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朝時期經濟(公元9~23年) 二、針對貧富懸殊,行均田廢奴婢

自西漢末年元、成、哀諸帝以至莽朝,成都、洛陽、長安諸大郡因貨殖積財致富者不可勝數。成哀之時,有成都羅裒者,訾財至巨萬;臨淄姓偉者,訾財5000萬。

成、哀、王莽時,洛陽張長叔、薛子仲積訾財10千萬;京師有富人樊嘉、摯綱、如氏、苴氏、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等均積財至5000萬。以上均為以貨殖積訾財而致富。

至於朝廷公卿仕宦之家,亦無不積累財富至萬萬錢。如元帝時,都內積財富至40萬萬錢;水衡有25萬萬;少府有18萬萬。又如佞幸之臣,石顯達1萬萬;滈於長亦累積巨萬;董賢旬月間賞賜巨萬,董賢死後,縣官拍賣其家財,凡43萬萬錢。

又據《漢書·元後傳》稱:王莽家族中的五侯群弟,爭為奢侈,各方逢迎贈送珍寶者,四面而至,後雇姬妾,各數十人,僮奴以千百數。

由於漢代自昭、宣諸帝以來,休養生息,元氣漸復。社會財富,任其自然發展,因此造成極富與極貧之現象。而當時外戚佞幸,奢僭淫放,等同封王。於是前朝如賈誼、晁錯及董仲舒所扼腕嘆息之現象,一一重現。元帝對學者如王吉、貢禹眼見當時官奴婢十餘萬人,終日嬉戲無事,浪費公帑,主張免役復為庶人。

元帝時期,王吉、貢禹等向朝廷獻議罷樂府,限制官紳豪民擁有田宅及奴婢數目,以遏抑當時昇平盛世之日益熾烈的奢風。而當時朝野亦希望能做到制節謹度。王莽所抱之政治理想,亦可說自此種時代背景及時代思潮下醞釀而成,並無足怪。

王莽之可貴,在於他出身於王氏極盛之門第,卻接納了王吉、貢禹等謹度制節之說,修己治人,堅守有為,實在是相當難得。

哀帝崩,董賢伏法,王莽重執朝政,至平帝元始三年,王莽上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等政策,其實就是他接續了哀帝綏和二年時所頒布的政策。及至王莽篡漢,新朝始建國元年,便正式下詔禁買賣田宅奴隸。

王莽下令禁止買賣田宅奴婢大意如下:

古代一夫一婦種田100畝,田租十分之一,國庫充裕而人民富足。到秦代破壞了聖制,廢除井田,於是人心貪婪,兼并四起,強者擁田以千計,弱者無立錐之地。又於市場買賣奴婢,等同馬牛。違背了「天地之性人為貴」的真義。……至漢代減輕田租,收三十分之一,但又有更賦等須繳納,加上豪民的侵凌。

人民田租表面上為三十稅一,實際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奸,以致陷入罪網。余前攝政時,已經準備改革田畝奴婢等不平等現狀,因遭反虜逆賊擾亂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為「王田」,奴婢為「私屬」,以後不準買賣。凡一戶之男丁不滿八口而擁逾一井之田者,當將余田分給九族鄰里鄉黨。如今無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辦理。敢有非議井田聖制者,一律充軍邊疆。

此詔用意本來相當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國有,平均財富及廢奴諸說,在此詔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種社會經濟情況,必有其自然生長之過程,亦必有其相當合理之背景,始能產生。今王莽竟以一紙詔令,欲改弦更張,實勢有所不能。史載,當時上至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買賣田宅奴婢及鑄錢之罪者,不可勝數。

三年以後,始建國四年,有中郎區博上書諫曰:「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夏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王莽接納此議,遂下書再准人民得以買賣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廢奴之制始終未能推行。但到天鳳四年,規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繳納人頭稅3600錢,實有寓懲于禁之意。但由於當時社會勢力仍掌握於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種政令,實不能示惠於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於是民心喪失,歸於失敗。但至漢光武朝,屢詔免奴婢,事實上是受了王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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