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的財政制度多承襲西漢舊軌,無大改動。其國家財政收入方面,主要有下列三項:
1.田租收入:東漢初,因戰費等支出浩大,田租徵收十分之一。至建武五年(公元29年),以屯田 相當成功,倉有餘糧,翌年十二月復西漢舊制而收三十分之一。其徵收方法為「以畝定稅」 。
至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徵收辦法改為將全國田地按土地的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對不同收穫量課以不同稅率,使肥田多納租,瘠田少納租,較為公平,可說較西漢為進步。
桓帝、靈帝時,田租之外,還徵收臨時附加稅。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每畝加征銅錢十文(即十錢)。這就是《桓帝紀》所載的「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
靈帝中平二年,因皇宮大火,宮門等燒毀,因此又加「稅天下田,畝十錢」 。田賦附加,遂由此開始。
2.鹽、鐵徵稅:東漢時期的鹽鐵專賣,只實行了一個短時期,由於章帝元和年間財政困難,在公元84至86年間,施行期極短。和帝即位,章和二年,即廢除專賣而改為課稅。當時冶鐵業除了政府製造兵器、車馬用具及生活用具外,其餘均由人民自由經營。
至於酒的專賣,因東漢常有自然災害,地震水旱,經常發生,以致糧獲不豐,政府禁止賣酒,也不徵稅。
3.賣官鬻爵:東漢之賣官鬻爵,較之西漢更甚。桓、靈二帝時,宦官弄權,政治更為敗壞。
如靈帝開西園賣官,斂財作為私己,二千石的官位賣2000萬錢;一千石官賣1000萬錢,余此類推。關內侯500萬錢。如依照年資理當升遷者,則出半價或三分之一便可。賣縣令(長)則按照各縣土地肥瘦各有定價,即視其利祿多寡而定價錢之高低。富者先付錢,後任官;窮者先任官,後付錢,但得加倍付款。即使三公九卿也有暗價,公1000萬錢,卿500萬錢。當時曹操之父嵩以一億錢買太尉,比官價高出十倍。因此造成東漢末年地方官吏的橫徵暴斂。
此外,東漢時如算賦、口賦的人口稅,更賦以及徭役等項,則仍照西漢舊例,變動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