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朝時期經濟(公元9~23年)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詞,源出《樂語》一書,此書為河間獻王所傳。鄧展洛釋曰:「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價,四民常均,強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所以五均有稅地之義。因古人惟以農為正業,其他均視為奸利。

又以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稅以外,另立五均之稅。

「五均」一名,又見於《周書大聚解》,其中說:「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

王莽依據上述古代經文之意義,訂出征收工商之稅,由五均官執行之。其法如下:

諸司市,常以四時仲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價,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他所。眾人買賣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及民用而不讎(售)者,均官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價)取之,無令折錢。萬物昂貴,過平一錢,則以平價賣與民,其價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日欲祭祀喪紀而為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民,喪紀無過三月。日或乏 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輸制,但性質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稅,其目的仍為工商界謀便利。如上述定物價,收滯貨,平買賣均是。

至於有賒貸一項,寓振乏救窮之意,正好與征「田不耕」、「宅不種果蔬」、「民浮游無事」等項之立法用意,有相輔相成之效。因重利盤剝,亦為兼并一大事,故賒貸由官方經營,使高利貸者無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稅所得,作為賒貸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說,中國農業社會,人民喜愛放縱,因中國向來有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諸法,要統制社會自由,便難免遭受失敗。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於始建國二年下令推行。所謂六筦,含鹽、鐵、酒、名山大澤、錢布銅冶及五均賒貸六項。即鹽、酒、鐵、鑄錢及五均賒貸均由國營,不準民間插手;同時名山大澤所產貨物如礦產、木材、魚獲等產品均須徵稅。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稱「六筦」。

其實此六筦政策,亦有復古之意,其議源自劉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賒貸之法 ,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強富民壓迫貧弱,用意本善。

《漢書·食貨志》記載:在京師長安以及洛陽、邯鄲、臨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設立五均官。稱為「五均司市師」。將長安劃分為東市(稱京)和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京師連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價,錢府丞乃掌管徵收工商農賈之稅和賒貸。

此外,各郡、縣也各設司市,其職掌和司市師相同。

凡工商業者所採得金、銀、銅、鉛、錫、龜及貝者,皆得將所獲貨值向當地司市的錢府丞據實呈報。

又按照《周禮》中之稅制 ,民間凡有田不耕殖者,須繳納三丁之人口稅;凡住宅周圍不種果樹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繳納三丁之布;民若浮游無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澤采物或從事畜牧者,所獲鳥獸魚鱉百蟲,或婦女蠶桑紡織補縫,以及工匠醫巫卜祝方技,商販賈人及住宅客舍諸項,皆須自己從實估值,除其成本,計其純利,向所在地之縣官呈報,將其純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貢政府。此與武帝有異。如有呈報不實者,即將其所採獲各物全部沒收外,尚須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點是呈報無規定最低限額,連婦女的家庭紡織小工也要呈報。

上述制度,略似於武帝時之算緡錢,但性質頗為不同。

根據上列諸項,「五均」是以徵收一切地稅為主。故凡採礦、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徵稅。即凡耕稼以外之據地以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種果蔬,民無事做,雖不生利,但亦佔地,故亦征其稅,乃寓禁於徵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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