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隋代經濟(公元581~618年) 六、隋朝的金融概況

1.隋代貨幣制度晚期不穩

隋文帝因周氏平齊之後,「府庫充實,庶事節儉,未嘗虛費。開皇之初,議者以比漢代文景,有粟陳貫朽之積」。

文帝因節省開支,穩定幣值,奠立了安定富庶的立國基礎。宋代學者蘇軾亦稱道說:「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廩府庫之盛,莫如隋。」 《文獻通考》亦說:「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

文帝開皇初年,使用五銖錢,1000枚共重四斤二兩。但此時民間有私鑄者,質量多不合標準,因此政府嚴查關外之雜錢帶進市場。不數年後,除了隋五銖錢外,前朝雜錢一律禁用。當時用錫鑞鑄錢,造成盜鑄者更眾。

開皇十年後,官府鑄錢亦增加,除揚州外,又在鄂州設爐鑄錢。文帝又准許楊諒在并州、楊秀在益州鑄錢,其他私鑄亦盛,遂造成劣幣充斥市面。但由於政府經常派員查核各地錢幣,非官錢或政府准鑄者一概沒收,故幣值尚算穩定。

文帝處理貨幣,可謂採取緊縮政策。至隋煬帝的十二年中,因國庫積資雄厚,遂大興土木,廣開河渠,並三征高麗。其雄才大略,雖不及秦始皇,但論其所具貴族氣質,及不能體恤民困,則態度完全相同。由於軍事上、建設上以及個人享受上之開支浩大,乃造成濫發貨幣、通貨膨脹之現象。

煬帝又獎勵對外通商,「所經州郡,疲於迎送,糜費以萬萬計」。與西域胡人的通商雖然發展可觀,但錢貨使用過巨,公私發行量大增,遂引起貨幣貶值 。

由於大量私鑄錢幣,幣值急劇下跌。《北史·隋本紀》載,煬帝時「政刑弛紊,賄貨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六軍不息,百役繁興,行者不歸,居者失業,人飢相食,邑落為墟,上不之恤也。東西行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費不給,逆收數年之賦」。

由於煬帝揮霍無度,人民負擔極重,只得濫鑄壞錢,重量日輕,起初千錢重兩斤,比政府法定減重五成余,後又減至千錢重一斤。最後竟有翦鐵鍱裁皮糊紙以當錢用 。唐李淵攻進長安時,民間用線環錢,質量更差,八九萬錢只有半斛而已。大業末年,斛米萬錢,經濟安得不崩潰。

2.典當及官私貸款

隋代統一之初,國家安寧,商業趨於發達,各種信用業務亦見興盛。南北朝時,寺院擁有莊園田地,資產富有,常有經營放債及實物高利貸者。南朝梁代時,有人曾以一束苧向長沙寺庫質錢,贖當時,於取回之苧中夾雜有五兩重黃金,用手巾包裹著。該黃金亦是來典當者之物,得金者誠實送還寺方,寺方酬以一半黃金,而該人堅不肯受。可見當時典當之物,上至貴重之金,下至賤價之苧,均可質錢。當時有以慈善為名而用實物放款或貨幣放款者。

隋代亦有私人放款以獲取利息者,如隋文帝之後,「孝王俊漸奢侈,違犯制度,出錢求息,民吏苦之」 。

亦有政府機構以「公廨錢」 作營運,以賺取利息。先是由於「百寮供費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錢,收息取給。蘇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職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 。上述用公廨錢收息,志在營利,以息錢維持百寮供費。開皇十四年,此法曾一度禁止,至十七年復准以公廨錢營利,以補助政府開支之不足,但不準出舉收利而已。

《隋書·食貨志》記載,開皇八年時,京官及諸州並給公廨錢,回易取利,以給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書安平郡公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敗損風俗,於是奏皆給地以營農,回易取利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諸處興生,並聽之。唯禁出舉收利雲。

以上私人或官府放款,供民間借貸者,稱為「出責」或「舉貸」,名為濟民困急,實乃刮削窮苦民眾,常為世人所詬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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