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三、唐代創立的租庸調製

1.租庸調製之內容

唐高祖武德七年時,訂定租庸調製,此制度乃由北魏均田制演變而來。此制規定:

凡男女剛出生者稱黃,4歲稱小,16歲稱中,21歲稱丁,60歲為老。凡丁年18歲以上者授田一頃 。

其中80畝為口分田,年老時還給官府 ;20畝為永業田 。

永業田皆可傳給子孫,政府不再收回。即使子孫犯法除名,所承受之地,亦不追回。規定每畝種桑50株以上,榆、棗各種10株以上,須在得田之三年內種畢,如不宜種上述各樹者,得以宜種之樹充之。

規定百姓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售賣永業田;如原居地是人口多田地不夠分配之狹鄉,居民樂意遷居寬鄉者,則亦可售賣口分田。如涉及賣買田地事項,須向官府呈報,取得文牒。

凡經營工商業者,則永業田,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則不給 。

至於宗教人士,給田另有規定:凡道士給田30畝,女冠20畝,僧30畝,尼20畝。

武德七年所定,凡丁男中男給田一頃外,老男廢疾者給田40畝,寡妻給30畝,如為一戶,則加給20畝 。

政府官員給田亦有規定:凡官人及勛授永業田,親王100頃;正一品官60頃;郡主及從一品50頃;正二品40頃;從二品35頃;正三品25頃;從三品20頃;正四品14頃;從四品11頃;正五品8頃;從五品5頃。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繳租。每丁每歲出粟二石,謂之租。此即古代粟米之徵,亦相當於漢代之租。

每丁每歲輸綾、絹、絁各二丈,如用布代替,則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綿三兩,輸布者兼麻三斤、謂之調。此即古代布帛之徵。調有「興調」、「調發」之義,相當於古代之賦。漢代之口賦相當於唐代之戶調。

同時並規定每丁一歲做工35天,可免調;如做工50天,則可免租和調。

至於正式之庸,則為每丁每歲用人力20天,閏加五日。不役者每日以絹三尺代替。此即古代力役之徵,相當於漢代之役。

以上即為唐代租庸調製,為後世稱道不已。唐代土地有240餘萬大畝,如每畝出粟一石計,20畝永業田不計,每丁80畝口分田出粟80石,則每丁二石粟,其租只是四十稅一,可說極輕。孟子在戰國時,以為十分之一之租稅為王者之政;漢制則十五稅一,常收半租,則為三十稅一。漢代的實際政治,已較戰國學者托古改制的理想,更進一步地寬大了。而唐代之租80石中收二石,只是四十而稅一,較漢制更輕更寬。如以西晉100畝課田60畝相比,則只及二十幾分之一。

以庸而言,漢制每丁每歲更役30天,唐則只20天,漢之三分之二而已。且漢代每丁尚須擔任正卒衛士一年,又有戍邊三天。唐代因實行府兵制,農民不需衛戍,故比漢代負擔更輕。

調輸布帛,與漢代口賦不易比較。但西晉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比唐代多了六倍。北魏均田一夫一婦調帛一匹,亦比唐多一倍。唐雖兼以綾、絁為調,上比稍有出入,但唐之調法輕於魏晉則是事實。

2.為民制產之德政

唐代大政治家陸贊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有一項,要一項。有田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調。此即為民制產,將國家賦稅放在公平之政策上,自可使民眾安居樂業,政府財政亦可穩定。

近人有輕視唐代之租庸調製者,譏為雜拼的租稅。其實卻巧拼成孟子所謂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和力役之徵,並非胡亂拼湊。

至於此租庸調製是否唐代實際推行?每丁均有給田100畝?其推行情況如何?有兩點推想:

第一點:想像中每人有田超出100畝的很多,但可能此制度無法普遍推行於全中國。

第二點:此制度不以田為主,而是以丁為主。此乃「認人不認田」,可算是自由經濟。

正如孟子所說,井田制度是為民制產。唐代的均田制,以丁為主,亦是為民制產。

由於是重丁,因此特重村坊制度,使戶口冊上之戶籍清楚準確。北魏以來針對蔭戶私戶而發的戶口政策,亦是為清查人丁而發。

當時100戶(家)曰里,5里曰鄉。城市曰里,郊外曰村。各設里正、村正。4家曰鄰,20家曰保,100戶曰里,里有5保。鄉要做「鄉賬」,包括報戶口及土地面積與人口比例是寬鄉抑狹鄉(人口少叫寬鄉,人口多則為狹鄉)。固然有部分地區並未實行,但仍得承認有此制度。因為要呈報是否寬鄉或狹鄉,可見此制度有為民制產之精神。

「鄉賬」由鄉而報縣,由縣而報州,由州而報戶部。規定每歲一造賬(人丁冊),三歲一造籍(戶口冊)。人口調查,毫不馬虎。

租庸調製可謂中國歷史上賦稅制度之中最好者。論輕徭薄賦,亦當以唐代為最。

租庸調製之第二優點,厥為稅收項目之列舉分明。此點惟有漢代的租稅制度差可比擬。因此使當政者不能亦不必橫徵暴斂,無法隨時增稅。

租庸調製之第三優點,亦為最重要者,乃此制度含有為民制產之精神。農民到18歲則由政府授田,到60歲則將田歸還政府,同時實行為民制產與為官收租,實為漢代制度所不及。漢租雖輕,但有無田地者亦須繳交口賦及服更役,不得已則出賣為奴,或亡命為盜。唐代則沒有無田之丁戶,人人繳得起庸調。

在租庸調製度下之農民生活,可以想像是較為寬舒安恬。農民生活之寬舒安適,促成了整個社會之安定繁榮。故盛唐時代之富足太平,自唐太宗貞觀到唐玄宗開元年間,歷時100餘年,有一番蓬勃光昌的氣運,決非偶然。杜甫有詩曰:

憶昔開元全盛日,

小邑猶藏萬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

公私倉廩俱豐實。

此詩寫的就是盛唐社會的寫照。安史之亂時,江、淮、河南錢帛聚存於清河,以贍北軍,謂之天下北庫。計有布300餘萬匹,帛80餘萬匹,錢30餘萬緡,糧30餘萬斛。許遠守睢陽時,積糧6萬石,張巡因之得以固守一相當時期以屏障江淮地區。烏承德以信都降史思明,親交兵馬倉庫,馬3000匹,兵5萬人。當時之地方州郡已是如此富實。此後雖衰落,但藩鎮之殷實富厚,仍是遠非後世所及。

憲宗時,韓宏在汴為宣武節度使,獻馬3000匹、絹5000匹,雜繒三萬匹,金銀器1000件。而汴之庫廐尚有錢100餘萬緡,絹100餘萬匹,馬7000匹,糧300萬斛。穆宗時,劉整為盧龍節度使,獻征馬1.5萬匹。藩鎮財力殷盛,正好證明了唐代積富於民之厚,使諸藩鎮得以捍禦外寇久存。正如顧亭林在《日知錄》所說:「唐代驛舍,有沼、有魚、有舟、有池、有林、有竹。後代驛舍,殆如隸人之垣(即監獄)。天下州城,為唐舊治者,其城郭必皆寬廣,街道必皆正直。宋以下所置,時彌近者制彌陋。唐室富盛,固在中央不盡取於州、郡,尤要者,更在中央不盡取之於民間也。」

3.制度沒落的原因

上文提到唐代極為重視報鄉賬,此為實行租庸調製首要條件。即人民每歲要報人丁冊,三歲報戶口冊。今年與去年所造之賬要作比較,叫做「比」。規定州、縣要保留五本比較賬,即今年之賬之前,尚要保留以前之四。戶部則保留三本。

各縣之戶口冊約數千戶,全國各縣戶口冊經整理裝訂後,要送到長安。冊載男女年歲,甚至疾病或健康,均得詳細註明。丁口呈報嚴格,不僅有「賬籍」,還得有「團貌」 ,即戶口冊中均須註明五官、身材及面貌等。一經寫定,不得更改相貌。臨時要對相,謂之「貌定」。集合在一起,稱為「團貌」。《水滸傳》中就有提及。

唐代編查戶口籍極為詳細嚴謹,使政府按戶口冊籍分給田地時,不易冒領、重領或錯領。

歷來有很多論史之書,皆謂唐之租庸調製「以丁為主,從丁不從田」。此說並不盡然。

租庸調製既為一優良之制度,何以會遭受沒落以致無法順利推行?

首先,此制度以丁口為單位,丁口及齡時得由政府分配田畝,丁口得憑賬籍、團貌等簿冊查核無誤後才由政府授田。如戶口不清時,此制度便無法推行。制度行之相當年代後,戶口調查便生問題,分田亦隨之而有困難。

同時,當時除百姓分田外,貴族和官員尚有分配大量田地的權利,並有豪強兼并的現象。如《舊唐書·元載傳》云:「城南膏腴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婢僕曳羅綺一百餘人,恣為不法,侈僭無度。」此處說明元載擁有帶著肥美田地的別墅,疆界連接凡數十所。

又有唐相國韋公宙,善治產業,他在湖北江陵擁有別業,良田美產,最號膏腴,稻穀堆積如一座小山。當時有人向唐宣宗報告說:「江陵庄積穀尚有七千堆。」宣皇戲稱韋宙為「足谷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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