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五、官員職分田、公廨田及公廨錢

除口分田及永業田外,唐代尚有兩種田:一種是職分田,另一種是公廨田。

職分田是當作百官的俸祿。唐高祖武德年間,百官不發俸祿,只給職分田。但職分田在唐代時廢時置,如玄宗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下令「依舊給京官職田」 。可知開元十八年以前有一段時間是不給職分田的。但一般來說,是給的時間多,不給的時間少。此職分田是交由農戶耕種而政府收取地租。租額是每畝最多六斗,如果此制能切實執行,則租不算重。

至於公廨田,「公廨」即衙門之意。公廨田亦即所謂「公田」,即政府的辦公費用靠公廨田的田租收入來維持 。各級地方政府所得公廨田各有等差。

《唐六典》記載:「凡天下諸州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頃;中都督府三十五頃;下都督、都護府、上州,各三十頃;中州,二十頃;官總監、下州各十五頃;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六頃;上牧監、上鎮各五頃;下縣及中下牧、司竹監、中鎮、諸軍、折衝府,各四頃;諸冶監、諸倉監、下鎮、上關各三頃……」

由此可知各級地方政府連鎮及冶煉銅鐵、管理糧倉的機構都分給公廨田。不過多少不同而已。

據杜佑《通典》記載:「大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給二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太常寺二十頃;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頃;太府寺十六頃;吏部、戶部各十五頃;兵部、內侍省各十四頃;中書省、將作監各十三頃;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頃;尚書都省、門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頃;工部十頃;光祿寺、太僕寺、秘書監各九頃;禮部、鴻臚寺、都水監各八頃;御史台、國子監、京縣各七頃;左右衛、太子家令寺各六頃;衛尉寺……各五頃;太子左右衛率府……各四頃;宗正寺……各三頃;內坊、左右內率府、率更府各二頃。」由此可知各機構得公廨田之多少並非以機構重要與否,乃是按照該機構開支是否龐大為準。

從前陶淵明曾任縣官,亦有田分。他嗜酒,便種秫以釀酒。可見唐之公廨田亦承襲前朝而來。

公廨田的收租所得本是用來作政府機構開支之用,是作公用。但事實上,亦有協助官員作私人貼補的。如《新唐書·食貨志》說:「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費。」觀此,似乎是公私不分了。

有時,京官與地方官的待遇常有所差別。貞觀至天寶年間,京官待遇常比地方官優厚。杜佑《通典·職官典》載:凡京師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再加防合、庶仆及雜錢等;地方官則僅有公廨田收租及息錢而已。

到肅宗、代宗以後,由於中央財政困竭,於是在代宗大曆十二年時(公元777年),元載為泄私憤,將京師官員俸祿調低,而反其道將外地官俸祿調高,竟造成京官不能自足,而向外官乞貸之現象。遂有大臣楊綰、常袞等上奏京官謂俸祿太薄,於是每歲詔加京官15萬6000餘緡(錢1000文為緡)。

大書法家顏真卿當時為刑部尚書,曾書《乞米帖》道:「拙於生事,舉家食粥已數月,今又罄矣,實用憂煎。」當時,顏大師是俸祿薄生活難挨,由於他的書法好,今竟成為歷史佳話。

剛才提及地方官所得的「息錢」,其實就是唐代變相的「公廨錢」,又名「食利本錢」,亦稱「料錢」。料,資本也,有俸料錢之意。當時每一衙門均有一筆本錢,交給「捉錢令史」去做生意,再將所得利息交給衙門。這些捉錢令史等於包做生意,規定每月將固定利息付給政府,做了若干年後,吏部根據他的成績可以任官。宋以後便再無此制度了。

據《唐史》記載,此種料錢的運用款項數目甚為龐大。唐德宗貞元二十一年有25,943貫696文;憲宗元和九年有53,952貫955文;武宗會昌達到84,500貫之巨,此即京官之食利本錢也。

大致說來,8萬貫食利本錢(即公廨錢)可得利息4萬貫,其利息不可謂不大。

唐高宗永徽年間地方政府的公廨錢,史籍中有詳細記載。當時,西都即京兆府(長安),是第一大府,東都即河南府(洛陽)是第二大府,上述兩府每年各公廨錢380萬。

太原府為中國第三大府,以及大都督府 ,每年有公廨錢275萬。

中都督府及上州 每年各有242萬。中州及下都督府每年各有154萬。下州有88萬。

京縣 每年有143萬。太原府之京縣有91萬3000。畿縣 82萬5000。

太原府畿縣及其他各州上縣77萬,各州中縣55萬,各州下縣28萬5000。折衝府(唐代共有800個)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年公廨錢20萬,中等15萬,下等10萬。

如將唐代地方政府全年的公廨錢全部統計起來,其數目相當巨大。用官料資本來作特殊投資事業,亦即政府出資金派人做生意以收取利息,以此作為行政費用。政府不理捉錢令史經營生意盈虧如何,但一定有定額利息可收。

唐代之公廨錢是看情況需要而隨時增撥的。如某皇帝要自長安至山東行幸(旅行),所經之地要供應王室所需,有關政府部門便撥出若干公廨錢以備應用;又如外交部為了招待外國人宴飲,所謂「藩夷賜宴」,開支很大,則政府又得撥出若干料錢放利。

至於訂定公廨錢之利息制度,唐初是月利七分。因行政機關是按月結算,照七分利計。每年150萬貫之利息便逾100萬貫。利息雖重,但由於唐代商業活躍興盛,短期可獲巨利,所以也就不計較利息之重了。不過,此後利息開始遞減。

開元年間規定私質利息四分,官質利息五分。至會昌年間,規定按月收取四分利,已較唐初為低。由於唐代社會經濟十分活潑暢旺,在《全唐詩》及《太平廣記》等書中均有詳盡如實的記載。說明當時人喜愛揮霍享樂。郭子儀一飯花費了十萬錢,可見唐人生活之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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