考績。

五代各國的屯田制,承襲自唐代,稍加改革。當時有「屯田務」之設,由戶部派官員負責安排開闢荒棄未用的田地或沒收犯法者的土地加以墾殖,並招聘屯田戶墾殖之。

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公元931年)頒布文告曰:「凡置營田,比召浮客。若取編戶,實紊常規。如有系稅之人,宜令卻還本縣,應諸州府營田,只許耕無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後若敢違越,官吏並投名稅戶,重加懲斷。」

照當時規定,凡參加營田戶的,可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轄,即使刻意逃避政府的賦役,州縣官吏也不能加以干預。因此當時受戶部管治的所謂屯田,實際是豪強地主兼并了農民的土地,並大量招請國家的編戶來為他們耕種,利益歸豪強所佔,國家得益甚微。因此後唐明宗出了上述明令,只准「召浮客」而不得「取編戶」,以減少「容庇奸盜」及豪強的巧取豪奪。

到了後周太祖廣順三年,對屯田作了更徹底的改革。太祖終於接納了大臣張凝等的提議,廢除了屯田務,將營田戶正式定為州縣的編戶,並將屯田務管轄下的土地、農具、耕牛及房舍等分賜給佃農,並且拒絕了「出賣營田以獲巨利」的建議,使三萬多戶營田擺脫了豪強地主的剝削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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