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東漢時期經濟(公元24~220年) 十、兩漢奴婢眾多,工作廣待遇優

兩漢時期,豪族大戶多畜養奴婢,構成了不可忽視之巨大勞動生產力量。其來源有因家貧自賣為奴者,如《漢書·高帝紀》載:「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又如欒布「時窮困,賣佣於齊」 。

亦有因豪強脅迫而為奴者,如《王莽傳》載:「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又如:「梁冀又起別第於城西,以納奸亡。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

或有因犯罪而沒入為奴者,如《漢書·杜固傳》云:「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甚至有連妻子一併沒入為奴者,如《漢書·食貨志》云:「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

王莽時沒入為官奴婢之數量極大,如:「關東大飢,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以十萬數。」

亦有因戰爭被俘虜為奴者,如《漢書·金日磾傳》云:「日磾以父不降見殺,與母閼氏、弟倫俱沒入官,輸黃門養馬。」又如《後漢書·西羌傳》云:「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悉沒入弱口為奴婢。」

至漢代,奴婢之總人數,《漢書·貢禹傳》記為「諸官奴婢十萬餘人。」至《王莽傳》載:「沒入為官奴婢以十萬數。」至於正確的總人數,史籍無記載,尤其是私奴婢,只散見於《史記》《漢書》等書中所記,並無總數統計,大體上官私奴婢合計,有數十萬人之眾,比諸西漢5959萬餘人,比例上並不算多。

至於奴婢的勞動力,分配於多種職業崗位上。有為富豪田耕者,如《史記·平準書》云:「敢犯令,沒入田僮。」此處說明觸犯法令者沒入為田耕之奴。又如《後漢書·馬援傳》云:「防兄弟貴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資產巨億,皆買京師膏腴美田。」

馬防兄弟各有千人以上奴婢,又有膏腴美田,無疑是畜奴為之田耕。又如光武子濟南王「康遂多殖財貨,大修宮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廐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頃,奢侈恣欲,游觀無節」 。其畜奴也是為了耕作。

兩漢時之奴婢為豪強工作之範圍甚廣,除耕種田地外,亦有從事畜牧者。如《漢書·景帝紀》載:「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由上述知36所馬苑,以三萬官奴婢牧養30萬匹馬。每人照顧十匹馬。又如武帝時,「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 。可知沒入之官奴婢,職司畜牧。

亦有從事煮鹽冶鐵者,如四川有卓氏,冶鐵致富,「富至僮千人」 。又有齊地之刁間,收取桀黠奴,「使之逐魚鹽商賈之利,終得其力,起富數千萬」 。說明刁間利用奴婢而成為巨富。

亦有從事手工業及經商者。如西漢張安世為富平侯,食邑萬戶,夫人自紡織,家童700人,皆從事手工業生產及經商 。如後漢樊宏「管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財利歲倍」 。

亦有家貧從事各項雜役者,如匡衡為人作傭工 ,申屠蟠作漆工,公沙穆為人舂粟 。

亦有從事漕運者,如《史記·平準書》載:「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

亦有從事建築業者,如濟南安王康有奴婢1400人,為之修建宮室 ;惠帝時「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漢武帝時,召募國人有能貢獻奴婢的,可免除終身勞役,原來已任「郎」的,可增加他的官秩 。

奴婢亦有出任戰士者,稱為「蒼頭」。《史記·蘇秦列傳》載:「今聞大王之卒,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廝徒十萬。」其中「蒼頭二十萬」,即是由奴婢所組編的士卒。史籍亦有使奴僕兵披甲上戰場為步兵者;王莽時有所謂「豬突豨勇」的「銳卒」,亦由奴婢及死罪囚等組成 。

漢代之奴婢亦有擔任「俳優」、「女樂」、「伎樂」及「女倡」者,以供人歌舞娛樂。

由上可見漢代奴婢之工作範圍甚廣。

不過,中國的所謂奴婢,其實絕不同於西方羅馬帝國時代的奴隸,照《韓非子》所記述,中國的奴婢衣食豐厚,並有薪酬。

中國之奴婢亦可由卑賤之地位升遷至富貴。如衛青原為家僮衛媼之子,少年時父使牧羊。一日有相士謂青有封侯之相,衛青笑曰:「人奴之生,得無笞罵即足,安得封侯乎?」後果拜為車騎將軍,賜爵關內侯 。

又如衛子夫,亦衛媼所生,衛青同母姊,後貴為孝武衛皇后 ;趙飛燕,本為長安宮人(即官婢),後貴為孝成趙皇后 ;又如季布,朱家買之而為奴,高祖赦之而拜為郎中,惠帝時擢升為中郎將;欒布為酒人保,曾為人略賣為奴,文帝時為燕相,後以軍功封俞侯 ;胡人金日磾曾沒入為官奴,但後拜光祿大夫 。

其他奴婢雖無上述諸人之飛黃騰達,但待遇亦不俗,亦有飲美酒作樂者,如:「昭信與去從十餘奴博飲游敖。」 此言以廣川王昭信後地位與十餘奴婢飲宴遊樂。奴婢之受重視可知。

又如,昌邑王「與從官宮奴夜飲,湛沔於酒」 。此言昌邑王未被廢時與官奴們沉迷於酒。

奴婢多有穿綾羅綢緞者,如《漢書·霍光傳》云:「侍婢以五采絲挽顯,遊戲第中。」又:「至有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璣。」 又:「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組彩牒,錦繡綺紈。」

又如靈帝時後宮彩女 數千餘人,每日衣食之費要耗去數百斤金之多 ,可見奴婢享受之豐盛。

兩漢奴婢雖可如貨品一般隨意贈人,不守規矩時亦會遭受笞擊、棰楚、炙灼、黥面或腐刑之痛苦虐待,然亦受到政府之保護。如光武帝曾下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王莽亦詔令「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王莽子獲曾殺奴婢,「莽切責獲,令自殺」 。光武帝曾下令凡炙灼奴婢者當判罪,可見奴婢受到人身保障,其待遇與羅馬之奴隸絕不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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