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四、唐代土地多為富豪強佔

唐代除每丁分給田地100畝外,尚有給田皇族及政府官員者,從100頃至5頃不等。此外尚有天子賜田給臣民的特例。如大名鼎鼎位居丞相的牛僧孺,為隋代僕射牛奇章之後代,曾蒙天子賜田數頃,晚年依以為生 。又如許孟容京兆,家有天子所賜書3000卷,城西有田數頃,果樹數百株,當亦為天子所賜。

亦有豪強霸佔農民土地者,如上文所述及的元載,城南有膏腴別墅,毗連接達數十所。但史籍載明乃「恣為不法,侈僭無度」所得。又如涇州有大將焦令諶,憑藉權勢強佔農家田地數十頃。然後交給農民耕種,言明收割時須分得五成。

適該年大旱,顆粒無收,農民求告焦令諶減免。焦謂只知收谷,不理是否旱災,督責更急。農民不能還租,且將飢死,遂求告涇州營田官殷秀實太尉 。太尉下了溫和的判狀詞,婉轉勸解焦某。焦某知農民控告他,遂大怒道:「我焦某難道懼怕殷某不成?誰敢批評我?」並將該農民代表用大杖擊斃 。

亦有農民逃亡,其遺下田地被非法賊賣者,亦有佛教寺院侵佔百姓田地者。《唐大詔令集》載:「諸州百姓,多有逃亡。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磑 ,侵損百姓。」

唐代宗喜祭祀,受大臣王縉與元載談福業報應之影響,宮中遂設內道場祀佛,逢夷狄入寇,必使僧眾誦護國仁主經以祈禱消除災殃,寇退,帝即任意賜與。

胡僧有官至卿監封國公者,勢傾公王,賴寵凌奪。凡長安地區上田美產,多歸寺僧 。

唐武宗會昌年間(公元841~846年),廢佛法,毀天下寺4600座,僧尼26萬5000人復籍為民,沒收田數千萬頃。將其中腴田售出得款送戶部,將中、下級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每人十畝 。

上述各種情況,遂使大量田地集中在達官豪強手上,已失當初平均田地之原意。

唐時,政府亦有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農民售地者。周代之井田制是授田,農民不得售地,因田地非佃農所私有。唐代有口分田,人老還給政府,但其中20畝永業田成為農民私產,名義上是政府給土地所有權給農民,政府為體恤民隱,訂製條例,凡農民有困難時可將此永業田自由買賣,凡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者即可。

一為農民欲搬徙原居地時可售賣 。此可說是當政者一種仁至義盡的制度。也不必如西方人民般動輒以革命手段向政府爭取民主等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家人中有死亡,貧無以葬時。安葬為一種特別開支,農民在自願生活清苦情況下,亦准許賣永業田。但政府不再給田。

至於口分田,照例不可賣。但在下列條件下亦准許賣出。

一是照《新唐書·食貨志》所載:農戶自狹鄉徙寬鄉時,即當時政府獎勵農民從地狹人眾的狹鄉遷往地廣人稀的寬鄉,政府通融農民售地作搬家費用。但搬遷至寬鄉後,政府不再分給田地。此由於當時狹鄉的農民分得田地較少,如太宗在貞觀十八年親巡陝西臨潼縣,問知當地村鄉每丁僅授田30畝,雍州地區,農戶分得的田更少,遂下詔免賦役,並鼓勵農民遷往寬鄉 。

第二種情況可准許出售口分田者,凡農民欲設置家宅或用水力磨米之碾磑或作營利用之邸店(即棧房)。

但如非上述理由而出售口分田時,則照《唐律》之疏所說明:凡售賣口分田一畝,須受肉體刑罰,責打10笞;賣20畝,打200笞。打後田還賣者,錢由政府充公,買者一無所得 。《唐律》疏中亦有說明,應該賣的,即合法售出的口分田則不必按此法規受罰。

唐代大官買田建莊園是常有之事。再加上人民不得已而賣田,包括窮困、遷徙或家人死亡等。

但可能亦有強迫賣田等情況,如富豪田莊鄰近周圍之農戶土地,富戶出高價強迫收購,農民因貪小利甚至怕受欺壓而被迫賣出,只是史籍沒有記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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