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公元220~589年) 二、西晉的土地制度

1.品官占田制按官階占田

三國時代雖然局面大亂,但曹操、諸葛亮及司馬懿諸人仍然記得秦漢之制度,天下平定後便思改制,這是歷史傳統,歷史不能扭曲的力量仍在。到了西晉,將屯田都尉取消,派縣令(縣長)主其事,再還田於民,使耕者有其田,又定出另一套經濟制度。

晉朝在中國歷史上可以說是最壞的朝代,但在制度上仍是有它的一套。它定出了兩個制度:品官占田制和戶調製。先說品官占田制。

官有高低不同品級,每一官員可佔有之田畝數量受到限制,亦即董仲舒的「限民名田」。

「名田」即「占田」。不過董仲舒並未實行,只提出建議而已。

依照《晉書·食貨志》的記載,官品第一至第九者 各以貴賤占田。即第一品者,可占田50頃(即5000畝);第二品,45頃;第三品,40頃;第四品,35頃;第五品,30頃;第六品,25頃;第七品,20頃;第八品,15頃;第九品,10頃。凡各品官員佔有之田超過上述頃數者應繳出還給政府。品官限田後,田地開放出來,各官又可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即三代)。

上述各品官所擁有之田可免賦稅;九品官可蔭三代,所蔭之親屬所擁有的田不會太多,但亦可免賦稅。這與西漢董仲舒的「限民名田」有所不同,因後者須繳納賦稅。

至於西晉所定第九品的範圍擴及下列官吏:包括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及武騎等。其各品官可擁有的佃客如下: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一戶。

但後來考諸實際,大官占田超過了上述限額的甚多。如司徒王戎,「園田水碓 ,周遍天下」 。西州大姓強弩將軍龐宗因犯法而被沒收的田地即有200餘頃之多 。

2.戶調製有名無實

戶調製是當時對平民而言的一種土地制度。田地出產所收的叫「稅」;「賦」是用作軍費的;「租」又不同,另外又有所謂「貢」。「調」者,「徵調」、「調發」、「調興」(動員)之意,但現在作為「調官職」之「調」,已與「調」的原意有別。此處的「戶調製」是為了軍事上的調動而來。

戶調製開始於袁紹,當時黃河北岸、山東等地滿布黃巾士卒,袁紹在河北一帶,因軍隊需要糧餉,便向每一戶徵收軍事費用。這是中央政府解體後一種亂世的臨時辦法。曹操平袁紹後,仍沿用此法,但征費較輕。當時每畝只收粟四升;每戶人口不管多少,收絹二匹,絲綿二斤 ,這就是戶調製的開始。

晉武帝平吳後,制戶調之式,但與曹操時不同的是,曹操時期先講年租,再講「戶調」;西晉則是先講「戶調」。其制如下: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賓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上述制度,男丁分配70畝,女子30畝,即每戶仍是100畝占田;「課」指要田租 。上文中較難講者是「其外」一語,乃隨上文「歲輸」而來,即每歲輸絹、綿以外,尚得有課田之數。即100畝中,其中70畝收穫交給中央政府,即田租很重,達十分之七 。

西晉的「戶調製」,其實是王莽的「王田制」和曹操的「屯田制」的綜合體。

「戶調」兩字首次見諸《三國志·魏志·趙儼傳》。曹操得河北時,下令每畝徵收田租四升,每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即分田租與戶調兩項徵收;西晉則「戶調」在前,下兼「田租」,由於時局稍趨安定,已由兵屯變為農民。即曹魏之屯田制,土地屬於政府,屯田者無土地所有權。

西晉戶調製時,則由西晉政府將土地分配給農民,並規定一個確定的土地佔有數量。即男丁占田70畝,女丁30畝。每戶共占田100畝,決非占田170畝。近人有說,照《晉書·食貨志》所說「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以為每戶可占田170畝的解法,是錯誤的。因為照該文字的解釋,是在其佔地100畝之內以70畝為課田。「課田」是課其田租之意,意即農民除了輸絹輸綿以外,還要再課田租,即是課十分之七的田租之意。

西晉泰始四年,傅玄向晉武帝司馬炎上疏,謂:「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臣愚以為,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

由此可見,晉室當時規定由政府供應牛隻給農民者,政府收田租八份,自取二份;自有耕牛者,政府收取七份,自取三份。但當時西晉並未接受傅玄之建議,故「戶調製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即100畝課田70畝。

另一證明是當時屯田是「歲責六十斛」,即每人每年繳60斛。此制已甚為寬大。至晉朝,則每100畝抽取70畝之田租了。漢代曾徵收十分之五的田租,西晉則為十分之七。

西晉訂出戶調製不到30年,天下大亂,故有其制而無其實,可能並無推行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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